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10月8日,民政部印發《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重要意義、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基本原則、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重點範圍、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主要任務、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工作要求5部分。主要任務是:完善政策體系;搭建服務平台;加大支持力度;強化信息導向;加強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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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2015年10月8日,民政部印發《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民政部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統籌協調社會力量高效有序參與救災工作,進一步提高救災工作整體水平,現就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自然災害多發、頻發,給災區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救災任務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發揮各自優勢,形成統籌協調、有序協作的救災合力。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熱情持續高漲,逐漸發展成長為救災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汶川地震玉樹地震、蘆山地震、魯甸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大量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愛心企業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現場救援、款物捐贈、物資發放、心理撫慰、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展現了社會力量組織靈活和服務多樣的優勢,發揮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協調聯動、共同應對的救災工作格局。但也要看到,由於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政策法規、協調機制、服務平台尚不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依然存在信息不對稱、供需不匹配、活動不規範等問題,影響了救災工作效率和救災資源高效發揮作用,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體制機制創新,營造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救災的政策環境和活動空間,促進社會力量更好發揮作用。
二、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基本原則
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應堅持以下原則:
政府主導,統籌協調。政府作為救災責任主體,履行統一指揮、綜合協調的職責,提供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災保障,統籌災區需求和救災資源,實現各救災主體協調配合和各種資源與需求有效對接。引導社會力量與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在政府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下有序參與救災工作。
鼓勵支持,引導規範。通過政策保障、資金支持、完善服務、激勵表彰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災工作。加強信息公開,及時發布救災工作和災區需求情況,強化對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業務指導、協調服務、監督管理,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救災工作。
效率優先,就近就便。根據災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救災需求,充分考慮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能力和特長,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尤其是緊急救援專業力量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參與救災工作,特別是重視培育當地社會力量並發揮他們參與救災工作的便利條件和優勢。
自願參與,自助為主。鼓勵社會力量自願參與救災工作,不攤派任務。參與救災工作的社會力量應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資源和條件以自我提供為主,民政部門可給予必要的幫助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一定的支持。倡導個人志願者通過相關組織機構有序參與救災工作。
三、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重點範圍
根據救災工作不同階段的任務和特點,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充分發揮優勢,積極參與救災工作。
常態減災階段: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日常減災各項工作,注重發揮社會力量在人力、技術、資金、裝備等方面的優勢,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尤其是在中國小校、城鄉社區、工礦企業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協助做好災害隱患點的排查和治理,參與社區災害風險評估、編制災害風險隱患分布圖、制訂救災應急預案,協同開展形式多樣的救災應急演練,著力提升基層單位、城鄉社區的綜合減災能力和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及自救互救技能。
緊急救援階段:突出救援效率,統籌引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注重發揮災區當地社會力量的作用,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緊急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疫病防控、緊急救援人員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會力量在緊急救援階段自行進入災區。
過渡安置階段:有序引導社會力量進入災區,注重支持社會力量協助災區政府開展受災民眾安置、傷病員照料、救災物資發放、特殊困難人員扶助、受災民眾心理撫慰、環境清理、衛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災民眾恢復生產生活,幫助災區逐步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恢復重建階段:幫助社會力量及時了解災區恢復重建需求,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重建工作,重點是參與居民住房、學校、醫院等民生重建項目,以及參與社區重建、生計恢復、心理康復和防災減災等領域的恢復重建工作。
同時,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關於完善救災捐贈導向機制的通知》( 民發〔2012〕208號)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救災捐贈導向機制,鼓勵和引導具有救災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組織以及愛心企業、社會公眾,根據災區需求參與救災捐贈活動,倡導以捐贈資金為主,募集資金主要用於幫助災區做好搶險救災、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四、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主要任務
各地民政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年來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經驗,以社會力量參與救災面臨的問題和需求為導向,抓緊完善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有序、高效參與救災工作的保障條件。
(一)完善政策體系。結合本地救災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協調機制、功能作用,綜合考慮災區需求以及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重點範圍,研究制定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有關政策法規、支持措施、監督辦法,制定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工作預案和操作規程,健全救災需求評估、信息發布和資源對接機制,探索建立緊急徵用、救災補償制度,支持引導社會力量依法依規有序參與救災工作。
