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努力提高農村居民健康水平,加快我市新農村建設步伐,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制訂本實施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市內常住農業戶口的農民(包括外出打工農民)、中小學生、農場農工、其他農村從業暫住人員均可“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市辦市管”的管理體制。堅持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大病統籌,兼顧門診;公開公平,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市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合管委),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制定和修改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審定年度合作醫療實施情況;負責基金預算、決算的審定。
市合管委下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簡稱合管辦),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主要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管理和日常工作。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簡稱合管站),為市合管辦委託經辦機構。村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簡稱合管組),市直定點醫療機構設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科(簡稱合管科),鄉鎮衛生院設定相應的服務機構(結算補償處),抽專人負責初審並現場補償農民住院費用。
第六條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合農民代表及有關監督部門領導參加的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合作醫療的監督工作;監督、審計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情況;監督檢查衛生服務供方的服務質量和費用情況;監督參合患者的就醫行為;對合作醫療的管理、實施方案、各項規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見等。
第七條市合管辦辦公地點設在市衛生局,人員工資及工作運行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定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具體規定和措施,制訂實施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確認,並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服務質量和費用水平進行審查和監管,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三)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各種表格的印製、核發;
(四)負責調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中發生的爭議、糾紛;
(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協助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六)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與者提供諮詢服務;
(七)編制合作醫療基金的預決算方案;
(八)負責基層合管站(科)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業務指導;
(九)負責合作醫療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及上報。
第八條鄉鎮合管站辦公地點設在鄉鎮衛生院,是市合管辦的派出機構,接受市合管辦的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當地政府、財經所籌集合作醫療資金,搞好政策宣傳和發動;
(二)監督檢查鄉(鎮)、村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情況、參合農民醫療費用補償公示情況;
(三)及時掌握鄉鎮衛生院參合農民住院信息,做好身份核實和住院人員信息登記工作;
(四)審查鄉(鎮)、村級醫療機構費用補償資料;
(五)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填寫、上報各類報表、發放和管理合作醫療卡;
(六)對村級合作醫療協管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工作指導;
(七)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完成市合管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村級合管組由村支書(或主任)、會計、鄉村醫生和農民代表組成。其職責是:
(一)協助籌集合作醫療資金,做好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監督村衛生室的服務行為、服務水平;
(三)監督村民的就醫行為;
(四)監督村級合作醫療費用的公示情況;
(五)收集有關信息。
第十條市直定點醫療機構合管科的工作人員由各單位自行調劑,定員3—5人,辦公地點設在出院結算處。其主要職責是做好入、出院參合病人的驗證、審核、登記工作;辦理門診病人檢查費用的減免手續;參合住院患者出院時按規定及時補償醫藥費用。
第三章參合農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財經所所進行申報登記並繳納參合費用,由鄉鎮合管站以戶為單位發給“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
第十二條參合農民享有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衛生服務、醫藥費補償以及對合作醫療進行監督的權利。
第十三條參合農民有按期交納合作醫療基金和遵守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四章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農民個人交納三部分構成。2014年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70元。
第十五條經民政部門審定認可的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和優撫家庭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審核後分別從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經費、醫療救助基金、優撫專項資金中集中解決,統一划撥。
