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在1998.10.27由國家統計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統計局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在1998.10.27由國家統計局頒布。
《國家統計局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在1998.10.27由國家統計局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和統計人員的管理,促進各單位配備合格的統計人員,提高統計隊伍和統計工作水平,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
統計人員上崗資格認證考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的要求而制定的。實行全國統一的考試制度,由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分布信息 關於印發《統計上崗資格證書頒發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統字〔199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教委(教育廳),廣東省高教廳,計畫單列市統計局、...
或《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到所在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換領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1998年發布的《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六)統計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其調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七)統計調查項目是否依據法定程式報經審批、備案;是否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八)是否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有無隨意改變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和調查時間等問題;(九)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泄露國家秘密、統計...
第八條 實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統計人員,應當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統計證》後,方可上崗。第九條 統計人員的調動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以保證統計人員的穩定性。統計人員確需調動工作或離職的,必須有能夠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1年1月21日發布的《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報表管理的報告和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1年11月30日發布的《批轉市統計局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幾項規定的通知》、1995年12月30日發布的《批轉市統計局〈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統計登記和年審暫行規定...
4、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認證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家統計局《統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2)範圍和對象: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專、兼職統計工作的人員。(3)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的申領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1.報考統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必須持有《統計證》。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依法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0〕15號),結合我市部門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統計局和區、縣級統計機構設定統計檢查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檢查員,依照國家統計局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的《統計法規檢查暫行規定》,對違反統計法規的人員或單位,有權提出處罰的意見,對情節嚴重的,有權依照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違法案件通告制度的規定進行通告。有權對執行統計法規有突出...
(二)檢查、組織和協調本系統、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國家、地方和部門的統計調查任務;(三)統一管理本系統、本單位的統計資料和統計報表,對外提供經濟信息和統計資料。第八條 實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統計人員,應當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統計證》後,方可上崗。第九條 統計...
制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各類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有效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加大經營者欺詐賠償責任,重點規制不公平格式條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促進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交流與合作。...
加大對農民工的輿論宣傳,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及農民工所作的重大貢獻,引導用工單位認真履行社會責任,進一步營造關心、尊重和愛護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暢通農民工利益訴求渠道,保障農民工參與管理社會事務的民主政治權利。貫徹落實修改後的《選舉法》有關城鄉居民選舉“同票同權”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違法行為相關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下同)在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數額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勞動部關於貫徹...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中有關中央和地方對高等教育的管理許可權。逐步擴大省級政府的教育決策權和統籌權:(1)隨著中央業務部門管理的部分高等學校轉由省級政府管理或實行聯合辦學,省級政府應對這些學校連同省屬高校,進行統籌,合理布局,對學校和專業設定在自願和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