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是2019年11月13日廣州市政府第15屆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5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廣州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等保護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相關事項。
第四條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民族宗教、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文化、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補助經費和業務經費。
補助經費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工作站建設、傳承和研究基地、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等的補助。
業務經費包括評審、宣傳、傳播、培訓、諮詢、徵集、展覽展示、開發設計、信息化建設等經常性專項經費。
第七條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系統,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實行全程動態信息化管理與服務。
第八條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並組織專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評審、諮詢、評估、推薦等工作。
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所在單位或者3名以上相關領域專家聯名推薦;
(二)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或者相關專業研究5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
(三)了解和掌握本行業現狀和發展動態,有相當的學術造詣或者作出過顯著業績;
(四)市文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條件。
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第九條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移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一)本人申請退出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承擔相關工作的;
(三)一年內3次拒絕參加評審、諮詢、評估、推薦等相關活動的;
(四)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
(五)具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條本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含瀕危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錄。
第十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逐級申報制度。
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在本地傳承一百年以上;
(四)具有世代傳承傳播、活態存在的特點;
(五)具有鮮明的民族或者區域特色,並在本地有較大影響。
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將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推薦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程式,依照《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規定執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相關領域中隨機抽取產生。已建立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從中隨機抽取產生。
評審專家與評審項目及其申報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由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重新選取。
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應當確定負責該項目日常保護工作的保護單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具備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以及開展保護工作的人員、場所等,制定並實施具體可行的保護措施、年度保護計畫和保護規劃,支持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工作,並開展該項目的社會傳播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稱使用權;
(二)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經費的權利;
(三)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
第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類保護:
(一)對已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通過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檔案庫;
(二)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並採用技術手段,全面、真實、系統地記錄、整理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以及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相關知識和技藝等;
(三)對具有廣州特色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嶺南中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生產性保護,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探索建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及其保護扶持機制,並將涉及特定空間載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容依法納入城鄉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採、採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套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五條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長期在本地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從藝時間不得少於15年,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從藝時間不得少於10年;
(五)傳承譜系不得少於三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民申請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材料;
(四)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十六條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程式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公示後,予以批准、公布。公示期不少於20天。
屬於家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已經具有代表性傳承人且具有傳承能力的,原則上不再從該家族中評定新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七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發放年度補助經費。
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年度補助標準由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十八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代表性傳承人的;
(二)因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傳承義務的;
(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經評估不合格,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符合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被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過突出貢獻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
第十九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評估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經評估不合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更換保護單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經評估不合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停發下年度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評估標準和程式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綜合展示場館。
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逐步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場所。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建設展示、傳習場所。
第二十一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扶持和培養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後繼人才。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活動,鼓勵、引導中國小校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納入素質教育體系,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納入城市扶持專業目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技工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能人才。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通過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措施,鼓勵學生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
第二十二條文化和自然遺產日、中國傳統節日期間,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整理、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活動。
鼓勵在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支持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區域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其他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本地文化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依法申報、保護與該項目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旅遊商品、動漫產品、影視作品、文化創意產品等文化產品,提供觀賞、體驗等文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社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教育、傳播、研究、出版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下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
(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社會性基金;
(二)建立保存、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藝術館、展示館、博物館等;
(三)撰寫和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專著;
(四)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
(五)通過資金資助、物資支持、提供場所或者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時弄虛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9年11月13日,《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第15屆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做好該規章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對於國家發展和民族振興的極端重要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是中華民族豐富燦爛的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相繼出台,非遺保護體制機制不斷完善。廣州作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嶺南文化中心,非遺的挖掘、傳承和保護工作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由於我市非遺具有項目數量大、種類多、涉及行業廣、情況複雜等特點,在實踐過程中也還面臨著許多問題:如還存在著“重挖掘,輕保護”“重認定,輕傳承”的現象,非遺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制度不夠完善,退出、評估機制缺乏,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非遺保護還不夠等。因此,為更好地推動我市非遺傳承保護工作,切實、有效地解決本市非遺保護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對上位法作進一步細化,亟需出台《辦法》。
二、立法指導思想、主要思路和依據
制定《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論述,落實省委關於支持廣州推動城市文化綜合實力出新出彩的重大決策部署。將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廣州歷史文脈的目的貫穿始終,堅持以“科學保護,提高能力,弘揚價值,發展振興”為主要任務,充分發掘非遺的當代價值,推動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協力發展的非遺保護機制,進一步提升非遺保護的傳承水平。
《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保護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並參考和借鑑了北京、上海、浙江、蘇州等省市的立法經驗和實際做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九條,第一條至第七條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政府與部門職責、經費保障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對項目申報、認定、分類保護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對傳承人條件、認定程式、評估、退出機制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第二十條至二十六條是非遺保護的促進和鼓勵條款,最後三條是關於法律責任和實施日期的條款。
(一)細化非遺項目的評審條件
《辦法》結合上位法和國家、省歷年來在非遺項目評定中的要求,對市級、區級非遺項目申報條件進行了具體細化。重點突出項目的歷史傳承、生命力和保護價值。特別是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州重要講話精神,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的要求,《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
(二)加強非遺項目的分類保護
《辦法》借鑑多地經驗,並結合我市特色,針對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不同類別、不同特點和不同存續狀態,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措施:一是對已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通過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檔案庫。二是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遺保護經費等。三是對具有廣州特色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嶺南中醫藥等非遺代表性項目實施生產性保護,將非遺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四是對非遺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並探索建立以非遺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及其保護扶持機制。
(三)規範非遺評審專家的管理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中規定認定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組織專家評審,但對專家的選取未做詳細規定。《辦法》細化了專家選取規則:一是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辦法》明確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建立市級非遺專家庫,並規定了入庫專家的條件。二是創設專家退出機制,明確專家被移出專家庫的情形。三是規定評審專家應從專家庫相關領域中隨機抽取,與評審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予迴避,以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
(四)規範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代表性傳承人條件、義務、補助等規定均較為原則、籠統,《辦法》作了進一步細化:一是結合評審工作實際,細化了申報條件,明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從藝時間不得少於15年,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從藝時間不得少於10年,且傳承譜系不得少於3代。二是為避免家族壟斷導致代表性項目的單一化發展和生命力脆弱,《辦法》明確家族傳承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已有代表性傳承人且具有傳承能力的,原則上不再從該家族中評定新的代表性傳承人。三是《辦法》規定了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和評估機制,明確了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五)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非遺保護工作
《辦法》鼓勵全社會參與非遺保護,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加大對非遺保護的多渠道宣傳,營造全社會關注、參與的共識;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鼓勵和支持成立非遺相關社會組織,開展非遺展示、教育、傳播、研究、出版等活動。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資金資助、物資支持、提供場所或者志願服務等方式開展非遺傳承、傳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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