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延安市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延安市政府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10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疫苗安全突發事件預警回響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疫苗安全突發事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社會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關於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體制的意見》《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全國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方案》《陝西省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延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突發或市外發生涉及我市的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1.4事件分級
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危害和影響程度將疫苗安全突發事件分為:級別和非級別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級別疫苗安全突發事件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疫苗安全突發事件(I級)、重大疫苗安全突發事件(II級)、較大疫苗安全突發事件(Ⅲ級)和一般疫苗安全突發事件(Ⅳ級)(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點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1.5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落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分級組織應對工作。
(2)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第一時間開展應急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和影響。
(3)預防為主、防治並重。著力加強風險監測和防範,及時發現並採取有效手段遏止疫苗安全突發事件苗頭,防患於未然。
(4)科學嚴謹、依法處置。充分利用科學手段和技術裝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做好疫苗安全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
2.應急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延安市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管局、市衛健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委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延安銀保監分局、延安海關等部門組成。應急指揮部可根據事件處置工作需要,增加相關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應急指揮部成員由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發地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揮部賦予的各項工作任務(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 2)。
2.2指揮部職責
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應急決策和部署,啟動和終止應急回響,發布事件處置的重要信息,審議應急處置工作報告,完成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3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指揮部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
(1)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應急處置各項決策部署。
(2)組織分析評估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級別,發布預警,下達應急處置任務。
(3)督促協調各工作組、成員單位及相關縣(市、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收集來自網路、媒體、公眾、企業、技術機構、監測機構、成員單位及其他渠道獲得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分析研判,按規定程式處置。
(5)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指揮部報告工作情況,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工作情況。
(6)加強對市級疫苗安全應急處置專家庫的管理。
(7)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事件調查、危害控制、醫療救治、檢測評估、社會穩定、輿論引導、專家組等8個工作組,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隨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工作情況。應急指揮部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視情況增加工作組和各工作組組成單位。
(1)綜合協調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等參加。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相關機構開展應急處置,信息收集匯總,通信、交通、資金、物資和後勤保障等工作。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及承擔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事件調查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參加。主要負責調查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查明事件發生的監管漏洞以及導致事件發生的第一責任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監管處置意見以及應對措施;市衛健委負責調查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處置意見;市公安局對涉嫌犯罪的,負責督促、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實際需要,事件調查組可設定在事發地或派員赴現場開展調查。
(3)危害控制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根據實際情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主要負責監督、指導事發地相關部門對問題疫苗採取查封扣押,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責令下架、召回和銷毀等行政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醫療救治組:由市衛健委牽頭,專業技術機構等參加。主要負責結合事件調查情況,組織協調醫療機構和醫療救護力量,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積極實施醫療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組織市級應急醫藥儲備調撥和保障,加強疫苗使用管理。
(5)檢測評估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衛健委、延安海關、專業技術機構等參加。主要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檢驗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件影響,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技術支持,檢測評估結果及時報告應急指揮部。必要時檢測評估組可與事件調查組一併開展工作。
(6)社會穩定組: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參加。主要負責組織事件現場的安保維穩、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
(7)輿論引導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等參加。主要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負責組織新聞採訪報導,協助做好媒體服務和管理,協調涉事處置和主體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跟蹤市內外輿情,受理記者採訪申請和管理工作。經應急指揮部授權,向社會發布處置工作信息。
(8)專家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司法局等配合組建有關方面專家組。主要負責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趨勢研判;為制定應急處置技術方案提供決策建議;研判、建議應急回響級別的調整和解除;參與事件調查處置工作;對事發地不能定性或者定性存在爭議的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向指揮部提出定性意見。
2.5專業技術機構與職責
各級疫苗檢驗監測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作為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在指揮部及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2.6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
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縣(市、區)應在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非級別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事件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市級組織指揮機構運作模式,成立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本縣(市、區)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對於市內跨行政區域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事件涉及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協同應對,密切配合,做到橫向與縱向一體化,共同做好疫苗安全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2.7其他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等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組織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 。
3.監測、報告、預警