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由市合管辦統一接收,並及時劃入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徵收工作。農民個人交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各鄉鎮財經所負責收取,並向農民開具湖北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專項收款收據,基金及時轉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農民必須按“戶不漏人”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農戶家庭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口數依據當地派出所戶籍簿上的人口數核定。
第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會計核算年度統一為每年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繳費截止時間為上年度12月31日,在外務工或其它特殊情況農民繳費截止時間為本年度2月28日,逾期不補。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由市財政局在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賬戶,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為門診基金、住院基金。
第二十一條市合管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適度調整、略有節餘”的原則負責編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年度預算,年終及時編制年度決算,報市合管委和財政部門審定。
一、住院基金按人均280元計入(含大病補助基金、大病商業保險基金、公立醫院改革診療費基金及風險基金)占基金總額的80%,主要用於參合病人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償。
(一)大病補助基金人均4元,占住院基金的1.43%,主要用於患重(大)疾病住院發生醫療費用較高,通過補償仍然不能緩解貧困的病例補助。
(二)風險基金占住院基金10%,主要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財務透支和意外情況的應急處理。
(三)大病商業保險基金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單位診療費基金由住院統籌基金列支。
二、門診基金按人均70元計入(含門診統籌基金和慢性病基金),占基金總額的20%。主要用於參合病人門診統籌和慢性病病人的門診費用補償。
(一)門診統籌基金人均60元,占門診基金的85.7%,只能用於參合對象在當地鄉、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醫療費用的補償。
(二)慢性病基金人均10元,占門診基金的14.3%,主要用於20種慢性病的門診限額補償。其總額的5%提取用於慢性病鑑定。
住院基金全市統籌管理,集中使用。其中大病補助基金原則上每年年終補償一次,具體補助辦法、補助標準根據當年大病發生情況另行制定;門診統籌基金以鄉鎮場為單位核算,採取“總額預算、分期支付、績效考核”的方式進行基金管理。合作醫療基金結餘原則上當年結餘不應超過當年度基金總額的15%,累計結餘不超過當年度基金總額的25%。基金結餘較多時可根據當年基金運行情況進行二次補償。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為農民補償的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由市合管辦每月向定點醫療機構核撥一次,每月的前15個工作日為上個月發生的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的結算核撥時間。
第六章費用補償
第二十三條參合農民的門診費用補償實行以鄉鎮為單位核算的門診統籌方式。參合農民在本鄉鎮村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現場補償,每日每人次補償封頂線6元,未達到封頂的按“單次補償比例”予以補償,同時補償一般診療費每日每人次4元;在本鄉鎮衛生院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10元包乾制執行。個人年累計封頂線為300元。
第二十四條參合農民因病住院治療,可獲得包括:藥費、床位費、手術費、處置費、輸液(血)手續費、輸氧費、常規影像檢查(A超、B超、心電圖、X線透視)、常規化驗(血、尿、糞三大常規)等費用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住院醫療費補償設立起付線。在市內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的起付線標準為200元;在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起付線標準為600元,市中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優撫醫院、市嘉靖醫院住院治療的起付線標準為300元,市精神病院、市婦幼保健院、市惠民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市皮防所治療的起付線標準為200元;在孝感市定點醫療機構(孝感市結核病防治院、孝感市婦幼保健院、孝感市中心醫院、孝感市康復醫院、孝感市惠民醫院、孝感市中醫院)住院治療的“起付線”為1000元;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起付線”為1200元。持民政部門核發的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優撫對象住院補償時取消起付線。
第二十六條住院醫療費補償設立封頂線,封頂線的標準為10萬元,血友病和白血病患者封頂線為12萬元。封頂線是指合作醫療基金為參合人員個人在年度內累計補償的住院醫療費用的總額。
第二十七條參合農民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一)在鄉鎮衛生院住院實行住院起付線外包乾制度。即參合農民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政策範圍內的費用每次只需自付200元起付線,其餘費用均由新農合基金支付。
(二)在市直醫療機構(市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中醫醫院、市婦幼保健院、市惠民醫院、市皮防所)住院,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在起付線以下的補償比例為“0”,起付線以上部分的費用按80%補償。在市嘉靖醫院、市優撫醫院住院患者補償亦按此補償標準執行。
(三)在孝感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孝感市結核病防治院、孝感市婦幼保健院、孝感市中心醫院、孝感市康復醫院、孝感市惠民醫院)住院,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在起付線以下的補償比例為“0”,起付線1000元(1000元、不含本數、下同)至3000元(3000元、含本數、下同)部分的費用按55%補償;3000元至10000元部分的費用按60%補償;10000元以上部分的費用按65%補償。並設立40%的補償保底線。
(四)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在起付線以下的補償比例為“0”,起付線1200元至5000元部分的費用按50%補償;5000元至20000元部分的費用按55%補償;20000元以上部分的費用按60%補償。並設立38%的補償保底線。
