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築業管理有關審批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建築業管理有關審批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的發布單位為81906,發布日期是2001-03-01,也是生效日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建築業管理有關審批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穗建築[2001]39號
【發布單位】81906
【發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建築業管理有關審批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
(穗建築〔2001〕39號2001年3月1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於廣州市政府各部門和單位現有審批事項清理及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穗府〔2000〕50號)的有關精神,現將建築業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構)築物拆卸施工許可證”的發放依據《廣州市建築條例》,“建(構)築物拆卸施工許可證”由我委統一印製,由工程所在區、縣級市建設局核發。
二、延長施工作業時間的審批依據《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由工程所在區、縣級市建設局審批。延長施工作業時間批准書由我委統一印製。除搶險工程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臨時施工批准書後,方可申請延長施工作業時間。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範圍內,除搶險工程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7時至12時、14時至22時。因混凝土澆灌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技術需要的沖孔、鑽孔樁機成型等作業或者市政公用工程、國家或省市重點工程,需要延長作業時間的,必須報經工程所在區、縣級市建設局批准。除建設規模未達到辦理施工許可證範圍的工程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臨時施工批准書後,方可申請延長作業時間,各區、縣級市建設局在審批延長作業時間申請時,對位於居民密集地區的工地應從嚴控制。
三、使用錘擊樁的審批依據《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和我委《關於進一步限制使用錘擊樁的通知》(穗建築〔1998〕280號),由工程所在區、縣級市建設局負責審批使用錘擊樁的申請。番禺區、花都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核定相應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錘擊樁的範圍。使用錘擊樁批准書由我委統一印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臨時施工批准書後,方可申請使用錘擊樁。在東山區、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芳村區、天河區、白雲區(新廣從公路黃石路以南)、黃埔區(石化路以西)範圍內,禁止使用錘擊樁。確因地質、地形等條件影響必須使用錘擊樁機的,必須報經工程所在區、縣級市建設局批准,其作業時間限制在7時至12時、14時至22時。
四、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證書的核發下放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核發,具體由區、縣級市建設局負責審批,審批依據為《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4號)。
五、建設工程監理許可證取消“建設工程監理許可證”,由建設單位與符合資質的監理企業簽訂監理契約。凡是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工程監理業務,建設單位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選擇監理單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同時審查監理企業資質、監理企業註冊證書、監理契約,監理中標通知書、總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資格。
六、電梯安裝、維修企業資質暫不受理電梯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申請,待建設部公布新資質標準後,按新標準辦理。
七、建築施工企業試驗室資質(三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試驗室資質的審批,由企業自主設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時,把試驗室設定情況作為審查內容的組成部分。
八、人工挖孔樁專業施工隊伍許可證合併到建築業企業資質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單位在建築業企業註冊證書上核准人工挖孔樁,不再單獨頒發人工挖孔樁專業施工隊伍許可證。
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改為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申報監督,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仍要履行監督職責。
以上事項從2001年3月1日起實施,各區、縣級市建設局在審批核准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事,並公布相應的辦事程式、條件、時限,不得擅自設立新的審批事項和標準,我委將依法對上述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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