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私營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廣州市私營企業登記管理規定》是廣州市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的發展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私營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17號
【發布日期】1988-11-21
【生效日期】1988-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私營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穗府辦(1988)17號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私營企業的有關登記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私營企業的開辦及登記範圍
(一)凡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均為私營企業。
(二)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1.農村村民;
2.城鎮待業人員;
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4.辭職、退職人員;
5.停薪留職人員;
6.刑滿釋放人員,勞教解除人員;
7.黨政機關離、退休幹部開辦私營企業,須在離、退休兩年以上,並且不得從事原任職機關所管轄的行業。開辦私營企業期間,不再享受離、退休待遇。
(三)私營企業的登記範圍分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諮詢等行業。具體行業分類可參照《企業經營範圍核定規範》進行。可以一業為主,兼營其他。
(四)私營企業分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三種。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定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夥企業應當有書面協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投資者在三十人以上的須經特別審批)共同投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企業負責,企業以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五)科研、諮詢、服務等行業的有限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五萬元。生產性的公司和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十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二十萬元。
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註冊資金廣州市區不得少於二萬元,農村可以適應放寬。
弄虛作假,虛報資金來源者,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二、私營企業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下列私營企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發照和管理:
(一)住所和經營場所在市區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私營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
(三)字號前直接冠廣州市名稱的私營企業。
住所和經營場所在市屬各縣的有限責任公司,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經初審後,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發照,委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獨資、合夥企業和非有限責任公司的私營企業由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發照和管理。
三、開業、變更和註銷登記
(一)私營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證件: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登記申請書。
2.從業人員(包括投資者和僱工)的身份證明。如待業證明,辭、離職證明或離、退休證明等。
3.有銀行或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或企業單位的資金擔保證明。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私營企業投資者與僱工簽訂的勞動契約。
6.開辦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供公司章程;合夥企業應有合伙人的書面協定。
7.聯營企業應有聯合成員共同簽署的章程、聯合成員共同編制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及參加聯營的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8.外地人員來穗開辦私營企業須憑當地營業執照和當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
9.特殊行業還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證明。
(二)對於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符合獨資、合夥企業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符合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條件的企業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經營時間不滿一年的,發《臨時營業執照》。
私營企業需要籌建的,應辦理籌建登記。
在國家工商局統一制定的新的營業執照未發放之前,可暫用現行的工商企業《營業執照》。
(三)私營企業名稱符合《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在核准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四)私營企業要改變經核准的企業名稱、地址、經濟成分、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經營範圍和方式、從業人數等,應向原發照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五)私營企業經核准登記後六個月內未開展生產經營業務的,視同歇業,應辦理註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六)私營企業歇業,應按《條例》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七)私營企業開業或變更登記費,按國家工商局關於企業登記費收費標準執行。
1.開業登記按註冊資金的千分之一收取,登記費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收取。另收工本費(正、副本各一個)十三元五角,如需增加副本,則每增加一個加收五元。
2.變更登記收取變更登記費五十元,如屬增加註冊資金的變更登記,還要加收所增加註冊資金數額千分之一的登記費。
四、對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一)經核准登記的私營企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統一發布公告。
(二)私營企業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呈報一年度生產經營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三)私營企業應按規定每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納工商管理費、工商管理費收費標準暫按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執行。
(四)廣州市及其區、縣的私營企業協會,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
(五)個體工商戶符合私營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私營企業營業執照。
(六)對那些實際上是個人投資經營的私營企業,原已登記為集體企業的,應進行清理,按照《條件》規定的條件要求,逐步按私營企業重新辦理登記。今後凡是屬於私營企業性質的,不得再按集體企業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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