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5月10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維護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的醫保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省內跨市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按規定在省內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選擇職工醫保退休後待遇享受地按照本辦法執行。已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並指導各市醫療保障部門開展工作。各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國家和省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
省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省和省內跨市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經辦工作。各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要求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經辦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轉出地是指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轉入地是指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擬轉入地。
第二章 範圍對象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市流動,不得重複參保,不重複享受待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一)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流動就業人員跨市就業時,應按規定參加勞動關係所在地職工醫保,辦理職工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二)居民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非就業人員參加居民醫保後,因戶籍或常住地變動需跨市流動,原則上當年度在轉入地不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可按規定參加轉入地下一年度居民醫保。
(三)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市流動後未重新就業的,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居民醫保,可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市流動並在轉入地就業的,按規定參加轉入地職工醫保,可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章 職工醫保關係轉移接續
第六條 逐步統一全省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政策。累計繳費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統一為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
未達前款規定的市,從2022年開始,在本市2021年繳費年限政策的基礎上,逐年調整本市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本省各市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互認,併合並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八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後待遇享受地規定的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要求。
(二)在退休後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退休後待遇享受地指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符合上述規定的地級以上市,或參保人員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繼續繳納職工醫保費的地級以上市。
第九條 各市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退休後待遇享受地:
(一)參保人員在最後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在最後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可選擇在最後參保地繳費至規定年限後,在最後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參保人員在最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也不選擇在最後參保地繳費至規定年限,但在曾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可轉回該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三)參保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及本條第一、第二項情形的,可選擇在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其他曾參保地或有職工醫保參保繳費記錄的戶籍所在地繳費至規定年限後,在該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第十條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第八條、第九條確定退休後待遇享受地後,可按規定選擇按月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
選擇按月繳費的人員,以退休後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各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下同)為繳費基數,按退休後待遇享受地職工醫保用人單位費率繳納至規定的繳費年限。按月繳費的人員,其按月繳費期間,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障待遇,不計發個人賬戶。繳滿規定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按月繳費期間,可申請一次性繳費。
選擇一次性繳費的人員,以辦理一次性繳費時退休後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退休後待遇享受地職工醫保用人單位費率繳納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一次性繳費的人員,繳費達規定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可用其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補繳。
參保人員不願意補繳或無力補繳的,可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各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保留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記錄,中途可按本辦法規定確定退休後待遇享受地並選擇按月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章 待遇銜接
第十二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省內轉移接續的,參保人員在轉出地最後一次繳費的次月,仍享受轉出地的職工醫保待遇。在轉移接續前連續繳費未中斷的,參保人員在轉入地參加職工醫保後,自繳費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的職工醫保待遇,確保待遇享受無縫銜接。
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辦理中斷繳費期間的職工醫保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複享受待遇。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市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市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省內跨市轉移職工醫保關係的,個人賬戶資金跨市使用,不劃轉、不提現。參保人員跨省轉移職工醫保關係的,個人賬戶資金原則上隨其劃轉,特殊情況無法轉移時可以劃入本人銀行賬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時,轉入我省的,按本辦法執行;轉出外省的,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粵人社發〔2013〕70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