下城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國家審計署《關於內審工作的規定》(審計署第4號令)、市政府《杭州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市政府第134號令)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下城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地點:下城區
- 屬性:市政府第134號令
- 所屬:杭州市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依法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支出、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法和是否有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第三條 區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區域內集團型企業及其他需要建立內部審計組織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條 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組織的設立:
(一)各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主要預算部門應成立內部審計委員會,並設審計助理員。
(二)有內審工作需要,不需單獨設立內審組織的部門(單位),應授權本單位的相應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並明確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三)集團型、規模型企業應根據本公司董事會等權力機構的決定,確定內部審計組織的設立。
第五條 內部審計組織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本單位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向本單位主要領導或權力機構負責,並提出年度內部審計報告。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任職資格的考評和後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內部審計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卸和阻礙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內部審計組織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和預算內外資金及其他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所屬單位、街道社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三)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轄管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組織經濟責任審計;
(四)對內部組織結構變化、產權變更引起的合併、分立、拍賣、租賃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建設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七)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本單位、本街道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專項調查。
(九)接受管轄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事項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九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規定,確保內部審計組織和審計助理員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主要是: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公布後施行;
(四)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檔案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工作計畫,報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後實施;
(二)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
(三)根據審計計畫實施審計;
(四)根據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否則視為同意。
(五)將審計報告連同被審計單位意見,報送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審定。
(六)起草審計意見書,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其中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本部門、本單位規章制度,應當予以處理、處罰的,還應提出審計決定。
(七)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後送達被審計單位。
(八)對被審計單位採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區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區各單位組織的審計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形成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應當同時抄送區審計機關:
(一)損失浪費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提高經濟效益金額或核減建設投資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違反財經法規金額或單位內部制度規定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貪污受賄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組織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區各單位內部審計組織,可以逐步推行以下審計制度:
(一)根據部門和單位的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二)按照“先審計後兌現”、“先審計後離任”的原則,推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三)按照“先審計後結算”的原則,對基建、技改工程的預、決算推行必審制度;
(四)對重要經濟活動或重點部門實行專項或定期審計制度。
第十四條 各單位內部審計組織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會計電算化和審計信息化的工作。
第十六條 區審計局為全區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部門。區政府各單位內部審計組織應當向直接管轄的審計機關,報送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區政府將內審事業的發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區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全區內審工作經費,街道和部門相應安排本級內審工作經費。按照內審工作組織程度的考核情況,區政府每年給予街道和相關單位定額內審工作經費補助。
第十八條 區政府對全區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由區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條 區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區域內集團型企業及其他需要建立內部審計組織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條 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組織的設立:
(一)各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主要預算部門應成立內部審計委員會,並設審計助理員。
(二)有內審工作需要,不需單獨設立內審組織的部門(單位),應授權本單位的相應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並明確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三)集團型、規模型企業應根據本公司董事會等權力機構的決定,確定內部審計組織的設立。
第五條 內部審計組織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本單位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向本單位主要領導或權力機構負責,並提出年度內部審計報告。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任職資格的考評和後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內部審計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卸和阻礙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內部審計組織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和預算內外資金及其他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所屬單位、街道社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三)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轄管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組織經濟責任審計;
(四)對內部組織結構變化、產權變更引起的合併、分立、拍賣、租賃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建設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七)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本單位、本街道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專項調查。
(九)接受管轄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事項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九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規定,確保內部審計組織和審計助理員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主要是: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公布後施行;
(四)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檔案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工作計畫,報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後實施;
(二)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
(三)根據審計計畫實施審計;
(四)根據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否則視為同意。
(五)將審計報告連同被審計單位意見,報送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審定。
(六)起草審計意見書,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其中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本部門、本單位規章制度,應當予以處理、處罰的,還應提出審計決定。
(七)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後送達被審計單位。
(八)對被審計單位採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區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區各單位組織的審計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形成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應當同時抄送區審計機關:
(一)損失浪費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提高經濟效益金額或核減建設投資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違反財經法規金額或單位內部制度規定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貪污受賄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組織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區各單位內部審計組織,可以逐步推行以下審計制度:
(一)根據部門和單位的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二)按照“先審計後兌現”、“先審計後離任”的原則,推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三)按照“先審計後結算”的原則,對基建、技改工程的預、決算推行必審制度;
(四)對重要經濟活動或重點部門實行專項或定期審計制度。
第十四條 各單位內部審計組織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會計電算化和審計信息化的工作。
第十六條 區審計局為全區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部門。區政府各單位內部審計組織應當向直接管轄的審計機關,報送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區政府將內審事業的發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區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全區內審工作經費,街道和部門相應安排本級內審工作經費。按照內審工作組織程度的考核情況,區政府每年給予街道和相關單位定額內審工作經費補助。
第十八條 區政府對全區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由區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