3.1信息監測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依職責分工開展日常疫苗安全的監督檢查、抽樣檢驗、不良反應(事件)監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和輿情監測等工作,並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指揮部辦公室對可能導致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時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早預警、早防範、早處置,有效控制事態發展蔓延;對重大、敏感性強的疫苗安全信息要跟蹤監測,建立信息通報、分析研判、分級處置機制。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委託儲存配送企業、疾控中心、接種點應當依法落實疫苗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防控措施,定期開展自查,認真排查和消除疫苗安全風險隱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預防接種單位加強疫苗接種規範管理,加強接種人員專業培訓,提升預防接種服務水平。出現疫苗安全突發事件隱患時,要立即報告本級市場監管部門、衛健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信息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1)來自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及行動網路等媒體的與疫苗安全相關輿情信息。
(2)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與引發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委託儲存配送企業報告的信息。
(3)各級疫苗安全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預防接種單位報告的信息。
(4)疫苗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檢測和分析的結果。
(5)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6)有關部門通報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7)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中發現的疫苗安全信息。
(8)國家有關部門和外省(市)通報我市的信息。
(9)其他渠道獲取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3.2信息報告
3.2.1信息來源報告要求
(1)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發現其生產經營、配送、使用的疫苗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
(2)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與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有關的,應先報告。轄區市場監管部門、衛健部門視情況組織專家會審。
(3)衛健部門調查處理傳染病或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疫苗安全相關的信息,要及時通報同級疫苗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境外發生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可能對我市造成影響的,要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或舉報。
(4)疫苗安全檢測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相關情況,要及時向所在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衛健部門要將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藥品監管部門、衛健部門報告。
(6)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原則上實行逐級上報,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7)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向社會及相關單位公布事件信息報告電話,暢通信息報送渠道,保障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通報的及時性。
3.2.2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信息報告要求
各級指揮部成員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獲得疑似或已確定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特別是敏感人群、敏感時期所發生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後,要在第一時間向同級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簡要情況,詳情隨後續報,同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原則上不得超過2小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研判結果提出處置意見,及時報本級指揮部、人民政府和上級指揮部及其辦公室。
3.2.3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信息報告要求
疑似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指揮部辦公室要儘快掌握、核實情況,簡化初報審批環節,降低審批層級,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1)初報。疑似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縣(市、區)指揮部辦公室要儘快掌握情況,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特別重大、重大級別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在獲知相關信息後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較大級別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在獲知相關信息後6小時內書面報告;其他突發事件可能涉及疫苗安全的,應在獲知相關信息後24小時內書面報告。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接報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進行跟蹤、協調、指導和處置,及時向省指揮部、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及應急指揮部報告初步情況。
(2)續報。初報後,各級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相關情況的跟蹤核實,組織分析研判,根據事件發展、應急處置等情況,及時向上一級指揮部辦公室續報有關信息。特別重大及重大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每天至少上報一次信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或可確定關鍵性信息的,應在24小時內上報進展情況。
(3)核報。接到要求核報的信息,事發地指揮部辦公室要迅速核實,按時限要求反饋相關情況。原則上,對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省藥監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要求核報的信息,需在30分鐘內電話反饋;明確要求上報書面信息的,需在1小時內上報。
(4)終報。終報是事發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事件處置結束後的總結評估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事件定性、應對情況、原因分析、處罰情況、責任追究(認定)等,並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對事件應對處置過程中的經驗和存在問題進行總結評估,並提出今後防範類似事件發生的措施和建議。終報應在事件處置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報送。
3.2.4報告內容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委託儲存配送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技術機構、監測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報告疑似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時,內容應當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人數、涉及的疫苗相關信息、信息來源和當前狀況等基本情況。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級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時,按照“初報事件要素、續報事件詳情、終報事件結果”的原則,分步驟分重點報告。根據事件應對情況可進行多次續報。初報應當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發展趨勢等內容;續報應當包括事件進展、調查詳情、後續應對措施等內容;終報應當包括事件定性、事件產生原因分析、責任追究、類似事件預防措施等內容。報告時,事件報告單位信息應含報告事件、報告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和報告主送、抄送單位。
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發生疑似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經組織調查懷疑與疫苗有關的信息。
(2)日常監督檢查和風險監測中發現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3)上級領導對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作出的批示。
(4)上級部門交辦或督辦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5)國內外有關部門通報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6)民眾投訴舉報反映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7)屬於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輿情信息。
(8)其他渠道獲取的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3.2.5報告方式和途徑
事件信息報送參照藥品和醫療器械信息報送的方式和途徑執行,分為初報和續報。初報後,根據事件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及時續報。終報經上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後,以單位正式檔案形式上報。
報送信息時,可先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先行報告事件主要情況,後續及時報送相關書面材料,報告時應確保信息核實無誤。報告內容涉及秘密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2.6接報信息評估
事發地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縣級以上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市場監管、衛健部門開展疫苗安全突發事件評估。經初步評估為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指揮部辦公室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報告。
評估內容應當包括:
(1)涉事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2)事件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事件發展蔓延趨勢等。
3.3預警
3.3.1預警分級
