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四個委員會的決定是1983生效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5-04
【生效日期】1983-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各委員會可設顧問若干人。顧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1)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做好準備工作;
(2)草擬需要由本委員會擬訂的地方性法規,對有關方面準備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
政法委員會對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進行研究。
(3)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檢查有關方面對國家法律、法令和本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組織對於專門問題的調查並提出意見;
(4)辦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