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市興寧商會

廣東廣州市興寧商會成立於2011年12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廣州市興寧商會
  • 地區:廣東
  • 成立時間:2011年12月25日
  • 舉行地點:長隆國際大酒店
詳細介紹,內設機構,

詳細介紹

2011年12月25日下午,廣東廣州市興寧商會成立慶典暨授牌儀式在長隆國際大酒店隆重舉行。原廣東省省委、宣傳部部長黃浩先生;原省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部長蕭耀堂先生;原廣州空軍裝備部部長林紹興將軍;廣州市政協副主席、民政局局長孫峰先生;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珠江先生等眾多省、市領導出席了本次慶典。
在慶典上,廣州市興寧商會會長陳煥新先生做了精彩致辭,廣州市政協副主席、民盟廣州市委、廣州市民政局局長孫峰先生宣讀了廣州市興寧商會成立檔案,並親手將廣州興寧商會牌匾授予陳煥新會長。中央委員、廣東省原省長黃華華、廣東省副省長劉志庚都對商會的成立表示熱烈祝賀,並發來賀信祝願商會越辦越好,同時向商會提出了殷切希望。興寧商會執行會長廖思威、溫友泉、陳紫彬在慶典上分別宣讀了原省長黃華華、副省長劉志庚、興寧市委市府的賀信。原廣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商會榮譽會長黃浩先生、全國政協委員、港澳知名慈善家劉宇新博士、興寧市政協羅利娜主席、廣東省客家商會常務副會長曾雲樞先生等嘉賓也分別對商會成立表示了熱烈祝賀及致辭。
據了解,目前在廣東有近千家興寧籍企業,廣州市興寧商會的會員單位已有200多家。作為介於廣州和興寧兩地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一個自發性民間組強,廣州興寧商會承擔著兩地政府和企業在發展市場經濟中所不能完成或不能高效完成的社會職能,它的創建即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也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要求。商會的成立,為興寧人在粵企業的未來發展開闢了一個新的天地。儀式上,中國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黃建先生現場向商會授信人民幣10億元,做為對廣州市興寧商會的鼎力支持,為商會會員企業的持續高速發展奠定下堅實的經濟基礎。
授牌儀式結束後,興寧商會又為到場的各位領導及嘉賓獻上了精彩絕倫、別具興寧特色的文藝表演,載歌載舞的節目淋漓盡致地展現出了興寧人努力拚搏,積極進取的精神,讓在場的每下位觀眾都留下了深刻印像。廣州市興寧商會成立於2011年9月28日,現有企業會員單位289個。會長為興寧市政協常委、興寧市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廣州市華度廣告有限公司董事長、興寧市煥發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陳煥新先生。
擔任興寧商會副會長以上職位的領導人員有21人在興寧市人大、政協、工商聯;梅州市人大、政協、工商聯;廣州市天河區政協、民盟廣州市委南沙區、廣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分別任委員、常委、副主席、副會長、副主委。擔任興寧商會理事以上職位的112人均是2009年以前在廣州市及廣州市屬工商局登記註冊的民營企業的董事長、總裁、總經理。
會員企業主要涉及高科技、金融投資、電子產品、法律律師服務、紡織貿易、建築設計建造、服裝、五金、酒店餐飲、食品加工、酒店用品、物業管理、建材裝飾、文教用品、醫療器械、商貿物流、機械製造、家具製造、製冷設備、化妝品、廣告傳媒、商品進出口、海關報關服務、保健美容、汽車修理等行業。
商會設立六個部門:秘書處、會員部、法律部、財務部、外聯部、慈善部。
秘書處設辦公室,商會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業務範圍包括開展諮詢、培訓、維權、貿易、科技、法律、融資等服務;舉辦各類展會;承辦有關商貿活動等。
廣州市興寧商會以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興寧商會對會員鄭重承諾:為廣州興寧兩地經貿交流搭建新的合作平台,創立壯大會員的發展基地。
秉承客家人 “吃苦耐勞、艱苦創業、以誠待客、以義制利”的優良傳統,樹立“求真務實,求新思變、誠實守信、善謀實幹”的興寧人新形象。努力為會員解決生產、經營、生活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為宣傳興寧建立新的視窗,為回報家鄉、回報社會樹立新的典範,為建立和諧幸福廣東作出新的貢獻。
廣州市興寧商會章程
2012年9月8日一屆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廣州市興寧商會 。英文名稱:Guangzhou Xing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興寧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州市投資興辦,以自願方式發起組成的、以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會所地址:廣州市海珠區藝景路北約新街9號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穗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與合作,互相幫助,互相扶持,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組織會員參加各類學習和培訓,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改進企業經營;
(三)增強法律觀念,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服務,支持會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為會員提供各種商業信息和政策信息服務,共同分享各類商業機會;
(五)共同拓展投融資渠道,聯合會員共同參與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活動,促進經貿發展;
(六)加強會員與興寧市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等組織的聯絡與溝通,積極為家鄉的建設和發展作貢獻。組織會員參與公益慈善事業,扶貧濟困,共襄善舉。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會員以企業單位形式加入本會,各企業單位派1名代表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連續三年正常經營情況良好的工商企業,並符合如下兩個條件:(1)興寧籍人士為股東或投資人;(2)持有廣州市(包括屬下各區市)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企業代表的個人簡歷和照片;
(三)有一位以上會員推薦;
(四)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五)繳納足額會費;