按照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為級別、非級別預警。級別預警分為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預警(I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蔓延擴大。
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及以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及以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IV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非級別預警:未達到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標準,事態可能會擴大。
各級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疫苗安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預警信息層級。
3.3.2預警報送
各級指揮部辦公室作出的風險評估意見,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報告。
各級指揮部辦公室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疫苗安全風險,應當及時通報各成員單位和可能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預警防範工作。
3.3.3預警信息發布
各級市場監管、衛健和有關部門根據監測信息、接報信息和事件評估結果,針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疫苗安全問題,應及時通報本級指揮部辦公室,經本級指揮部辦公室分析研判後,由指揮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相關單位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波及的地區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做好預警預防工作。
紅色、橙色預警信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託的部門發布,黃色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託的部門發布,藍色預警信息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託的部門發布。
3.3.4預警行動
(1)一級、二級、三級預警措施
各級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省指揮部、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應對工作,並及時報告處置情況。
(2)四級預警措施
市人民政府發布四級預警後,及時採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疫苗安全信息和熱點敏感疫苗安全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經分析評估與調查核實,符合疫苗安全突發事件分級回響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②防範措施。迅速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疫苗安全應急科普知識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購買和使用不安全疫苗。
③應急準備。通知醫療、疾控、檢驗檢測等應急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④輿論引導。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委託的部門同意後,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澄清謠言傳言。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以下措施:
①強化疫苗安全日常監管,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疫苗安全的監測。
②加強信息溝通,及時掌握相關信息。
③發生突發事件的縣(市、區),做好應對處置工作,根據情況及時報請市指揮部予以支持和指導。
④按照市應急指揮部以及辦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關工作,並及時報告。
(3)非級別預警措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應急指揮部參照四級預警措施制定非級別預警措施。
3.3.5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按照“誰啟動,誰解除”的原則,根據事態的發展和採取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經各級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研判,可能引發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各級指揮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回響
4.1先期處置
發生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應當立即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進行調查核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蔓延,並對事件危害進行風險分析評估,初步判定事件級別。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
(1)開展應急救援,組織救治患者,做好安撫工作。
(2)保護現場,維護治安,封存涉事疫苗。對涉事疫苗的供貨渠道、索證索票、儲存驗收、運輸等進行調查;對涉事疫苗進行應急檢驗。責令疫苗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涉事疫苗,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根據各自職責開展事件初步調查。
(4)必要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或委託的部門向社會依法發布疫苗安全突發事件及其處理情況,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和說明。
4.2事件評估
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事件評估,初步判定是否為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並核定事件級別,報同級指揮部,由指揮部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
相關部門應採取下列措施及時準確進行事件評估:
(1)各相關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本級指揮部辦公室提供信息和資料。
(2)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向本級市場監管部門、衛健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3)各級衛健部門協助本級指揮部辦公室對疫苗安全突發事件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涉事疫苗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事件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事件發展蔓延趨勢;確定事件級別,提出是否需要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形成評估報告。
4.3回響分級
根據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級別、非級別回響。將級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級別,分別對應事件分級標準的特別重大疫苗安全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疫苗安全突發事件(Ⅱ級)、較大疫苗安全突發事件(Ⅲ級)和一般疫苗安全突發事件(Ⅳ級)。
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國務院組織實施;Ⅲ級應急回響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Ⅳ級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並統一指揮處置。非級別回響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級別事件進行應急回響,必要時啟動Ⅳ級回響。
市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對Ⅳ級應急回響進行密切跟蹤,必要時對應急處置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4.4回響程式
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在縣級以上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先期處置。根據各級應急指揮部事件評估結果,參照事件分級標準,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各級應急指揮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
4.4.1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回響(Ⅳ級、Ⅲ級、Ⅱ級、Ⅰ級)
(1)初判為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報市政府批准啟動Ⅳ級回響,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2)指揮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3)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指導、部署事發地政府開展先期處置,要求縣(市、區)政府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4)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指揮部工作組、成員單位迅速到位,按相應職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並加強與事發地各工作組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發展動態。
(5)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機構隨時待命,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參與救援。
(6)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有蔓延趨勢的,應向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地市相關部門通報事件有關情況。
(7)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轄區各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事件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
4.4.2非級別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
初判為非級別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縣(市、區)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及時向成員單位進行通報,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疫苗安全突發事件過程予以處置、協助。必要時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件處置工作。
4.5回響措施
