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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全面提高應對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有效防範和應對各種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有關法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和《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江西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市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對醫療事故、不合理使用藥品等不涉及藥品質量安全的突發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按照《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應對處置。
1.4 事件分級。
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藥品安全事件(Ⅰ級)、重大藥品安全事件(Ⅱ級)、較大藥品安全事件(Ⅲ級)和一般藥品安全事件(Ⅳ級)(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1.5 工作原則。
遵循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法規範、科學處置的原則開展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市應急指揮部。
特別重大、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原則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較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總指揮,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局、市衛健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
主要職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較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省指揮部做好特別重大、重大藥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特別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應在國務院領導下開展工作。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市指揮部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市指揮部各項部署;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收集整理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向市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通報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根據市指揮部授權,組織信息發布、接受媒體採訪等。
2.3 成員單位。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預警、報告等;負責疫苗採購配送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事件中涉及的虛假違法廣告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分析、評價和處置工作;配合市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組織開展相關檢驗及技術鑑定;牽頭負責對事件中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事件患者開展醫療救治心理干預;負責牽頭並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對疫苗預防接種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督促醫療機構做好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的收集工作,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報告分析、評價和處置工作;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組織調查、判斷。根據有關部門管理和要求,必要時對醫療機構使用的涉事藥品採取暫停使用等緊急措施,配合事件的調查、確認等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統籌指導事件的宣傳報導、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以及事件處置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
市委信訪局:負責處理事件中發生的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市教育局:協助處置發生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市工信局:組織事件應急處置中所需藥品等相關產品的生產。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事件處置中的治安秩序;負責對涉嫌刑事犯罪行為進行偵辦;協助對麻醉、精神藥品群體性濫用事件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對發布事件虛假信息、造謠滋事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市民政局:對因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且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給予臨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養。
市財政局:負責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經費的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市文廣新旅局:負責協助對涉及旅遊環節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
市醫保局:在省醫保局統一組織下參與應急藥品招標、醫保支付等工作。
各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視情增加成員單位。
2.4 工作組。
發生較大以上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市指揮部視情成立由與應急處置工作緊密相關的部門和單位組成的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分組及職責見附屬檔案2)
2.5 專家組。
事件發生後,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成立市指揮部專家組。主要負責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趨勢研判;為制定應急處置技術方案提供決策建議;研判、建議應急回響級別的調整和解除;參與事件調查處置工作;對事發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爭議的事件進行定性。
2.6 專業技術機構。
(1)藥品檢驗機構:負責對藥品質量進行檢驗和分析定性,及時出具檢驗結果。協調省藥監局聯繫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等具備疫苗質量檢驗能力的檢驗機構對疫苗質量進行檢驗和分析定性。
(2)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對涉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核實、分析,及時出具分析報告。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涉及疫苗接種異常反應事件的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核實、分析和評價,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出具評價結果。
(4)醫療機構:負責事件發生後的患者救治工作;承擔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配合開展臨床調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必要時可採取暫停使用相關藥品的緊急措施。
2.7 區(市)組織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較大、一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建立健全事件預警監測制度,積極開展風險分析和評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藥品質量檢驗、不良反應(事件)監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藥物濫用監測等工作。對監督抽驗、執法檢查、醫療行為中發現的藥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廣播、電視、報刊、微信、微博、論壇等媒體上的藥品安全熱點敏感信息進行跟蹤、收集、分析和研判。
3.2 預警。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等多種渠道獲取的信息和數據,對轄區內事件的相關危險因素進行分析,對可能危害公眾健康的風險因素、風險級別、影響範圍、緊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評估意見;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分析危險因素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發展趨勢,研究確定向醫藥專業人士和公眾發布風險提示信息和用藥指導信息,對可以預警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根據風險分析結果進行預警,分別採取警示、通報、暫停使用等預防措施;對於容易引發社會恐慌,或者區域性系統性的重大藥品安全信息,應強化跨地區、跨部門信息交流與風險會商,做好社會風險評估工作,並按照規定上報審批發布。
3.3 預警分級。
按照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根據事件的後續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一級:已發生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並有可能發生特別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二級:已發生較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並有可能發生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三級:已發生一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並有可能發生較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四級:有可能發生一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3.4 預警報送。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風險評估意見,應及時向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針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藥品安全風險,應當及時進行通報,實現信息共享。根據各自職責發布風險預警信息,並通報相關部門、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以及可能涉及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做好預警防範工作。