(六)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本會名譽職務為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和顧問。商會換屆後,原會長如未繼續擔任新一屆商會會長職位,未有違法犯錯,新一屆商會成立時授予原會長為本商會的永遠榮譽會長。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每四年為一屆,會費標準如下:2000元/年,一年繳交一次;或四年8000元,一次繳交。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行使章程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四)按規定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按規定使用本會資產、設施和設備;
(六)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保守本會秘密;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和信息;
(八)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其他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本會據此取消會員資格;
(二)按年繳費逾期未繳,或在一屆屆滿後未按規定繼續繳納會費,經書面提醒後在30天內仍未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收回會員證並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有權給予除名,並取消會員資格:1、該會員因自身原因主動註銷企業,或因觸犯國家法律被有關部門依法取締,不能再正常從事經營活動。2、存在嚴重違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警告仍不改正,給本會帶來重大損失或重大負面影響。
(四)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所繳會費均不予退回。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
每個入會會員只能委派1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本會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未能出席會議的會員,可通過書面授權的形式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並參與表決。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決議,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各項決定,均以會員大會決議案的書面形式,由全體監事簽名,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機構和職責規定;
(四)決定本會領導的工作分工和職責範圍;
(五)審議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六)審議會長年度工作報告;
(七)審議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八)審議本會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九)審批季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決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十一)審議會員退會、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十二)負責組織下一屆侯任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的內部推選或競選;
(十三)聘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和顧問;
(十四)任免各部部長;
(十五)任免本會理財小組成員及投資項目的負責人;
(十六)制定和審核本會投資項目的管理制度;
(十七)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
(十九)改變或撤銷會長辦公會不適當決定;
(二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能出席理事會議的理事,可以通過書面授權的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理參加表決。理事會的全部決議,應當以理事會決議案的書面形式,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會長指定執行會長主持。遇特殊情況,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對理事會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監事會成員為3人。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不得同時擔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的召開及選舉、罷免;
(三)監督下一屆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的推舉或競選;
(四)列席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
(五)對理事會及會長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章程進行監督;
(六)對理事會、會長、以及工作人員執行財務制度進行監督;
(七)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八)對理事會提出的未超過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重大財務開支方案,擁有否決權;
(九)監事會必須遵守法律和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召開監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有三分之二監事通過方為生效。其決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在工商界擁有良好的口碑,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力和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熱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具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代表,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和監事長任期最多不能超過兩屆。其他職務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後上報主管部門備案。對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入會的會員,根據會員的實際情況,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可以擔任理事以上職務,出席相關會議,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工作機構協調會議。