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開展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4.5.1醫學救援
由醫療救治組負責,指導事發地衛健部門迅速組織醫療資源開展診斷治療;必要時組織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
4.5.2現場處置
由危害控制組負責,對事件進行現場核實,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疫苗的名稱和生產批號、不良事件表現、事件涉及的病例數和死亡病例數;指導事發地疫苗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事疫苗採取緊急控制措施,組織對涉事疫苗進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採購和配送渠道、流向追蹤並進行匯總統計;對涉事疫苗的供貨渠道、索證索票、儲存驗收、運輸等進行調查;責令疫苗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涉事疫苗,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5.3應急檢驗檢測
由檢測評估組負責,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疑似引發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相關樣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檢驗檢測報告,為制定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
4.5.4事件調查
由事件調查組負責,組織各方力量及時開展事件調查工作,準確查清事件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件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件單位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研究提出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並提交調查報告。
事件情況調查包括:
(1)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和事件經過。
(2)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健康損害情況。
(3)涉事疫苗的購進、生產、銷售、使用情況。
(4)事件發生單位情況: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報告的情況;事件發生後啟動應急處置方案及採取控制措施的情況;事件發生後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並按要求採取預防、處置措施的情況;事件發生後是否存在瞞報、謊報、緩報,故意破壞事發現場,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或者阻礙調查的情況;建立疫苗安全應急管理制度的情況;制定疫苗安全應急處置方案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的情況;開展疫苗安全應急演練的情況;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疫苗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情況。
(5)疫苗安全管理部門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情況:按規定報告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情況;事件發生後,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疫苗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按規定製定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預案演練的情況;建立健全疫苗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落實疫苗安全監管責任制的情況。
(6)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應急處置情況: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事件的情況;按規定與有關部門相互通報信息的情況;按規定趕赴現場調查處置的情況;按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檢驗的情況;對事件發生單位監管的情況;涉事疫苗安全風險評估結論,以及採取相應措施的情況。
4.5.5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Ⅰ級、Ⅱ級回響由國務院或國務院委託的部門統一發布相關信息,Ⅲ級及以下回響由省人民政府或委託的部門統一發布相關信息。在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委託的部門發布相關信息後,經省人民政府或委託的部門授權方可發布新聞稿件、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藉助電視、報紙等傳統主流媒體,運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公眾及時發布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權發布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4.5.6維護社會穩定
由社會穩定組負責,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加強對救助患者的醫療衛生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依法查處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4.6 應急回響的級別調整和終止
疫苗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指揮部要遵循事件發生髮展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事件原因調查清楚、安全隱患或相關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處置結束後,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回響結束,解除應急狀態。上級應急指揮部要與下級應急指揮部做好各項工作交接,負責指導下級應急指揮部做好後續工作。
5.後期處置
5.1事件評估
各級指揮部按規定及時對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作出客觀、真實、全面的調查評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等基本情況,事件結論及風險評估情況。
5.2工作總結
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指揮部要及時對事件發生的經過、採取的措施、處置工作情況、原因分析、主要做法進行總結,並提出改進措施。
5.3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瞞報、漏報、緩報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或者在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
5.4善後與恢復
各級應急指揮部要根據疫苗安全突發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損失,提出善後處理意見,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的處置、慰問、醫療救治、賠(補)償、徵用物資和救援費用補償等事項,儘快消除影響,恢復生產經營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強化應急處置專業隊伍的能力建設,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隊伍素質,提高裝備水平,提升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件調查、風險評估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2信息保障
各級疫苗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監測機構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報送體系,密切關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確保事件發生時信息報送準確、及時。發現發布不實信息、散布謠言等情況,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6.3醫療保障
衛健部門應當發揮應急醫療救治體系作用,在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時,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4物資和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車輛、通訊、救治、辦公等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使用儲備物資後須及時補充;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財政部門保障藥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費。
6.5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的,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7.預案管理
7.1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疫苗安全專業人員、疫苗生產、存儲配送者及廣大消費者的疫苗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疫苗安全知識,提高疫苗生產、存儲配送者的責任意識和消費者的風險防範能力。
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培訓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1次培訓。
7.2應急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統一組織轄區疫苗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原則上每3年至少開展1次演練。
指揮部辦公室指導成員單位開展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委託儲存配送單位、疫苗接種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處置演練。
8.附則
8.1名詞解釋
(1)疫苗:是指為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免疫接種的預防性生物製品,包括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
(2)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是指發生疫苗疑似預防接種反應、群體不良事件,經組織調查後懷疑與疫苗質量有關或者日常監督檢查和風險監測中發現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管理與解釋。根據《陝西省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延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視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部門和縣(市、區)實際,制定本部門和縣(市、區)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部門和縣(市、區)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事件分級應當與本預案一致,並報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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