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廣東省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徵收使用暫行辦法》意在為貫徹“以旅遊養旅遊”的方針,促進我省旅遊景點和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做好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的徵收使用工作,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06-07
  • 生效日期:1994-07-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4]63號
【發布日期】1994-06-07
【生效日期】199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
頒布《廣東省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徵收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4]6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徵收使用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

具體內容

廣東省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以旅遊養旅遊”的方針,促進我省旅遊景點和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做好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的徵收使用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旅行社(公司)、旅遊飯店、旅遊定點商店、旅遊車船公司、小汽車出租公司、旅遊飯店管理公司、旅遊開發公司、旅遊貿易公司、免稅品供應公司、旅遊服務公司、旅遊廣告公司、旅遊出版單位、旅遊商品生產定點單位、旅遊度假場所經營單位以及旅業和餐飲服務業中年營業額在30萬元以上的企業,均應按本辦法規定(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繳納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以下簡稱專用資金)。
第三條專用資金計征率為應計征企業年度營業額的3‰。應計征企業所在地為山區貧困縣的可減半計征。
第四條專用資金由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徵收。未明確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代征。省旅遊局負責徵收中央、部隊和省直駐穗旅遊企業繳交的專用資金。
第五條專用資金每季度徵收一次,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為上季度應繳資金的徵收時間。各繳款單位應在上述時間內將款項存入指定銀行帳戶,並填寫全省統一印製的“旅遊景點發展專用資金繳費憑證。”逾期繳交者,除責令補足應繳數額外,每天加收應繳總額2%的滯納金。
第六條專用資金從開徵之日起3年內全額留各縣、市使用。3年後各縣、市應將徵收總額的30%上繳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其餘70%留當地使用。
第七條專用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省內旅遊資源、重點旅遊商品的開發、全省重點旅遊景點的建設和維修以及徵收管理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專用資金實行有償投放,定期回收。
第八條專用資金由各級財政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旅遊事業發展情況作出年度專用資金使用計畫,接受同級財政和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省旅遊局根據全省旅遊事業發展規劃和景點布局,確定專用資金的重點投放對象,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專用資金使用的方向和效益。具體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專用資金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挪用專用資金或營私舞弊的,有關部門應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條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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