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在1989.01.11由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1.11
  • 實施時間:1989.01.1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治安保衛責任,第三章 監督檢查,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正常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除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實行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四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預防、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單位內部正常秩序,保衛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
第五條 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是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其所屬機構的主要行政領導人為該機構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
治安保衛工作可以由單位副職行政領導人分管;日常工作由保衛機構或保衛人員負責。
第六條 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督促和檢查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
公安機關指導和監督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並負責監督本規定實施。
第七條 單位應建立與治安保衛工作相適應的保衛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衛幹部。
單位可根據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經濟民警隊,或組建護廠(場、礦、校)隊、保全隊、消防隊和治保會等保衛組織。
單位保衛人員應按照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條件慎重選配,保衛處(科、股)長的任免、調動,應徵求當地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單位應制定治安保衛制度和措施,並報所在地的縣(城區)或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治安保衛工作的業務經費納入單位財務預算。

第二章 治安保衛責任

第十條 單位領導責任:
(一)統一領導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督促下屬有關部門和人員加強對現金、票證、文物、貴重物品、重要物資、槍枝彈藥、機密資料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管理,組織制定和落實本單位治安保衛制度,完善治安防範措施。
(二)結合任期目標責任,部署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治安保衛工作與本單位的業務活動同計畫、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三)加強保衛隊伍的思想、組織、業務、裝備建設,改善治安保衛工作條件,定期檢查治安保衛工作情況,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四)對本單位所屬人員及家屬進行經常性的法紀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加強對要害部位人員的管理。
(五)組織和督促保衛部門查破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調查破壞或破壞嫌疑事故,調查處理治安災害事故,組織保衛及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檢查,落實整改隱患措施。
(六)依法決定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第十一條 部門(科室、車間、系等)領導責任:
(一)具體實施上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領導本部門的治安保衛工作。
(二)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本部門實際情況,健全部門治安保衛責任制,並接受單位保衛部門的監督,加強管理,確保全全。
(三)定期進行治安保衛工作檢查,及時發現隱患,並採取積極措施消除隱患。
(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督促所屬人員遵紀守法;做好違法人員的幫教工作;對有可能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五)發生案件後,應及時報案,並組織保護現場,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查破,對治安災害事故積極組織搶救,並協助有關部門查明原因、處理善後工作。
第十二條 保衛機構責任:
(一)單位保衛組織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照國家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本單位治安保衛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公安機關和單位領導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二)會同本單位有關部門對所屬人員進行治安保衛、遵紀守法教育,依靠民眾做好防特、防盜、防火、防治安災事故工作。
(三)領導本單位經濟民警隊、護廠(場、礦、校)隊、保全隊、消防隊和治保會等組織;健全各項防範措施,督促落實值班、巡邏、門衛、會客、保密、消防等各項治安保衛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四)掌握本單位有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有可能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員的教育疏導和控制工作,協助司法機關對本單位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和依法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犯進行監督考察。
(五)查破發生在本單位的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案件,參與搶救和處理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六)配合本單位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民間糾紛,預防可能發生的重大案件。
(七)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加強對住本單位流動人口的管理。
第十三條 負責具體管理現金、票證、文物、貴重物品、重要物資、槍枝彈藥機密資料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循治安保衛規章制度;發現隱患應當及時向主管領導和保衛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負責值班、巡邏、門衛、消防、外事安全等治安保衛工作的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忠於職守,嚴格執行治安保衛規章制度。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單位主管機關應督促單位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制度,定期檢查落實情況,發現隱患應督促單位及時消除。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單位主管機關對單位報告的治安保衛工作中無力消除的隱患,應組織力量,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予以妥善解決。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協助培訓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協助單位完善要害部位和重點部位的治安防範措施,審查單位治安保衛制度,指導單位開展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可以單獨或會同單位主管機關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可下達<>,責成單位限期整改消除。
公安機關對已經確認的單位無力消除的治安保衛隱患,應督促和監督有關部門組織力量整改消除。
單位應將整改消除治安隱患的情況及時向其主管機關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單位可能發生嚴重事故的重大隱患,應通知或提請單位的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直至責令部分或全部停產、停業整改。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拒不整改或因整改措施不力而造成責任事故的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應視情況依本規定予以處罰,或建議有關機關依本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人民政府給予表揚獎勵:
(一)領導重視,治安保衛機構健全、制度完備、措施落實,治安保衛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消除治安災害事故隱患,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三)對有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和可能實施犯罪行為人員的幫教疏導工作成效顯著的;
(四)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在治安保衛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責任者或單位、部門主管領導,由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忽視治安保衛工作,不履行責任,內部治安秩序混亂,違法犯罪現象突出,治安災害事故嚴重,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二)不認真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對治安隱患不報告、不積極整改消除,或者在治安保衛工作中玩忽職守,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或其他嚴重問題,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三)發生犯罪案件、重大治安事件及各種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責任,予以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單位主管機關或上級有關機關的領導對發生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也應一併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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