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公安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11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公安廳
- 發文字號:冀公治[2009]93號
- 發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
《關於開展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公安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11月26日。
《關於開展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公安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11月26日。檔案全文各市公安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商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冀中公安局:為進一步規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
《石家莊市再生資源回收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再生資源回收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現將《石家莊市再生資源回收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
廢金屬是國家重要再生資源。為加強廢金屬市場的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反盜竊鬥爭”電話會議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多次指示精神,從大局出發,相互配合,通過綜合治理,堅決整頓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中的混亂現象。為此,特作以下規定:(一)廢金屬的經營,應繼續執行國家已有的規定,由...
1、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法》的貫徹、落實和宣傳工作,制定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綜合治理活動,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保證《辦法》的順利實施。 2、商務局作為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和行業管理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會同發展改革、...
廢舊金屬收購市場未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導致市場內的經營者1年內發生2次以上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在前段時間迎接衛生城市複審工作中,市商務局牽頭開展了全市廢品收購站點專項整治工作,在兩區政府和市直各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市175戶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全部有序遷出建成區,清理各類廢舊物資超過萬噸,有效遏制了占道經營、“髒、亂、差、臭”等突出問題,環境改善明顯,得到了市民的好評。雖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加大對資源回收筒點以及回收運營環節的執法監管力度,將專項整治與常態化治理相結合,進一步規範回收場所內廢舊物資的分類、碼放、儲存等工作,強化廢舊物資存放的安全管理,採用“定時定點”方式投放的資源回收筒點,不得影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推動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主體名單化管理,鼓勵回收企業積極對接大型物業公司、環衛作業單位...
第二十七條 建立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名錄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門應推進信息化建設,抓好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經營者名錄登記、公布,通過視頻聯網、專項整治、定期巡查等方式,對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加強監管。第二十八條 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稅收征管。市國稅、地稅部門應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用廢企業交易...
第二十七條 建立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名錄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門應推進信息化建設,抓好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經營者名錄登記、公布,通過視頻聯網、專項整治、定期巡查等方式,對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加強監管。第二十八條 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稅收征管。市國稅、地稅部門應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用廢企業交易...
市、縣 (區)應定期組織開展廢舊商品回收行業整治專項行動,具體由商務部門牽頭,商務、公安、工商、城管、環保、稅務等部門參加,聯合對當地廢舊商品回收網點進行清理整頓,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違法違規經營網點,淨化市場經營環境。進一步做好廢舊商品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工作,重...
(二)對廢舊金屬回收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有關廢舊金屬管理的各項計畫,搞好綜合平衡;(三)檢查指導廢舊金屬的回收、上交、串換、調劑和利用工作;(四)對廢舊金屬的運輸進行審批、審查;(五)處理與廢舊金屬回收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廢舊金屬管理工作。第六條 ...
以連鎖經營、授權經營等方式,培育一批規模化、集約化、智慧型化、品牌化的線上和線下融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培育一批資源循環利用技術裝備和產品製造企業,建立覆蓋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全產業鏈的市場主體。推動傳統廢品資源回收筒整治提升,對於符合標準的,引導其成立合資公司,入駐分揀中心。鼓勵推進整編閒散回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