3.5 預警發布。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的管理許可權,適時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主要內容包括發布單位、事件性質、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相關措施和發布時間。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信息網路等方式進行。
一級預警由省人民政府、國家藥監局報國務院同意後,按相關規定發布。二級預警經市級人民政府和省藥監局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發布。三級、四級預警發布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3.6 預警行動。
市人民政府發布三級預警後,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造成的危害,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1)分析研判。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對藥品安全信息和輿情進行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研判事件發展趨勢,經分析評估與調查核實,可能發生較大以上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按本預案規定做好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準備。
(2)防範措施。迅速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相關藥品安全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進行科普宣教,告知公眾停止使用涉事藥品。研判停用和封存藥品對藥品供應保障的影響,制定藥品儲備、替代使用等措施,保障應急救治和臨床需求。
(3)應急準備。各有關部門、工作組、專家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待命狀態;市指揮部辦公室做好調集事件應急所需藥品、物資、裝備和設備等應急保障準備工作;加強對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
(4)輿論引導。準確發布事態進展情況,組織專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分析、說明,加強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5)信息互通。向各成員單位及時通報預警信息。
3.7 預警調整。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件的發展態勢、處置情況和評估結果,應及時作出預警級別提升、降低和解除的調整。
當研判可能引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解除三級預警,終止有關措施。決定降為四級預警的,應通知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繼續採取預警行動。四級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由區(市)級人民政府負責。
4 信息報告
4.1 信息來源。
(1)事件發生單位與引發事件的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報告的信息;
(2)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報告的信息;
(3)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的報告;
(4)檢驗機構、不良反應(事件)監測機構等藥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分析結果;
(5)公眾舉報信息;
(6)媒體披露與報導信息;
(7)省有關部門、外地(市)向本市通報的信息;
(8)其他渠道來源的信息。
4.2 報告主體。
(1)發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及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2)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機構;
(3)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4)藥品檢驗機構。
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及其隱患的相關信息。
4.3 報告時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級報告的原則,各責任主體應及時報告事件信息,緊急情況可越級報告。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每日報告事件進展情況,重要情況隨時上報。
(1)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及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發現或獲知事件發生後,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2)接到報告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在接到事件信息報告後,應按規定在2小時內進行相互通報。
信息報送時限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4 報告內容。
按照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事件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結報告。
(1)初報:初報是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在獲知事件發生後報告的初始信息,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危害範圍和程度(患病人數、診療人數和危重人數)、主要症狀與體徵;涉事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以及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先期處置情況、接報途徑、發展趨勢以及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等。
(2)續報:續報是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在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階段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進展、調查處置(衛生監督學調查和流行病學調查等)情況、輿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響評估、後續應對措施等信息。續報可根據事件進展多次進行,直至事件調查處理結束。
(3)終報:終報是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在事件處置結束後的總結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事件定性、應對情況、原因分析、處罰情況、責任追究(認定)等內容,並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對事件應對處置過程中的經驗和存在問題進行總結評估,並提出今後防範類似事件發生的措施和建議。終報應在事件處置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報送。
4.5 報告途徑。
初報和續報由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簽發後可通過電子信箱、傳真等形式報告;終報經上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後,以單位正式檔案形式上報;報告內容涉及秘密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5 先期處置
發生藥品安全突發事件,事發地區(市)級人民政府以及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進行調查核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蔓延,並對事件危害進行風險分析評估,初步判定事件級別。
(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採取必要緊急控制措施,對涉事藥品進行查封扣押;對涉事藥品的供貨渠道、索證索票、儲存驗收、運輸等進行調查;對涉事藥品進行應急檢驗;責令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涉事藥品,防止危害蔓延擴大;開展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初步調查。
(2)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實施醫療救援,積極開展患者救治;對相關患者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對問題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
(3)公安部門:加強事件現場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管理;對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開展偵辦工作。
(4)新聞宣傳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和應對工作。
6 應急回響
6.1 回響分級。
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按照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級別啟動事件應急回響。
I級應急回響:經評估認為符合特別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標準時,省藥監局提出回響建議,由省人民政府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同時報請並在國務院指揮機構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應急回響:經評估認為符合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標準時,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報告程式,向省人民政府及省藥監局報告情況並提出事件應急回響級別建議,由省藥監局組織研判,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啟動Ⅱ級回響。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省藥監局向國家藥監局報告相關情況。
