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廣水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政府機關發布的檔案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批准預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導、房管牽頭、銀行配合、多方監督、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政策的具體實施。市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履行職責。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商品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向購房人收取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預付款、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以及其它形式的全部購房款。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並對其中用於項目工程建設的資金實行重點監管,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於工程建設。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的以下事項:
(一)預售項目建設總費用;
(二)預售項目用款計畫;
(三)選定監管銀行,並提交與市房管局、銀行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
(四)專用賬戶名稱、賬號;
(五)涉及其他情況。
第八條 預售項目建設總費用應根據項目所需的建築安裝、材料設備、配套建設和相關的稅、費等費用確定。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預售項目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編制預售項目用款計畫。用款計畫應按照地下結構完成、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完成初始登記四個環節設定資金使用節點,併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用款額度。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確定預售項目的監管銀行,開設該項目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並與市房管局和監管銀行三方簽訂《協定書》。每一期內的預售項目,只能委託一家監管銀行,項目預售過程中,監管銀行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人民銀行共同擬定《協定書》範本。《協定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取範圍、使用範圍、使用程式、重點監管範圍、解除監管條件,以及協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在審核預售許可時,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預售項目建設總費用及該企業的社會誠信度,參照全市建設項目綜合造價情況以及該項目的交付使用條件等,核定需重點監管的項目建設費用資金額度(以下簡稱“重點監管額度”),“重點監管額度”最低不低於預售項目建設總費用的 20%。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時,購房人應當將購房款直接存入“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購房人申請抵押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專用賬戶”作為抵押貸款到賬賬戶。
第十四條 監管銀行發現商品房預售資金未進入“專用賬戶”的,應當及時告知市房產管理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商品房預售資金進入“專用賬戶”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工程進度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五條 進入“專用賬戶”的預售資金數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銀行申請將超出部分轉出,優先用於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該預售項目建設確需使用重點監管範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時,應當提交經預售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量證明材料,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和監管銀行提出用款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和《協定書》約定的預售資金使用範圍和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簽字同意後,監管銀行在 2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撥付資金。
重點監管範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餘額在預售項目竣工驗收前不得低於該項目建設總費用的 10%。
第十七條 預售項目完成初始登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持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向監管銀行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監管銀行應依據《協定書》在 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第十八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公示已批准預售項目的建設方案,購房人可以通過市房產管理部門網站查詢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監管銀行暫停撥付“專用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工程停工的;
(二)預售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三)預售項目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四)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行為的;
(五)市房產管理部門調查認定,應當暫停撥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將按揭貸款轉入“專用賬戶”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
(五)未按申請使用資金的程式和內容實施,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一條 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監管銀行未履行《協定書》約定的監管義務,違反本辦法擅自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取消其監管資格,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自 2012年 6月 1日起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依照本辦法執行。執行過程中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