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

《廣州市關於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是廣州市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州市
  • 發布文號:穗辦〔2002〕9號
  • 發布日期:2002-04-02
【生效日期】2002-04-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
(穗辦〔2002〕9號)
各區、縣級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單位: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統計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中辦發〔1998〕7號)以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力度,從總體上保證了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但是,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現象仍未能完全杜絕。最近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粵辦發〔2001〕31號)要求各地採取有效措施,遏制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為進一步貫徹中央、省有關檔案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中央、省有關檔案精神,提高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重要性的認識
統計是實行科學決策和現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統計數據準確與否,對指導我市經濟建設,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設現代化中心城市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統計上弄虛作假不僅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而且損害了我黨一貫堅持和倡導的實事求是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既是嚴重的政治問題,也是嚴重的腐敗行為。各級黨委、政府及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要充分認識到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危害性和嚴重後果。近幾年,我市認真貫徹執行《統計法》和《廣州市統計管理條例》,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從近幾年我市統計執法檢查的情況來看,違反國家和地方統計法規,虛報浮誇的現象仍然存在。一些單位無視統計法規,虛報、瞞報、遲報,甚至拒報;有些領導幹部為了一己私利,為誇大政績,隨意編造虛假數據或篡改真實的數據;有的報喜不報憂;有的以權定數。有些部門、單位為完成計畫目標給下級層層壓指標,迫使下級虛報浮誇;有的盲目攀比增長速度,造成統計數據嚴重失實。這些統計違法行為,嚴重背離了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堅持講真話、報實數、求實效,把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作為貫徹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省委八屆八次全會和市委七屆十次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常抓不懈。
二、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率先垂範
在統計活動中,各級領導幹部不但要帶頭學習、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而且要支持和保證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鼓勵各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堅持實事求是,做到有喜報喜,有憂報憂。各地方、各部門和各單位領導人要按照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持真抓實幹,不搞不切實際的達標、評比、考核活動。絕不能為完成經濟成長目標,而給下級層層壓指標或分解指標。不得利用職權擅自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縱容或袒護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更不得對拒絕和抵制篡改統計數據、檢舉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違者視情節輕重,依照《廣東省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的規定》(粵紀發〔1998〕2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改進和完善幹部考核制度,全面客觀地考核領導幹部
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考核領導幹部時,必須堅持全面客觀的原則,既要看到經濟發展成效,又要看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建工作的情況;既要看發展速度,更要看長遠和整體的效益。不能簡單地憑數字考核、評價領導幹部的政績,更不能以數字“取官”,防止“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在幹部考核評比中,要注意發揮統計部門的監督作用,凡涉及各級政府規定考核的統計指標,必須由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制訂科學的統計考核指標體系和驗收方案,並對有關統計數據予以審核,切實保證各項考核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那些利用職權,靠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地位的領導人,一經發現要依法嚴肅查處,堅決把他們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對所騙取的各種榮譽和獎勵予以取消。
四、各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要忠實履行職責,自覺抵制虛報浮誇
各級統計機構、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既是統計活動的組織者,又是統計活動的推動者,必須帶頭學習、熟練掌握《統計法》,做到依法統計、依法行政、依法維護統計工作秩序,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和排除對統計工作的各種乾憂。各級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不得參與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統計數據,違者視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甚至依法予行政處分。
五、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和必要的審核機制,確保數據來源準確可靠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機構改革中,必須按粵辦發〔2001〕31號檔案的規定,依法設立獨立的統計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企事業組織也要配備與統計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城市居委會、農村村委會要指定專人負責本區域內的統計工作,保證在機構改革中統計機構不撤、統計隊伍不亂、統計工作不斷。各級要結合統計改革和實施在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原始記錄和必要的統計管理制度,理順統計資料的報送關係,切實把統計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同時,要嚴格實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各級、各部門和各單位上報年度統計數據,要建立逐級審核制度,加強審核把關。凡上報重要統計數據,一定要經統計員、統計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名,以示負責。對領導或統計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數據失實的,要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六、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案件
各級統計、監察、法制部門要緊密配合,嚴格執行中辦發〔1998〕7號檔案和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堅持統計執法檢查經常化、制度化。進一步加大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力度,對那些無視《統計法》,利用職權,人為干擾統計數據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持從嚴查處,一查到底。各級統計執法部門要敢於執法,敢於碰硬,通過查處統計違法案件,進一步樹立《統計法》的權威。對依法查處的典型統計違法案件,新聞單位要適時予以曝光,達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提出貫徹本通知的具體意見和措施。各級黨政領導班子要把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作為民主生活會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進行查擺對照,實行民主監督。各部門要組織所屬單位對貫徹執行粵辦發〔2001〕31號檔案的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對沒有堅持實事求是,依法開展統計工作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要如實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領導機關寫出書面報告。各區、縣級市要在4月底之前,將貫徹和自查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並抄送市紀委、市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和市統計局。
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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