(五)在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在起付線以下的補償比例為“0”。起付線1200元至5000元部分的費用按35%補償,5000元至20000元部分的費用按40%補償,20000元以上部分的費用按50%補償。並設立35%的補償保底線。
(六)為方便偏遠地區參合農民就醫,對垌冢至應城或天門,沉湖至仙桃,麻河至應城或雲夢,新河壽北管理區至孝南區、雲夢、辛安渡衛生院,西江、楊林、脈旺、沉湖至仙桃大福醫院的普通疾病住院患者,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補償起付線為300元,起付線以上部分的費用按80%補償。
(七)參合孕婦住院分娩實行定補,標準為200元,若合併有嚴重產科併發症,需住院治療的,按規定納入住院補償範圍,而不再享受定額補助。
(八)經市合作醫療慢性病專家鑑定委員會認定通過的20種慢性病按不同病種分為三類實行補償,具體疾病的分類與限額補償標準為:
一類病種(限額標準為500元):高血壓3級、肺心病並心衰、嚴重冠心病、精神分裂症、類風濕關節病、糖尿病合併嚴重併發症、腦出血、腦梗塞、肺內結核、麻風病。
二類病種(限額標準為800元):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強直性脊柱炎、重症肌無力。
三類病種(限額標準為3000元):慢性腎衰、器官移植抗排治療、血友病。
其中,肺內結核病由市人民醫院歸口管理。在市人民醫院進行規範化管理治療的結核病參合患者按療程給予定額補助,標準為500元。
(九)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不包括鬥毆致傷、酗酒、服毒、自殘、自殺以及機動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患者住院費用的補償標準實行“固定補償比例+封頂”模式,即:按總住院費用的20%給予補償,年封頂為3000元。其中,對年滿65周歲以上發生意外傷害而無第三方責任賠付的老年人所發生的住院費用按疾病補償。
(十)在市惠民醫院住院,享受政府專項補助經費治療的晚期血吸蟲病人,住院醫療費用超過政府定額補助的,其費用超出部分政策範圍內的按起付線200元,起付線以上按90%補償。
(十一)在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的普通疾病患者,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按90%補償。
(十二)住院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患者治療所需的血液及血液製品費用全額納入補償範圍。
(十三)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終末期腎病、婦女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愛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肺癌、食管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兒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二十二種重大疾病的報銷,符合相關條件的,原則上實際補償比例不低於70%。具體按《漢川市提高農村居民重大病保障水平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川合管辦【2012】10號檔案執行。其中,重症精神病患者在市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的,起付線定為200元,補償比例為90%。
(十四)當年出生的嬰兒患者住院治療費用以父親(或母親)的參合身份給予補償,並記入父親(或者母親)賬戶統一核算。
第二十八條積極推行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主要是在市直醫療機構和部分業務技術較強的鄉鎮衛生院推行以臨床路徑為基礎的單病種定額付費、總額預付等制度改革,切實減輕參合農民醫療費用負擔。
第二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的補償辦法。
(一)門診醫療費用的補償:參合患者在本鄉鎮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接診醫療機構直接補償。
(二)門診慢性病的補償:20種慢性病的限額補助,根據《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部分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辦法(試行)》執行。
(三)住院醫療費的補償:市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的部分,由提供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在患者出院的當時直接補償給患者,其補償程式是:在市內醫療機構住院的,入院時必須持《合作醫療卡》、身份證或戶口簿到醫療機構的合管科或補償結算視窗進行登記和辦理相關手續,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出院時憑結算發票到設在該醫療機構的合管科或補償結算視窗現場辦理補償手續,補償費用當場兌現。經市合管辦批准轉往市外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患者憑轉診審批表、就診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醫藥費用清單、正規收據、合作醫療卡、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所在地鄉鎮衛生院辦理補償手續。
(四)孕婦住院分娩的定額補助:孕婦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的,直接到該醫療機構的合管科或補償結算視窗憑證領取。在市外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的,憑《合作醫療卡》、身份證或戶口簿、準生證以及住院分娩證明和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領取。
第三十條住院治療期間除常規檢查費用以外,因病情診治需要進行其它特殊單項檢查、檢驗所發生的費用,低於300元(單次)的按實際納入,300元以上的按300元納入補償範圍,超過部分自理;植入材料費用在手術前提出申報,申報批准後,5000元以內(單次手術)按實際納入補償,超過5000元的按5000元納入補償範圍。
第三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補償的範圍。
(一)服務項目類
1、院外會診費、遠程診療費、家庭病床費等。
2、自請特別護理費、優質優先等特殊醫療服務費以及點名手術附加費等。
3、病歷工本費、疾病證明書費、微機查詢與管理費、各種賬單工本費、磁卡費等。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項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瘡、祛斑、色素沉著與脫髮(含斑禿)、白髮、脫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項目。
2、各種非功能型整容、矯形手術和生理缺陷治療等。如重瞼術、隆乳術、矯治口吃、矯斜眼、屈光不正、視力矯正等手術項目。
3、糖尿病決策支持系統、睡眠呼吸監測系統、微量元素檢測、骨密度測定、人體信息診斷、電腦選擇最佳妊娠期、胎兒性別與胎兒發育檢查等診療項目。
4、各種減肥、增胖、增高、健美、戒菸的診療項目。
