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補償管理辦法

《廣漢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補償管理辦法》是廣漢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漢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補償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使用和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基金,切實做好全市門診統籌補償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門診基本醫療,滿足參合農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需要。
第三條 以鄉鎮衛生院、村衛生站門診服務為主體,引導病人就近就醫。
第四條 互助共濟、因病施治、有病補償、無病不補。
第五條 實行全年封頂的補償方式,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保證基金使用安全。

第二章

門診統籌基金籌集、用途和管理
第六條 門診統籌基金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總額的25%提取。
第七條 門診統籌資金的用途。門診統籌資金用於參合農民患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和一般診療費及慢病的門診補償。
第八條 門診統籌資金的管理。全額預算,總額控制,結餘轉入下年合作醫療住院統籌基金。

第三章

門診統籌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 門診統籌資金用於參合農民在本市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用、一般診療費和慢病的門診補償。
第十條 門診費用的補償比例。每次門診費用按60%予以補償,全年每人封頂80元。
第十一條 2006—2009年家庭賬戶結餘金額可作為門診自付醫藥費用沖減。

第四章

門診統籌的就診、補償
第十二條 就診。
1.定點醫療機構全額收取門診費用,並出具正式門診發票。市內村衛生站可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補償憑據報賬,並附處方;
2.村衛生站單次處方限額20元;
3.病人在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即時即報。
第十三條 補償。各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結算人員對患者相關證件核實,在患者《合作醫療證》上填寫本次門診費用和補償金額,並計算餘額。填寫廣漢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醫療費用補償憑據,交患者本人簽字蓋指印,給付本次補償款。

第五章

各鄉鎮衛生院與新農合服務中心的費用結算
第十四條 門診補償資金實行預撥制。按該鄉鎮門診統籌基金的20%予以預撥。
第十五條 每月結算一次,各定點醫療機構將本轄區內門診本月所發生的門診統籌補償進行匯總,並將資料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中心審核,申請結算門診統籌補償資金。
第十六條 財政局覆核後,將門診統籌補償結算資金從新農合醫療基金專戶撥付到各定點醫療機構,每月進行決算。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公開服務信息。
1.醫療機構應將門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常用藥品的價格以及相關制度等信息公開張貼;
2.每月底將本月參合農民在本機構獲得門診補償的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八條 嚴格監督管理。
1.市新農合服務中心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鄉鎮衛生院執行情況;
2.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審查、核實報賬病人身份,防止冒名頂替、轉借合作醫療證報賬行為發生。村衛生站若採取編造處方、記假賬或與參合農民串通等方法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四川省衛生廳關於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行為規範(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對轉借合作醫療證給他人使用以及弄虛作假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參合農民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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