Ⅲ級應急回響:縣級人民政府經評估認為符合較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標準時,按照報告程式,向市級人民政府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情況並提出事件應急回響級別建議,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研判,報請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啟動Ⅲ級回響。在市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向省藥監局報告相關情況。
Ⅳ級應急回響:經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評估認為符合一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標準時,按照報告程式,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啟動Ⅳ級回響,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並向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情況。
6.2 回響措施。
6.2.1 Ⅲ級應急回響。
Ⅲ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各相關成員單位到市指揮部指定地點集中,市指揮部根據事發地、相關企業和單位所在地的分布情況以及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範圍和控制情況,成立相應工作組和專家組,作出以下處置措施:
(1)召開市指揮部會議,研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匯總相關事件調查情況並通知各成員單位到指定地點集中,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按照職責組織開展工作。
(2)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救治患者,篩查和確認可疑病例。必要時組織相關醫療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3)組織有關部門和監測、檢驗機構開展事件調查,儘快查明事件發生原因,認定事件責任,提出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研究提出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並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組織監管部門依法封存相關藥品、原輔料及相關設施設備,待查明原因後依法處理;根據事件需要,暫停有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醫療機構、生產和經營單位開展封存、溯源、流向追蹤和召回等工作;實施監督抽檢,採取緊急控制措施防止或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5)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編造傳播事件謠言、製造社會恐慌,趁機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做好患者及親屬安撫、信訪接訪等工作,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做好藥品不良反應(事件)跟蹤監測工作,檢索查詢國內外相關資料,匯總相關信息。
(7)根據事件調查進展情況,適時組織召開專家組會議,及時分析、研判事件的性質及發生原因、發展趨勢、嚴重程度和處置結果,提出處置意見、建議。
(8)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警示信息,設立並對外公布諮詢電話;密切關注社會及網路輿情,做好輿論引導工作;根據事件處置進展和需要組織新聞發布,客觀、準確地發布事件信息;開展安全使用藥品知識宣傳教育,消除公眾恐慌心理。
各工作組及專家組工作情況應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6.2.2 Ⅱ級應急回響。
當事件達到Ⅱ級標準,或經分析研判認為事件有進一步升級為Ⅱ級趨勢時,由省藥監局組織研判,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啟動Ⅱ級回響。
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後,在Ⅲ級應急回響的基礎上,還應採取以下應對措施:
(1)建立日報告制度。各工作組牽頭部門每天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市應急指揮部,市指揮部匯總後報告省藥監局以及省人民政府。
(2)派出由市指揮部主要負責人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指揮、協調患者救治,開展事件調查,維護社會穩定,做好善後處置等工作。
(3)進一步加強對社會輿情的監測,加強輿論引導,並採取措施,防止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極端事件的發生。
6.3 回響調整。
在事件處置過程中,應遵循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
(1)級別提升。當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有擴大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可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的影響和危害。
(2)級別降低。當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且無進一步蔓延趨勢的,應當及時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6.4 回響終止。
當患者病情穩定或好轉,沒有新發、次發病例,引發事件的藥品得到有效控制,事件危害已消除,經分析評估認為可終止應急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應急回響。
6.5 信息發布。
事件信息發布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由市指揮部或者授權其新聞宣傳組統一協調、組織報導,通過接受記者採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多種方式,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政府網站、重點新聞網站、微博、微信等多種途徑,發布事件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較大、一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指揮部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並根據事件發展情況,組織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處理進展情況等。
7 後期處置
7.1 善後處置。
事件的善後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工具補償;應急處置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件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及外省市、港澳台和國外的有關善後處置工作等。
(1)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2)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或補償。
7.2 總結評估。
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工作組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
7.3 獎懲。
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隱瞞、謊報、緩報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或者在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
8 應急保障
8.1 隊伍保障。
強化應急處置專業隊伍能力建設,各區(市)人民政府適時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事件快速回響和應急處置能力。藥品安全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及其他相關應急隊伍應當積極參加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充分發揮應急處置專家隊伍作用,為事件應急處置制訂方案、評估危害等工作提供諮詢建議。
8.2 信息保障。
市市場監管局應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藥物濫用監測、藥品檢驗、審核查驗、投訴舉報等藥品安全信息與熱點敏感信息進行採集、監測和分析。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協管員、信息員和志願者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事件信息及時收集、報送。
8.3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發揮應急醫療救治體系的作用,在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時,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8.4 技術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高事件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檢驗檢測等技術水平,促進交流與合作,為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8.5 後勤保障。
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提供有效的保障,提供應急處置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體系,並做好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使用後的補充。
8.6 社會動員保障。
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依法徵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應急處置中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的,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9 日常管理
9.1 宣教培訓。
各區(市)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對監管人員、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經營者、醫療衛生人員及社會公眾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應急責任意識,提高公眾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
9.2 應急演練。
各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10 附則
10.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區)市級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10.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10.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