5、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除住院分娩)等項目,如各種疫苗、預防接種、疾病普查普治、婚前體檢、旅遊體檢、職業體檢、出境體檢等。
6、各種醫療諮詢(包括心理諮詢、健康諮詢、飲食諮詢、疾病諮詢)、各種預測(包括中風預測、健康預測、疾病預測)、各種鑑定(司法鑑定、工傷鑑定、醫療鑑定、親子鑑定)、健康指導等項目。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眼鏡、義眼、義齒、義肢、助聽器、健腦器、皮(鋼)背心、鋼圍腰、鋼頭頸、胃托、腎托、陰囊托、子宮托、拐杖、輪椅(殘疾車)、畸形鞋墊、藥枕、藥墊、熱敷袋、壓脈帶、輸液網、提睪帶、疝氣帶、護膝帶、人工肛袋等器具。
2、各種家用檢查檢測儀(器)、治療儀(器)、理療儀(器)、按摩器和磁療用品等治療器械。
3、市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人類器官源或組織源以及獲取器官源、組織源的相關手術等。
2、除肝臟、腎臟、角膜、皮膚、血管、骨、造血幹細胞(骨髓、臍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鑲牙、種植牙、潔牙、牙列不整矯治、黃黑牙、牙缺損、色斑牙、烤磁牙等診療項目。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催眠療法、磁療法、水吧療法、氧吧療法、體位療法、心理治療法與暗示療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療法、保健性營養療法等輔助治療項目。
5、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6、各種科研、教學、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五)醫療服務設施類
1、就(轉)診交通費。
2、空調費、取暖費、電視費、電話費、電爐費、電冰櫃費、食品保溫箱費和損壞公物賠償以及水、電、氣等費。
3、陪護費、護工費、洗澡費、藥浴費、理髮費、洗滌費等。
4、門診煎藥費、中藥加工費。
5、文娛活動費、報刊雜誌費、健身活動費。
6、非治療性膳食費。
7、鮮花與插花費。
8、衛生餐具、臉盆、口杯、衛生紙、床單、枕套、掃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費用。
9、肥皂水、垃圾袋、滅蚊藥器等生活用品的費用。
10、醫療機構自行提高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的費用或自定的收費項目。
(六)其他
1、因打架、鬥毆、酗酒、自傷、自殘、自殺、戒毒、性傳播疾病、計畫生育引發的診療項目。
2、出國以及出境期間所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
3、不遵醫囑拒不出院以及掛床住院發生的診療醫藥費用。
4、未納入物價政策管理的診療項目。
5、有第三方賠償的交通事故導致的他傷和自傷、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責任事故引發的診療費用。
6、不符合《漢川市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2011年修訂版)》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級別的藥品。
7、藥品使用不合理、不規範的不予補償。如重複用藥、用藥不對症、過度用藥、無明確指征使用二線藥品的。
8、血液和各種血漿製品(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除外);與輸血有關的血液調劑費、儲血費、送血費。
9、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發生的醫療費用。
10、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未執行《湖北省醫療服務價格目錄》、《孝感市醫療服務價格目錄》標準,對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11、開展未獲得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或超出自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的診療服務項目不予補償。如:使用超出醫療機構級別的藥品和醫療服務,以及醫生超級別用藥、超範圍執業。
12、不合理化驗與儀器檢查不予補償。如大量的化驗和檢查、重複化驗和檢查、濫用大型儀器設備進行檢查。
13、重複收費、分解收費的不予補償。如本來服務項目已包含的醫療服務和一次性醫用耗材費用的,仍重複收取的費用。
14、自立項目收費的不予補償。
15、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和重大傳染病疫情流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16、自出院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登記審核的費用。
第七章服務體系
第三十二條市合管辦對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的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資格確認,動態管理。經考核審查合格的,確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頒發“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銅牌和證書,並向社會公布。市合管辦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參合患者時,必須查對身份證、合作醫療卡和網上查驗。對辦理住院的還要進行詳細登記。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增強服務功能,最佳化就醫環境,簡化手續,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滿足農民民眾就醫需要。
(一)在門診和住院處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諮詢處(台),發放有關宣傳資料,主動解答就診農民提出的各種問題,在醒目的地方懸掛就診、補償流程圖,引導農民就醫。
(二)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的醫院管理系統軟體(HIS)要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軟體兼容對接;醫療機構的經辦人員要真實、準確、及時的錄入參合農民住院信息,並按要求實行數據同步,確保數據傳輸的真實、準確、網上結算的方便快捷。
(三)各定點醫療機構對所有參合農民在門診就診時發生的大型檢查(CT、核磁共振、彩超、電子胃鏡)費用給予10%的減免,其減免手續憑本人合作醫療卡及門診收費收據到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合管科辦理。
(四)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住院病人要實行“醫療費用一日清單”制度,以便查詢和審核。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2011年修訂版)》和《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項目、手術項目結算標準》,做到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嚴格收費標準,主動控制例均費用,限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切實減輕患者負擔。
