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廣東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管理,保障計量單位制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18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加強廣東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管理,保障計量單位制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規定,我局起草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管理,保障計量單位制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立項、制定(含修訂,下同)、批准、發布、實施和管理等。
第三條 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尚無適用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者國家計量校準規範的,可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第四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統一管理工作。
規程的承擔起草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負責已發布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有效性跟蹤,並開展宣貫培訓;計量技術委員會、行業協(學)會等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與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應滿足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監管的需求,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與相關的國家、行業技術性檔案、標準相協調,遵循合法性、科學性、先進性、經濟性和公開性原則。
第六條 鼓勵各類計量技術委員會、計量技術機構、社會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研究、制訂和諮詢等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計量法制管理需要,省局定期向社會公開徵集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制修訂項目。
社會法人組織及自然人可根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申報原則,直接向省局申報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制修訂項目,申請材料包括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申報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草案。
申報地方計量檢定規程,起草單位應不少於2個,至少應包括儀器製造廠家。起草人應不超過7人,主要起草人不超過3人,且不能為同一單位。
第八條 省局通過專家論證、現場答辯等方式對徵集、申報的制修訂項目進行立項論證。
經論證予以立項的,下達任務計畫至各起草單位。
立項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未按時限要求完成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制定項目,起草單位應當向省局書面說明情況並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項目。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技術內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與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繫不緊密的。
第十條 獲財政資金支持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制定項目,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財政資金使用規定形式,確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制定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一條 年度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制定計畫發布後,有下列情形的,可進行調整:
(一)根據我省計量監督管理實際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補或修改;
(二)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衝突的,應予以修訂或撤銷;
(三)其它特殊情況,可對項目進行調整。
調整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制定計畫項目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論證。
第三章 編制
第十二條 編制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應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
(二)應與相關的國家、行業技術性檔案、標準保持協調一致;在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下,積極採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發布的國際建議、國際檔案及有關國際組織(ISO、IEC)發布的國際標準;
(三)應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F 1002)等要求,適用範圍明確,技術要求科學合理,並考慮操作的可行性和實施的經濟性,內容結構和表述規範;
(四)充分協調與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相關的生產、檢定、使用和監管等各相關方,禁止利用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按照編制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起草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徵求意見稿及相關附屬檔案。附屬檔案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編制說明。闡明項目背景、編制工作簡況、編寫依據、與國際建議、國內外標準、規程規範等技術檔案的兼容情況,對所規定的重要技術條款的依據和有關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等。必要時應說明規程實施的風險和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對貫徹實施規程的要求、措施、實施日期等建議,以及其它應當說明的事項。修訂的,還應列出和原計量檢定規程的主要差異情況。
(二)試驗報告。對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中所規定的計量技術要求,套用規定的試驗條件、試驗方法對其適用範圍內的對象進行試驗,用試驗數據論證其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運用誤差理論和不確定度評估方法分析所明確的計量技術要求、技術條件、技術方法是否科學合理。列出測量不確定度的誤差來源、測量模型、類別、合成方法及置信機率。
(四)採用國際建議、國際檔案或國際標準的,應附原文及中譯本。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將地方計量檢定規程草稿及相關附屬檔案在省內外徵求意見。意見徵集對象應當包括計量技術機構、生產企業、使用單位、行業協會、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或組織。原則上,外省單位至少有2家。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1個月。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採納合理的意見,對草稿進行修改,形成地方計量檢定規程送審稿,並附編寫說明、試驗報告、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徵求意見匯總表等有關材料,報送省局進行審定。對未採納的意見,需要說明不採納的理由。
第四章 審定
第十六條 省局組織對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報審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審定。
審定一般以會議方式進行,審定會議由省局或省局委託的單位主持。對於工作原理和檢定方法較為簡單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可進行函審。
第十七條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審定專家組人數不少於5人,由有關計量技術委員會、計量技術機構、社會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計量器具生產和使用單位等有關專家組成,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應邀請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參加審定。
第十八條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審定專家組應當審定下列內容:
(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以及與相關國家、行業技術性檔案的協調性;
(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規範性、嚴謹性以及名稱與內容的一致性;
(三)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不得設定限制企業合法經營或妨害公平競爭的條款;
(五)意見採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審定會實行組長負責制,會議審定意見採取專家組投票方式表決,至少應獲得專家組總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方為通過,並由專家組組長和組員在審定意見上籤字確認。
函審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贊成方為通過,需附每位專家的函審意見和組長匯總後的審定意見。
第二十條 審定意見為通過但須修改完善的,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對送審稿再次進行修改,經審定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後,形成報批稿。
審定意見不通過的,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定意見對地方計量檢定規程進行修改後,由省局重新組織審定。
第二十一條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報批稿初稿應在總局指定的網站公示,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審定專家組對異議內容進行評估,並提出修改意見.起草單位根據意見修改完善後,重新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後,起草單位應當向省局提交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報批材料。報批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報批表;
(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報批稿終稿);
(三)相關附屬檔案:編制說明;試驗報告;採用國際建議、國際檔案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及中譯本;
(四)徵求意見匯總表及採納情況說明;
(五)專家組審定意見及相關材料;
(六)根據有關規定必須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批准與發布
第二十三條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由省局統一批准,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四條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編號由代號(JJG(粵))、順序號和發布的年號組成。
第二十五條 省局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文本;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文本應同時在總局指定的網站公布。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設定必要的過渡期。新制定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一般在批准之日起3個月後實施,修訂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一般在批准之日起6個月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後,省局應當組織行業協學會或者技術委員會開展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宣貫和推廣工作。
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各有關政府部門、計量技術機構採用多種形式開展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宣傳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對已發布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當發生下列情形的,應在30日內向省局提出修訂或廢止的建議:
(一)與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
(二)相應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發布實施;
(三)引用檔案發生重大變更;
(四)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五)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地方計量技術規範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
(六)應當修訂或廢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後,相應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自行廢止。
第三十條 省局定期組織對發布實施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進行專家評估,提出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繼續有效、需修訂或者建議廢止的評估意見。評估內容包括:合法合規性、科學性、適用性、協調性、套用狀況、實施成效和問題等。評估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三十一條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經評估後,按以下方式進行分別處理:
(一)對評估意見為繼續有效的,經批准後繼續有效,編號不變;
(二)對評估意見為需修訂的,作為修訂項目列入年度制定計畫,原則上由原起草單位負責修訂,修訂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順序號不變,年號改為修訂後批准發布的年號;
(三)對評估意見為建議廢止的,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廢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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