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化學工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在1990.10.15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0.10.15
  • 實施時間:1990.10.15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及《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化工行業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內部審計,嚴格執行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化學工業持續穩定發展。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直接領導下,對本單位及下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向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 審計機構
(一)國家審計署在化工部設立派駐機構,受國家審計署和化工部的雙重領導。
(二)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和化工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財經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適應的內部審計機構,按審計業務量配備審計人員。
(三)各級化工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受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五條 審計人員
(一)配備審計人員應保證政治和業務素質。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一定比例的審計、財會、經濟、工程技術和法律等專業人員,以適應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
(二)各單位應依照國家規定,評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人員;要保持內部審計人員的相對穩定;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應事前徵求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三)根據工作需要,各單位可在編外聘請審計人員,受聘人員按照審計工作規定行使審計職權。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堅持原則,依法審計並受法律保護。對違者,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工作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應予表揚和鼓勵。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第八條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執行財經紀律進行審計監督,並為領導及有關部門提供諮詢服務。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經營管理、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實行審計監督。
(三)對各資產資金進行審計。
(四)參與國外引進技術設備、國內外合資聯營、基建、技措項目、外匯收支、經濟契約等的論證評估,並對其合法性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
(五)對嚴重違反法紀,損失浪費,損害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的經濟事項進行專案審計。
(六)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
(七)辦理本單位領導及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配合國家審計機關進行有關的審計工作。
(八)根據所在單位的需要,逐步建立財務報表、經濟契約、承包經營契約、工程立項、工程預決算、企業達標升級、聯營投資等有關經濟業務的審簽制度。
(九)受審計機關委託,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承包經營審計及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十)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包括預算外收入)實行定期審計,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
第九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對本行業、本地區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其具體任務是:
(一)組織傳達貫徹國家審計法規及有關檔案,結合本行業、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貫徹的要求和措施。
(二)制定年度化工內部審計工作要點,指導各地化工主管部門和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組織所屬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在本行業、本地區進行推廣。
(四)對影響生產建設和經濟效益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地區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專題審計調查,為領導決策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和信息。
(五)對本行業、本地區有關單位發生的重大違紀案件,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專案審計。
(六)組織本行業、本地區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職權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有權參加生產、技術、財務、計畫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會議。有關單位應為內部審計機構參加有關會議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有權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決算進行審計,查閱本單位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各種報表、帳冊、憑證及有關財務資料。
(三)有權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或召開審計調查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證明材料。
(四)有權對正在進行的違反法紀的收支和造成損失浪費的經濟事項,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提出處理建議。
(五)有權向有關單位領導或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嚴重違反法紀和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當審計人員遇到阻撓、拒絕、隱匿、毀證等情況,經領導批准有權採取封存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有權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國家審計機關反映有關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本部門、本單位的有關職能機構及下屬單位應及時向內審機構提供財務收支計畫、預算、決算、報表及有關資料。本單位領導應將有關檔案資料及時批轉內審機構參閱。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故意刁難,不得對內審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如發生上述情況,單位領導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應出面干預,及時查處。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式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主要程式是:
(一)準備階段。根據上級和本單位領導批准的審計項目,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指派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收集有關資料,擬定審計方案,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
(二)實施階段。聽取被審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匯報,審查憑證、帳表及有關經濟資料,核對現金實物,核實有關數據,了解事實真象,進行現場考查,召開座談會。調查核實的記錄要由被單位和有關當事人簽字作為審計依據和證明材料。
(三)報告階段。依照有關法規和事實,對審計事項進行分析研 究,作出客觀準確的結論和決定,徵求被審計單位和意見後,寫出書面報告,報領導審批後,通知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根據審計結論和決定進行整改,並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審計部門。被審計單位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單位領導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申請複審。領導或上級內審機構應在接到申訴三十日內作出處理,特殊情況下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複審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進行回訪或後續審計,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及有關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各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擬定內部審計實施辦法,並報上一級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審計署駐化學工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化學工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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