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營科技型企業協會

廣州市民營科技型企業協會成立於1994年,是以我市民營科技企業和各區、縣級市科技行政部門以及各科技園區為主要會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接受廣州市科學技術局的工作指導,是我市民營科技企業與政府聯繫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本著“團結全市民營科技企業,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推動民營科技企業上水平、上規模、上效益,為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的宗旨,努力辦成一個能為民營科技企業辦實事、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全方位服務的行業協會,成為民營科技企業之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民營科技型企業協會
  • 所在地:廣州市
  • 成立時間:1994年
  • 主要服務內容:協助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認定
主要服務內容,協會章程,

主要服務內容

1. 提供科技政策法規和科技信息諮詢;
2.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民營科技企業的要求;
3. 協助申報科技項目立項、成果鑑定和獎勵;
4. 協助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認定;
5. 協助辦理臨時因公出國(境)政審;
6. 協助申報技術職稱和提供人事管理服務等;
7. 開展科技信息交流與研討、組織培訓學習和相關論壇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州市民營科技型企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市民營科技型企業以及相關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其它科技類社會團體組成,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民營科技型企業員工,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促進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推動民營科技型產業上水平、上規模、上效益,為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科學技術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下塘西路37號七樓(廣州生產力促進中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對會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規教育,引導民營科技型企業依法經營,樹立自尊、自愛、自強的職業修養和現代文明新風;
(二) 協助政府做好對民營科技型企業的管理指導工作,使本會成為民營科技型企業與政府聯繫的橋樑和紐帶;
(三)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加強民營科技型企業之間的聯繫;
(四) 組織會員進行經驗交流、學術討論、信息通報、法律諮詢、項目招標等有關活動,為會員提供各項社會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經核准的民營科技型企業、
相關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它科技類社會團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已被認定為省、市民營科技型企業,或民營高新技術企業,或雖未獲得上述認定,但以科技人員為主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從業人員(不含生產工人)30%以上,科技開發費用占年技工貿總收入2%以上,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
(四)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五)具備第(一)、(二)、(四)款條件的相關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它科技類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複印件;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1)先由本會辦事機構受理和初審,然後逐級呈送本會秘書長、會長審批;
(2)本會新發展的會員須在每次召開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上通報並確認。
(三) 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時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3次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有關負責人的聘任;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的任期為三年。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提名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由於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後,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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