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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我市停車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破解城市停車難問題,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堅持“規劃引領、政府統籌、社會為主、市場運作”原則,統籌動態交通與靜態交通,著力加強規劃引導,推動在用地、審批、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改革創新,有效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停車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形成多元化投資、多渠道建設、規範化運營、智慧型化管理的發展模式,更好滿足人民交通需求。
(二)工作目標。推進停車設施建設管理,促進停車資源高效利用和有序發展,逐步緩解停車供需矛盾,確保全市年新增停車泊位數與小客車增量基本匹配,保持城市停車供需適度平衡的發展格局。
二、支持政策
(三)加強規劃引導。
1.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交通發展戰略規劃,結合全市停車資源普查工作,按照控規編制深度要求,編制全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並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2.制訂停車設施年度建設計畫。依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停車設施年度建設計畫,明確建設項目、建設時序、建設主體、資金來源,有序安排停車設施建設。停車供需矛盾突出區域的停車場項目,要優先納入年度建設計畫安排。
3.動態完善規劃配建停車標準。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居民擁車情況和公共運輸發展水平,定期評估、滾動修訂城市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
4.停車配建指標分區管理。按照差別化停車供給策略,實行分區管理,不同管理分區內建設項目依據《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進行規劃建設,對公交可達性較好的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泊位可進行折減。鼓勵停車供需矛盾突出地區如居住區、醫院、學校等在滿足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指標要求下,適當增加面向公眾服務的公共停車泊位。
(四)強化用地保障。
5.優先保障停車場用地供給。停車場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新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以及利用公園綠地、城市廣場、學校操場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的,其建設規模一併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區域的城市更新項目中,應增加公共停車場用地供給。
6.多方式供應土地。停車場用地可通過劃撥、公開出讓、協定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的規定設定平面臨時停車場,也可通過與土地權屬單位簽訂有效的用地協定後按規定設定平面臨時停車場,不涉及建(構)築物建設的平面臨時停車場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合理設定土地使用年限。停車場用地單獨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不超過50年,彈性年期出讓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期限不長於20年;以先租賃後出讓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10年,與後續出讓年期之和最高為50年。新建項目配建停車場的,停車場使用年限與項目用地使用年限一致。
8.增強土地複合利用率。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交通政策的前提下,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設停車設施。停車泊位供給不足的老舊小區,符合通行、安全、消防要求基礎上,可依法利用小區邊角用地、閒置空地、小區道路等公共部分設定臨時停車設施,不涉及建(構)築物建設的臨時停車設施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鼓勵按照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整體開發、統一建設,推動利用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等公共資源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設施。允許利用政府儲備土地、依法回收閒置用地、高架橋下空間、未開發利用且具備改造條件的人防工程,按規定設定臨時停車設施。
9.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利用自有劃撥建設用地新增停車設施的,建設非經營性停車設施免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建設經營性停車設施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並辦理協定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相關規劃和規範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新建建築物超過停車配建指標建設地下停車場,向社會公眾開放且符合相關規劃的,超配部分不計收土地價款。在符合規劃、不增加占用建設用地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間建設“井筒式”等機械式立體停車庫、地面安裝可拆卸機械立體停車設備、簡易自走停車設施等的,不計收土地價款。
(五)簡化審批程式。
10.簡化機械式停車設施審批程式。安裝地上露天機械式停車設施應統籌兼顧各方利益,鼓勵各方參與,暢通協商渠道。在現有停車庫內部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建設單位無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室外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我市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相關規定執行。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在人防地下室內部設定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不得影響或阻擋人防工程防護設施使用,在平戰轉換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除。
11.最佳化自有建設用地規劃審批要求。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設用地改、擴、增建公共停車設施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在滿足原用地規劃條件的紅線、限高、臨街建築退縮限制的情況下,新增公共停車場(庫、樓)建築面積不計入原用地規劃計容建築面積,其停車位不計入建設項目規劃要求的停車配建指標。
12.提高建築類停車設施項目審批效率。建築類停車設施建設項目在立項、用地、建設、經營等環節按現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辦理,可採用合併辦理、告知承諾、聯合審查、聯合驗收的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六)創新投融資模式。
13.規範有序推進公共停車設施項目PPP模式。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參與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和存量公共停車設施盤活,支持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提供物業開發等經營性資源、授權提供配套服務等方式給予社會資本合理回報,增強公共停車場項目吸引力。PPP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項目由市本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各區政府指定部門作為項目發起人,按相關程式、相關規定履行前期論證、入庫和審批手續。
14.拓展停車設施多樣化投資渠道。鼓勵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利用自有建設用地新增停車設施,或通過融資租賃、合資、眾籌、合作經營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資主體建設經營性停車設施。有條件的城市片區可通過項目打包、統一招標、規範補貼等方式鼓勵進行規模化開發。
15.創新多渠道融資模式。允許利用經營性停車場(庫、樓)所有權、經營權、預期收益等權益進行市場化融資。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用地的停車設施投資者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可利用停車設施產權進行轉讓、轉租、抵押等融資;以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並建設停車設施的投資者,可將經營權進行市場化融資。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允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市場化融資進行組合,支持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公共停車設施項目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在完善償債措施等前提下,支持停車設施投資主體發行用於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專項債券。
(七)最佳化經營環境。
17.配置經營性資源。社會資本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停車場用地並投資建設50個及以上泊位和利用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自有建設用地改、擴、增建後增加50個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泊位數量的前提下,可配置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用於配套汽車美容、維修、租賃等增值服務。其中,地下公共停車設施附屬商業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新增地下公共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20%,地上公共停車設施附屬商業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新增地上公共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10%,並在用地規劃條件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註明功能為商業的建築面積或比例,便民商業服務設施應按市場評估價格計收土地出讓金。符合廣告設定規劃和景觀要求的停車設施項目,可以依法設定戶外廣告。
18.規範產權辦理手續。停車設施投資者可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不動產權利受到限制的,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上載明不動產權利限制事項。其中公共停車設施須整體或整層確權;單層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再分割轉讓、分割轉租,且車位及配建的附屬經營設施不可對外銷售和固定出租,相關限制要求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契約和租賃契約中明確規定或者約定。
19.健全停車收費機制。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實時上傳市停車信息管理系統。採用PPP模式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方與社會投資方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定確定,無須辦理價格核定手續。
(八)提升管理水平。
20.推進智慧停車系統建設。建設市停車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經營性停車設施和預約停車平台的泊位信息,基本實現經營性停車場信息全覆蓋,實時公布停車泊位的分布位置、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信息,供市民查閱、預約。支持移動終端網際網路停車套用開發推廣,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因尋找停車泊位誘發的交通需求,營造便捷出行環境。
21.鼓勵共享閒時停車資源。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在保障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停車共享,相關停車泊位信息接入市停車信息管理系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共享停車收益參照《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因實施共享停車產生的設備改造、安全管理、人工投入等費用,納入單位年度財政預算。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遊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設施在空閒時段向社會開放。鼓勵居住社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
三、組織保障
(九)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建立城市停車管理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統籌負責本市城市停車管理各方面工作,形成政府主導的城市停車治理新格局。各區政府參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十)完善項目推介機制。納入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的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在市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眾發布,拓展社會資本獲取信息途徑,推廣典型停車項目建設案例,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十一)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各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切實加大對社會資本參與停車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和配合力度,落實用地保障,簡化審批程式,最佳化經營環境,促進城市停車協調發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