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私營企業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暫行規定

《廣東省私營企業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暫行規定》是廣東省關於私營企業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私營企業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暫行規定
  • 類型:規定
  • 地區:廣東省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可與外商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
第二條 私營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鼓勵私營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舉辦以產品出口為主的或技術先進的生產型項目,限制舉辦非生產性項目以及產品涉及國家實行配額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項目。
第四條 私營企業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凡協定(契約)投資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報省審批,由省發放批准證書;五十至一百萬美元的投資項目報市審批;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投資項目報縣審批。市、縣審批的項目,委託市發放批准證書。
第五條 私營企業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應向所在縣、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格由省經貿委制定),由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或會同同級計委按照第四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批准立項、項目可行性報告、協定(契約)和章程。
第六條 私營企業與外商合資經營企業各方投資者參照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實行出資。合作經營企業可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關提供合作條件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私營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一個月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 私營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定完整的會計帳簿,按規定製定財會會計制度,在企業所在地進行財務會計核算,依法繳納各種稅款。
第九條 私營企業在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取得的合法外匯收益,可按國家規定的比例留成外匯,主要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進口生產設備或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零配件以及合營企業需要的出國考察費用等。
第十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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