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救災工作的通知

1993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救災工作的通知,作為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救災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111號
  • 發布日期:1993-12-25
  • 生效日期:1993-12-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111號
【發布日期】1993-12-25
【生效日期】1993-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救災工作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桂政發〔1993〕111號)
我區自然條件差異大,氣候覆雜,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影響範圍廣,成災強度大。建國以來,平均每年有二千萬以上人口、二千多萬畝農作物受到各種自然災害的襲擊,直接造成經濟損失幾十億元。
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抗災救災工作歷來十分重視,每年都要拿出大量資金和大批物資用於抗災救災。近年來,由於救災工作中的一些關係尚未理順,使得自治區一級的救災任務越來越重。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形勢的要求,推進我區抗災救災工作多元化、社會化,保障災民貧困對象的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必須轉變職能,深化改革,加強各級政府的救災救濟職能,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逐步實行救災工作分級管理的體制。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進程,從一九九四年開始,全區要建立救災工作分級負責管理的新體制,即按災情的客觀標準分為特大災、大災、中災和小災,明確各級政府承擔的救災責任,中央管特大災害救助,自治區管大災補助,中災和小災主要由地(市)、縣政府解決,切實保障災民貧困對象的基本生活,增強救災工作的實力。中央、自治區不再統包。因此,今後對遭受中、小災害的地區所需的救災資金、物資,應該按各級政府承擔的救災責任,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的“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自行解決。
二、認真做好“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的預算。為切實做好農村災區民眾的生活安排,從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市、縣、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財政收支預算時,要把“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列入當年本級財政支出預算,由同級民政部門負責管理使用,財政部門檢查監督。
三、廣開救災資金渠道。要通過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吸收國內外社會團體及個人捐贈救災款物,使社會捐資成為救災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渠道,減輕政府負擔,發揮社團組織作用。
四、切實加強災情報告和補助申請工作。今後,各級政府要及時、準確、全面地向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災情,為抓好救災工作提供可靠依據。凡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地方財政確實無力全部解決因災造成的困難,需要中央、自治區給予補助款、物的,必須注意做到:一是要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報告災情,不得謊報和誇大;二是申請救濟補助的報告,必須說明已安排使用的地方資金、物資和實際需要補助的款額;三是當地政府要核實災情,主管負責領導簽署後才能上報自治區民政廳,並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四是凡自治區下撥的救災款物,由區民政廳、財政廳拿出分配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以上通知,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