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資產評估管理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4.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1999年4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資產評估管理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9.25
  • 實施時間:2014.09.25
(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25日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1.廣東省資產評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廣東省珠海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1996年4月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3.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1998年7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4.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1999年4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