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廢舊金屬購銷活動治安管理辦法》在1988.01.06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廢舊金屬購銷活動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廢舊金屬購銷活動治安管理辦法》在1988.01.06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廣東省廢舊金屬購銷活動治安管理辦法》在1988.01.06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為加強廢舊金屬購銷活動中的治安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號發布)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以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生產性舊金屬購銷管理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檔案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生產性舊金屬購銷管理的通告 (1986年6月21日)為了加強對生產性廢舊金屬的購銷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回收禁收物品的,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不查驗、不登記或者不按要求保存登記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治安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二十九條 運輸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
33.《廣東省開辦集體礦山和個體採礦審批發證管理辦法》(1987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以粵府〔1987〕137號文發布);34.《廣東省廢舊金屬購銷活動治安管理辦法》(1988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以粵府〔1988〕1號文發布);...
第一條 為規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東省實施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
主要包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994第16號)、《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商務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問:《辦法》與《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關係?答:1994年,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了《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隨著《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02年)和《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由公安...
公安機關要組織開展深入細緻的調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區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存在的問題,排查出重點區域、重點人員,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對沒有如實登記回收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嚴格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有關...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並處500元以上1000...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廢舊金屬收購及銷售、存儲、運輸和相關治安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發布信息 (第14號)《雲南省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7月30日審議通過...
山西省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安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廢舊金屬收購、銷售活動的單位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6日發布、1997年12月17日修訂發布、2002年1月18日再次修訂發布的《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託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
無照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無照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
第十四條 承修機動車或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處罰。對前款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
(三)負責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和個人的備案;(四)組織廢舊金屬收購從業人員的治安培訓和教育;(五)依法查處廢舊金屬收購、銷售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五條 縣級以上物資、供銷、工商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廢舊金屬...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二、溫馨提示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