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

民航局印發《關於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全面放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創新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投融資方式,加大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政策支持,以提升機場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民航行業安全、高效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
  • 發布單位:民航局
民航局日前印發《關於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創新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投融資方式,加大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政策支持,以提升機場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民航行業安全、高效發展。
根據《意見》,民航局將把符合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國家批准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的運輸機場項目全部向社會資本開放;減少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運輸機場數量;進一步放開運輸機場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服務保障企業的投資限制;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建設,對投資主體不作限制,並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放開民航中介服務市場,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國有、民營、外商投資、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可單獨或組成項目聯合體全面參與民用機場諮詢、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業務。
社會資本可通過特許經營、經營權轉讓、股權出讓、委託運營、整合改制等資本運作方式,參與民用機場及其服務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社會資本可通過專項信託計畫、認購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參與民用機場投資活動,或通過綜合開發民用機場周邊用地或臨空經濟區範圍內土地、物業、商業、廣告等資源的方式建設運營機場服務配套設施。
為加大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政策支持,民航局將進一步簡化社會資本投資除軍民合用機場外的民用機場及其服務配套設施項目的審批程式,取消民間資本投資航站樓、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配餐、旅客過夜用房、停車場、能源保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航空燃油儲運加注等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核准;積極有序放開民用機場競爭性領域或環節的價格,創新價格管理方式;社會資本參與的新建、改擴建機場項目與政府投資機場項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可按相關政策享受民航發展基金補助和運營補貼。
民航局將向社會公開發布民用機場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技術標準、建設項目等信息,依法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建立健全守法信用體系,依法開展檢查、驗收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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