(二)搭建服務平台。發揮救災綜合協調職能作用,爭取建立常設的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協調機構或服務平台,為災區政府、社會力量、受災民眾、社會公眾、媒體等相關各方搭建溝通服務的橋樑。在救災過程中,聯合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依託網際網路、社交媒體、電話等手段,及時發布災情、救災需求和供給等指引信息,傳達貫徹救災指揮、調配、協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災行動各方信息暢通。協調指導社會力量及時向服務平台報送參與救災的計畫、可供資源、工作進展等情況,促進供需對接匹配,實現救災資源高效最佳化配置。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與有關社會力量的聯絡互動,做好政策諮詢、業務指導、項目對接、跟蹤檢查等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有關要求,積極協調本地財政等有關部門將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明確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和標準,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探索制定政府購置救災設備、裝備提供給社會力量用於救災的辦法,提升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能力。對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發生的物資及裝備損耗、人身保險等費用,可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四)強化信息導向。按照災害屬地管理原則,匯總整理屬地參與救災的有關社會力量基本情況,重點掌握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專業技能、隊伍狀況、設備配置、擁有資源、分布位置等信息,分類建立系統、規範的具有參與救災能力的社會力量信息資料庫,為科學調度、有序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提供信息支持,提高服務針對性和任務對接適宜性。探索開展社會力量參與救災行動評估,建設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強信息公開,及時公開參與救災的社會力量名錄及其救災工作情況,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五)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對社會力量參與救災行動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對社會組織的監管職責,督促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開展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強化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嚴格落實救災捐贈信息公開制度,督促社會組織及時公開款物接收數量、款物使用計畫、項目實施進展等信息,自覺接受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監督。
五、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著眼於救災工作全局謀劃社會力量參與的有關事項,大力推動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把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作為創新和完善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納入政府災害治理體系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統籌研究部署、同步推動實施。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將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作為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重要內容,協同組織開展救災演練,加快推動社會力量在救災工作中充分發揮生力軍作用。
(二)完善服務措施。主動為志願參與救災工作的社會力量提供政策諮詢等服務,為救災志願者服務記錄登記提供便利,促進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和救災志願服務活動健康快速發展。把社會力量納入綜合減災救災人才隊伍建設體系,組織開展救災專業培訓,不斷提高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能力。災區民政部門應儘可能為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提供便利、服務和保障,救災應急期間可邀請有關社會組織參加災情會商、工作部署會議,通報和共享救災工作信息。
(三)做好宣傳引導。廣泛宣傳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作用、意義、成效和典型事跡,鼓勵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災工作。藉助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工作總結、公益慈善表彰、社會組織表彰等途徑和方式,表彰獎勵並大力宣傳救災專業能力強、發揮作用好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形成積極輿論導向,營造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良好氛圍。
各地民政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落實措施,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民政部。
民政部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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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今日公布《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加快建立完善救災捐贈導向機制,根據災區需求參與救災捐贈活動,倡導以捐贈資金為主,募集資金主要用於幫助災區做好搶險救災、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我國近年來自然災害多發、頻發,救災任務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統籌協調、有序協作的救災合力。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力量逐漸發展成長為救災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於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政策法規、協調機制、服務平台尚不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依然存在信息不對稱、供需不匹配、活動不規範等問題。
《意見》明確,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應堅持“政府主導、協調配合;鼓勵支持、引導規範;效率優先、就近就便;自願參與、自助為主”的原則。根據救災工作不同階段的任務和特點,在常態減災階段,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日常減災各項工作。
在緊急救援階段,突出救援效率,統籌引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注重發揮災區當地社會力量的作用,不提倡其他社會力量在緊急救援階段自行進入災區。在過渡安置階段,有序引導社會力量進入災區,扶助受災民眾恢復生產生活,幫助災區逐步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在恢復重建階段,幫助社會力量及時了解災區恢復重建需求,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重建工作。
《意見》指出,要加快建立完善救災捐贈導向機制,根據災區需求參與救災捐贈活動,倡導以捐贈資金為主,募集資金主要用於幫助災區做好搶險救災、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意見》強調,完善政策體系,進一步明確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協調機制、功能作用,研究制定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有關政策法規、支持措施、監督辦法,支持引導社會力量依法依規有序參與救災工作。
加大支持力度,積極協調本地財政等有關部門將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明確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和標準,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對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發生的物資及裝備損耗、人身保險等費用,可視情給予適當補助。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對社會組織的監管職責,推動社會組織強化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嚴格落實救災捐贈信息公開制度。
《意見》還要求,把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納入政府災害治理體系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將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作為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重要內容。

新聞發布

23日舉行的民政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民政部救災司副司長楊曉東介紹說,自2008年地震以來,社會力量逐漸成為我國救災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協調聯動、共同應對”的救災工作格局。
10月8日,民政部印發《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楊曉東表示,這是政府主管部門首次將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納入政府規範體系。
“但目前,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仍存在信息不對稱、供需不匹配、活動不規範等問題。”楊曉東說,要健全社會力量和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機制,加強社會力量對彼此行動能力、資源差異的了解。
據介紹,民政部將通過建立協調服務中心、資料庫和信息平台等多種方式,承擔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組織協調、信息記錄、行動評估等工作,並為統籌協調提供支持。旨在通過多項措施,解決社會救災資源的重複、浪費和分配低效甚至缺乏公允的現象。
針對意見中指出的,在緊急救援階段,要突出救援效率,不提倡其他社會力量自行進入災區。楊曉東表示,社會力量具有組織靈活、服務多樣的特點,更應在災後過渡安置和恢復重建階段深入災區,針對婦女、兒童及信教民眾等提供個性化的幫助。這也有助於解決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缺乏持久性和一些救災項目與政府職能重複的問題。
關於意見中提出,要加快完善救災捐贈導向機制,倡導以捐贈資金為主。楊曉東介紹,近年來救災捐贈中,出現了物資和災區需求不匹配,運輸和清洗的成本較高、調運困難等狀況。考慮到災區實際情況,特別是食品藥品的質量安全等問題,倡導以捐贈資金為主,同時讚許且不拒絕社會公眾捐贈災區需要的物資。“救災捐贈可以是經常性的,可以在救災的全過程、各階段進行。”楊曉東說。
對於災後大量個人志願者湧入災區,愛心和公益理念值得肯定,但也需充分考慮自身能力和自我保障水平。“我們鼓勵和引導個人志願者加入災區當地的社會組織,從而得到一定專業培訓及協調服務保障,更好的發揮作用。”楊曉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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