(一)住院病人的藥品總費用中《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2011年修訂版)》內藥品費用所占比例:鄉鎮衛生院必須達到95%以上,市直醫療機構必須達到90%以上,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必須達到75%以上。
(二)住院病人各類檢查和醫療服務費用的自付比例(占檢查總費用的比例)鄉鎮衛生院不得超過10%,市直醫療機構不得超過25%。
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要按《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2011年修訂版)》內的藥品制定採購計畫,即時採購藥品,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臨床用藥需求。
第三十七條參合患者住院原則上應遵循首診在基層,複雜病例轉市直醫療機構,疑難病例轉市外三級醫療機構的診療程式,實行逐級轉診。急診病人可以先轉診,但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診手續;對未按正常程式轉診的按實際報銷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各鄉鎮衛生院要為所有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逐步建立紙質和電子健康檔案。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審計、財政部門每年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向社會公示審計結果。
第四十條市合管辦要定期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報告合作醫療的運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四公開一公示”制度:公開《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2011年修訂版)》、公開《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項目、手術項目結算標準》、公開《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費用補償程式》、公開《參合農民的權利和義務》和每月在市、鄉、村公示合作醫療基金補償情況。
第四十二條市合管辦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投訴電話,並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給予回復。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三條市合管委委託市合管辦對全市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核,對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組織、單位及個人報市政府予以表彰;對嚴格執行政策,提供優質服務,控制例均費用好的醫療機構及其個人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合管辦或市衛生局責令改正,視其情節輕重,對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並追繳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有檔案另行規定,則按相關檔案精神予以處罰。
(一)工作嚴重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二)貪污、截留、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或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項目的;
(四)擅自更改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待遇的;
(五)服務態度不好、刁難參合農民的;
(六)不履行崗位職責、不及時為參合農民辦理補償手續的;
(七)其它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合管辦或衛生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明顯效果的,取消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屬醫務人員個人行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資格;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由市衛生局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違規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數額較大、性質嚴重的移交紀檢法務部門處理。如上級檔案及法律法規有另行規定,則按相關檔案及法律法規精神進行處理。
(一)將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
(二)不合理檢查、用藥、治療等違反醫療操作原則導致病人醫療費用負擔過重,自費藥品、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超基本範圍的診療服務項目未徵得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簽名而發生醫療費用的。
(三)住院病歷不按規定詳細記錄病情、治療經過和藥品使用情況或治療和使用的藥品與處方、病歷記載不符、塗改病歷資料的。
(四)利用職權開搭車藥、回扣藥及串換藥品的。
(五)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或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六)虛掛住院病人,做假病歷,與患者串通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七)醫務人員接診參合患者時不執行驗卡、登記的規定,為冒名頂替者提供方便的。
(八)以偽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九)其它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市合管辦應責令其退回已發生的補償費用並暫停其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一年。
(一)將本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借給他人使用的。
(二)偽造、塗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資料、處方等虛報冒領的。
(三)其它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合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漢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漢川政規[201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