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是1985年11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
  • 公布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6.29
  • 施行日期:2004.06.29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犬類管理,防止狂犬病發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工礦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港口、機場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為禁養犬區。
  第三條 在禁養犬區內因科研、警衛等特殊需要養犬的,必須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領取《犬只準養證》後方能養犬。
  在禁養犬區外的其他區域養犬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領取《犬只準養證》後方能養犬。
  第四條 經批准養犬的,必須圈養或者栓養。禁止攜犬入公共場所(雜技犬例外)。所有準養的犬只,犬主必須遵照當地獸醫防疫部門安排,定期將犬只集中到指定地點,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免疫後發給免疫證,每年免疫一次,證件過期無效。每次免疫按規定在犬耳作標記。
  第五條 疫區和非疫區之問建立聯防,防止狂犬病擴散。
  凡經批准採購的實驗犬或其它用犬以及從外地來我區的船隻、養蜂或其他職業的公民攜帶的犬只,必須取原地畜牧獸醫部門的《健康檢疫證》,並於入境後五日內向公安部門申報備案。
  外貿、供銷、商業部門、集體或個體戶等應憑有效《犬只免疫證》、《健康檢疫證》(在禁養犬區交《準養證》),收購活犬(犬皮憑耳標)。無證鮮犬肉不準上市。
  交通部門憑獸醫《健康檢疫證》辦理託運。
  第六條 所有《準養證》、《免疫證》和《健康檢疫證》等各種證件不得轉借、冒用、塗改、偽造或買賣。證件損毀或遺失時,應向發證機關書面申述原因,申請換髮或補發。
  犬只死亡、出賣(或宰食),犬主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所有證件。
  第七條 縣級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犬只準養汪》時可以預收狂犬病免疫費,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犬主主動進行狂犬病免疫注射的,憑免疫注射證明辦理預交的狂犬病免疫費退還手續;不按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的,預交的狂犬病免疫費不予退還,用於強制免疫或者捕殺違章犬。
  第八條 無《犬只準養證》、有效《免疫證》和免疫標誌的犬只,均屬違章犬,一律視為野犬。所有野犬及違章犬,城市(含縣城)由公安部門隨時或定期組織捕滅,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捕滅。
  捕殺違章犬所需費用由犬主承擔。
  第九條 有關部門對控制犬患的職責:
  衛生部門負責供應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毒血清,進行預防注射、傷口處理、犬防知識宣傳,以及開展疫情調查和犬制食品的衛生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對縣以上城市(含縣城)養犬的審批登記,組織處理違章養犬。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組織供應犬用狂犬疫苗,制發犬防工具,實施城鄉犬只免疫並標記,進行家畜狂犬病疫情監測,處理被咬傷的家養畜、禽和進出口犬只的檢疫和免疫工作。

修訂信息

(1985年11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修改)(編者註:修改內容見根據2016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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