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來自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1996]2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2
- 發布文號:粵府[1996]27號
- 發布日期:1996-04-01
發布信息
【生效日期】1996-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了加強海域的使用管理,促進我省海洋經濟的發展,現將《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規定全文
本規定所稱海域使用,是指對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進行開發利用的活動。
(一)工業、交通、通訊、石油化工等工程建設項目;
(二)圍海、填海工程項目;
(三)排污、傾廢工程項目;
(四)漁業、鹽業、旅遊業項目;
(五)其他用海項目。
緊急維修工程,救災搶險工程,可先行施工,同時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海域使用手續。
海域可以依法確定或者出讓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使用權可以依法出租、轉讓、抵押。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海域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省和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職責,協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海域資源增殖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開發利用,嚴格控制改變海域屬性或影響生態環境的工程建設項目。
利用潮間帶從事非種養業建設以及圍墾的,由國土部門會同海洋與水產、水利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後,由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海域使用證。
轉讓海域使用權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或改變海域使用證規定用途的,應報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工程項目的批准檔案;
(二)項目投資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年度計畫;
(三)擬使用海域的地形圖和平面布置圖;
(四)對海域自然生態環境和海域資源的影響評估以及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使用海域後恢復海域功能的措施;
(六)交叉使用的海域還應提交交叉使用有關部門的意見。
使用海域面積666.6公頃以下,100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面積100公頃以下,50公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面積50公頃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批准。
對海域生態環境或海域資源有重大影響的工程設施或改變海域屬性的圍海、填海造陸和鹽業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總面積,應依據總體設計一次提出申請批准,不得化整為零,分散報批。
已確定使用權的海域,國家建設需要使用的,原使用者必須服從國家需要。但建設單位應給予原使用者適當補償。
(一)經批准設立的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上自然保護區;
(二)各種完整、典型的海洋自然生態系統海域;
(三)珍稀、瀕危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集中生長、棲息、繁衍海域;
(四)珊瑚礁、紅樹林等對維護海洋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的物種生長海域;
(五)保存有人類文化遺產、自然歷史遺蹟或典型自然景觀的海域;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海域。
(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的海域使用權糾紛,由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調處;
(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海域使用權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調處;
(三)跨海域行政區域的海域使用權糾紛,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
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警告;
(二)責令其退出非法使用的海域或者沒收、拆除其設施;
(三)註銷海域使用證;
(四)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上述處罰,可以單處或並處,其中註銷海域使用證,需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