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規定

《貴州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規定》在1987.05.1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5.12
  • 實施時間:1987.05.1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分級管理 各負其責,第三章 健全制度 分類管理,第四章 實行獎懲 賞罰嚴明,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同一切擾亂內部治安秩序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治安災害事故作鬥爭;維護內部治安秩序,保障各項業務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各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便利各項業務活動的開展和方便職工民眾,按照本規定的精神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各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到人,並作為單位、職工考核、評獎、評選先進的條件之一。要定期進行檢查,嚴格執行獎懲制度。
第五條 各單位均應設立保衛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衛幹部。

第二章 分級管理 各負其責

第六條 各單位領導的責任
(一)對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完全的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治安、安全法規和上級指示,結合實際,落實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
(二)組織本單位各有關部門(含車間、科室、系),制定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執行。
(三)經常對職工進行法紀、安全保密和共產主義道德教育,提高其遵紀守法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自覺性。
(四)負責審定批准本單位的要害,建立健全各種安全保衛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執行。
(五)組織本單位有關部門,做好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幫教工作。
(六)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七)對模範執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部門或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違反安全保衛責任制,造成損失的責任者,予以批評、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報請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車間、科室、系領導的責任
(一)領導本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具體實施上級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
(二)對本部門分管的設備 、儀器、工具、原材料和產品,落實專人管理,嚴防被盜或丟失。
(三)經常對職工進行遵紀守法的教育,督促他們遵守各項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對有輕微違法行為的職工做好幫教工作,對人民內部糾紛,做好調解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經常檢查、總結各項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提出獎懲意見。
(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凡本部門難以消除的,必須採取臨時措施,保證安全,並及時報告上級解決。
(六)對本部門發生的案件,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協助查破。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調查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應有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追查,分清責任,及時上報處理。
第八條 保衛組織的責任
(一)宣傳教育民眾,提高警惕,增強法制觀念,依靠動員民眾做好“四防”(防特、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
(二)加強內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活動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為作鬥爭。
(三)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案件,查處治安案件。
(四)開展調查研究,發現各類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
(五)嚴格各項防範措施。保衛要害部位的安全。
(六)負責追查破壞事故和破壞嫌疑事故,參與調查重大事故。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保密工作,同盜竊、出賣黨和國家機密的行為作鬥爭。
(八)領導經濟民警隊、企業消防隊、護廠(校)隊和治安保衛委員會。
(九)監督、考核在本單位的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被告人。
(十)做好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職工的幫教、轉化工作。

第三章 健全制度 分類管理

第九條 對內部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制
(一)門衛管理。配備門衛人員,制定出入會客制度,憑證出入。門衛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二)浴室管理。固定專人管理,憑證(票)就浴,建立衣物存放櫃;貴重物品和票證交保管室存放,以防失竊;不準在浴室內嬉戲尋釁、打架鬥毆。
(三)內部招待所管理。招待所要固定專人管理。嚴格執行《住宿須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
(四)集體宿舍管理。配備管理人員,落實治保工作;制定宿舍公約,共同遵守。
(五)禮堂、俱樂部管理。固定專人管理,制定《入場須知》,張榜公布,共同遵守。發現違章和可疑人員,及時查處報告。
(六)辦公樓管理,辦公樓應有人日夜值班守護;下班時檔案、資料存入屜、櫃加鎖,門窗要關緊鎖好;幾個單位合用的辦公樓,要共同協商、建立聯防組織,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第十條 值班巡邏、消防工作管理責任制
(一)值班巡邏。值班巡邏人員必須能勝任工作,嚴守崗位,認真負責,勤巡邏、勤檢查,對要害部位,要重點查看,作好值班記錄和交接手續,發現可疑情況,要立即查報,發現犯罪分子,要奮力擒拿。
(二)內外聯防。各單位與所在地街道、農村,應建立由保衛幹部、派出所民警、民兵、治保人員參加的治安聯防組織,共同制定切實可行的聯防措施,定期召開聯防會議,明確分工,互通情況,組織巡邏,搞好安全防範。
(三)消防管理。嚴格執行消防監督條例。經常進行安全防火教育,定期檢查火源、電路、消除隱患;組織義務消防隊,定期訓練;消防器材置放在指定地點,定期檢查,保持完好,非火警不得動用;發現火情,及時報警,奮力撲救,保護火場,查明原因,處理善後。
第十一條 重要物品及槍枝彈藥管理責任制
(一)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管理。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要專庫保管,專人負責。性質相牴觸的分室存放;根據物品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電氣設備;嚴格進出庫制度,建立健全領用、清退登記等手續。
(二)機密圖紙、資料、檔案管理。機密圖紙、資料、檔案要有專櫃存放,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專人保管、嚴格登記、使用、傳閱手續。一旦遺失,及時追查。
(三)武器彈藥管理。對各種槍枝彈藥的管理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單位持有的,要有專人負責登記造冊,專庫(櫃)保存,槍彈分開存放,日夜值班。存放槍彈的場所安全設施要堅固。嚴格使用手續,用畢歸還,不得擅自外借,不準轉讓、贈送,發現缺少,立即報告追查。
(四)現金、票證管理。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規定》。現金、票證由專人保管;存放現金、票證的保險柜要牢固,暗碼要保密,鑰匙隨身帶,裝設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每天核對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提送大宗現金要嚴守秘密,專車取送,並由兩人以上負責押運。
(五)物資倉庫,貴重器材、精密儀器管理。物資器材必須入庫保管。對不能入庫保管的,要劃定堆場,設定臨時圍欄,日夜有人守護。倉庫必須做到院有圍牆,窗有護欄,門窗牢固,嚴格出入制度,非有關人員不得入內。嚴禁菸火。管理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認真執行各類物資的收、發、領、退、核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檢查。
(六)車輛管理。腳踏車要按指定地點存放,加強管理;機動車輛在指定區域停放,載物出門一律憑有關部門證明。駕駛人員要管好車輛,嚴守交通規則。

第四章 實行獎懲 賞罰嚴明

第十二條 凡認真執行安全保衛責任制,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車間(科室、系)和個人 ,應視情況由地方政府、有關領導機關和本單位根據貢獻大小,給予表揚、獎勵、記功。
第十三條 一切經管、值班人員,凡因疏忽大意,不負責任,或違反安全保衛責任制規定而發生案件、事故造成損失的,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酌情賠償經濟損失、停發獎金或行政處分。對其中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職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的,所在單位在接到“裁決書”副本後,應停發其一至三個月獎金,取消其當年評先進的資格,並視情況給予必須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有些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雖然是由於經管人員或值班人員工作不負責而造成的,但在發生案件或事故時,失職人員能進行頑強鬥爭和努力搶救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 獎勵和懲罰,均需在職工中公布。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隱瞞不報,徇私舞弊,不執行獎懲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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