會長辦公會,由會長主持,遇特殊情況可以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秘書長主持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各部部長參加,監事長列席會議。出席會議的會長辦公會成員,必須超過半數方可召開,未出席會議的成員遇特殊情況,可以電話委託其他成員或代表參加表決。會長辦公會決議以過半數成員通過為有效。會長對於超過一半但未超過三分之二贊成的會長辦公會決議擁有一票否決權。監事長對於超過一半但未超過三分之二贊成的人事任免擁有一票否決權。會長辦公會決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向全體會議成員及各部通報。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三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審議提交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草案;
(二)審議本會季度工作計畫;
(三)審議季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審批月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任免副秘書長、各部副部長和各分支機構負責人;
(六)審議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七)聘請商會專職工作人員;
(八)確定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和待遇;
(九)確定本會財務開支標準;
(十)審批超過5000元的單項財務開支;
(十一)研討各工作方案;
(十二)研究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以通過電話會議、QQ群、視頻會議形式代替。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是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最高行政領導;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
(四)代表本會簽署法律檔案和重要檔案;
(五)簽發理事會決議案、會長辦公會會議紀要;
(六)簽發內部管理制度;
(七)組織、指揮和協調本會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八)代表本會對外活動;
(九)監督秘書處和各工作部門的工作;
(十)授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等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
(十一)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會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代表本會參加對外活動;
(二)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負責分管部門工作;
(三)在會長辭職或遇特殊情況不能再勝任會長職責時,出任本會會長職務;
(四)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出席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參與商會重大決策;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本會參加對外活動;
(三)協助會長開展本會工作;
(四)受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委託,負責某專項工作;
(五)兼任工作機構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二)代表本會參加對外活動;
(三)各部門內部管理制度的編制與實施協調;
(四)本會年度、季度工作計畫的編制組織與協調;
(五)各項會議的組織與準備工作協調,會議`決議`案及會議紀要整理與發布;
(六)本會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日常工作指與協調;
(七)網站、電話、簡訊、QQ群、刊物的管理與協調;
(八)本會設施、設備的使用協調;
(九)各類檔案和函件的審閱與處理;
(十)本會檔案資料的存檔管理;
(十一)本會印章使用審批;
(十二)本會社團或工商註冊與年審工作協調。
第四十三條 除會長、執行會長和秘書長外,其他人員,未經會長批准或授權,一律不得代表本會對外活動。擔任副會長以上職務的理事,經會長授權或委託,可以代表本會參加對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各級領導及工作機構負責人,只在自己職責範圍內代表本會從事與工作職責和授權相對應的工作。個人或一部分會員需要以本會名義舉辦活動(包括慈善活動)時,需要經過本會批准方可行動。否則一律視為個人行為,與本會無關,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會關鍵領導崗位,包括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的選舉,按如下規定產生:
(一)本會的關鍵領導崗位,實行兩輪選舉制。第一輪由理事會實行差額選舉或競選。第二輪由會員大會等額選舉;
(二)第一輪理事會選舉,實行2:1的差額選舉,即候選人數必須是實選人數的2倍或以上;
(三)第一輪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實名投票選舉,得票多者當選侯任人,進入會員大會選舉;
(四)第二輪選舉,會員大會對於關鍵領導崗位的候選人,實行等額投票選舉,過半數贊同為通過;
(五)會員大會未通過的人選,不得再參加本次大會的選舉,理事會必須另行推舉其他人參加選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會員及企業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本會物業出租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自願為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理事會需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本會的財務管理制度,防範財務風險。
第四十九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以及工作人員,違背本會章程和內部財務管理規定,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
第五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異地商會登記管理的暫行辦法》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活動,嚴格執行國家和政府部門的相關規定,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經一屆二次理事會表決通過,2012年9月8日一屆二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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