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促進單位加強管理、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嘉興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該《規定》經六屆嘉興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8日嘉興市人民政府令第 42號公布。《規定》分總則、機構和人員、職責和許可權、審計程式、指導與考核、法律責任、附則7章30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全文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第三章 職責和許可權,第四章 審計程式,第五章 指導與考核,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法規標題】嘉興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頒布單位】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令2012年第42號
【頒布時間】2012-2-8
全文內容
嘉興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促進單位加強管理、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監督、評價和諮詢服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他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上市公司、地方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一)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及事業單位;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經批准設立的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企業集團。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審計委員會,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有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要求但尚不具備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機構。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結合自身性質、規模和管理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也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或者與社會審計機構合作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定期接受內部審計後續教育培訓。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內部審計規定、準則,恪守職業道德規範,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並對其負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單位預算,予以保障。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按照管理許可權任免,並報審計機關備案。
第三章 職責和許可權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根據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授權,監督和評價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或者相關經濟活動;
(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劃分的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
(三)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四)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五)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預(概)算、決算;
(六)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對外投資或擔保的有關經營契約;
(七)本單位對行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行業或專項審計調查;
(八)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提供有關財政、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或者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檔案和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現場清查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實物。
(三)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四)參加、列席本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生產、經營、重要契約簽訂等有關經濟活動或會議。
(五)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經濟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開發、研究審計信息網路管理平台,利用先進的審計軟體開展審計工作。
(六)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提出處理意見;對遵守財經法律、法規,經濟效益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建議;對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或者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的行為,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對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拒絕、阻礙、隱瞞、謊報。
第四章 審計程式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審計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指定審計項目負責人。
實施審計前,審計組應當制定項目審計實施方案,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審計通知書應當在實施審計前送達被審計對象;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可以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十七條 審計組可以採用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並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取得材料,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就有關事項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反饋意見,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組提交的材料和被審計對象的意見進行覆核,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同意後下達審計結論。被審計對象應當按照審計結論要求及時整改,落實相關措施。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申訴,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答覆。
第十九條 審計工作完成後,審計組應當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形成審計檔案。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必要時應當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檢查被審計對象採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並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報告後續審計結果。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在年度考核、幹部任免時,以及審計機關依法對審計監督對象實施審計時,應當將審計結論作為重要依據。
第五章 指導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協會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業務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和評估各地區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並將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
縣(市、區)審計機關應當加強轄區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並將有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納入年度考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發現內部審計有不合法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審計機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被審計對象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許可權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對象拒絕、阻礙內部審計工作,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和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一)隱瞞審計中查出的重大問題或者出具虛假審計結論;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三)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嘉興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