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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滿足我區教育事業發展對優秀人才的迫切需求,大力提升區域教育綜合水平和教育競爭力,更好地服務於增城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等檔案精神,圍繞我區做優做強現代化中等規模生態城區的要求,結合我區教育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教育人才,是指在教育領域德才兼備、能力突出、業績出色、業內認可的優秀教師和校長。引進的教育人才主要分4類:分別為傑出校長、名校長、名教師和青年骨幹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增城區公辦幼稚園、國小、普通中學、中職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相關教研機構。
第四條 結合我區教育人才需求,力爭到2025年引進30名左右的教育人才,為我區教育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引進的教育人才,原則上為廣州市外學校的中國小校長和教師。引進的教育人才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熱愛國家,熱愛教育事業,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其品德、能力、業績、綜合素養及個人魅力得到業內認可;
(三)教育人才應符合廣州市人口準入條件,對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第六條 傑出校長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先進的教育思想,教育管理水平國內領先,工作業績特別顯著,在本領域具有廣泛影響力,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研究生學歷、碩士及以上學位,同時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年齡在50周歲及以下,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身心健康。並符合如下條件之一: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校長、副校長;
(二)獲“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的校長、副校長;
(三)教育部“中國小名校長領航工程”校長工作室主持人;
(四)國家級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獲獎者(排位第一)的校長、副校長;
(五)獲得“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或國家“特支計畫”教學名師稱號的校長、副校長;
(六)獲得副省級城市及以上傑出專家、優秀專家稱號、高層次人才證書、海外高層次人才證書的校長、副校長;
(七)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定與上述同一層次人員相當的校長、副校長。
第七條 名校長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先進的教育思想,教育管理水平省內領先,工作業績顯著,在本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年齡在50周歲及以下,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身心健康。並符合如下條件之一:
(一)地級市及以上名校長、名校長工作室主持人;
(二)獲省級“特支計畫”教學名師稱號的校長、副校長;
(三)獲得省特級教師榮譽稱號的校長、副校長;
(四)省級及以上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以上獲獎者(排位第一)的校長、副校長;
(五)遴選為省級及以上教育家、教育專家培養對象或名校長培養對象的校長、副校長;
(六)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定與上述同一層次人員相當的校長、副校長。
第八條 名教師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教育教學水平市內領先,工作業績突出,能有效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身心健康。並符合如下條件之一:
(一)教育部“中國小名師領航工程”教師工作室主持人;
(二)省特級教師或全國優秀教師榮譽稱號獲得者;
(三)省級以上“特支計畫”教學名師稱號獲得者;
(四)省級及以上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以上獲獎者(排位第一);
(五)地級市及以上名教師、名教師工作室主持人或地級市及以上“學科帶頭人”稱號獲得者;
(六)近五年指導學生在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學科競賽或技能大賽獲一等獎以上或獲得金牌;
(七)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定與上述同一層次人員相當的其他人才。
第九條 青年骨幹教師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教育教學水平較突出,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取得“雙一流”建設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碩士及以上學位,同時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身心健康。並符合如下條件之一:
(一)地級市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骨幹教師;
(二)近五年地級市及以上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以上獲獎者(排位第一);
(三)參加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學教研業務部門主辦的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一等獎獲得者;
(四)省級及以上教壇新秀榮譽稱號獲得者;
(五)地級市及以上教育系統百千萬人才培養工程名教師培養對象或青藍工程名教師培養對象;
(六)多次指導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學科奧林匹克、體育、藝術、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一等獎及以上的老師;
(七)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定與上述同一層次人員相當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引進的程式
第十條 教育人才引進的程式:
(一)發布公告。由區教育局根據當年引進教育人才的實際需要,制定方案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發布公告。
(二)接受報名。區教育局根據公告要求接受個人報名,報名者須按公告要求提供相關資格材料。
(三)資格審核。區教育局對報名者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和遴選,確定面試候選人。
(四)組織面試和考核。由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面試,對候選人的個人資歷、教育教學經驗、教育管理經驗、科研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定。獲得專家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引進的報名者視為通過面試考核。
(五)研究確定。區教育局黨組對候選人選進行研究,同意後視為擬引進對象。
(六)體檢、考察、公示和聘用。對擬引進對象進行體檢、考察及政審後,報區政府審定。區政府審核同意後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區教育局向區委編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辦理相關手續。引進後的人員名單及時向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備。
第四章 人才待遇及保障
第十一條 引進的教育人才可享受人才獎勵及相應保障:
(一)人才獎勵標準。
1.傑出校長:稅後230萬元,分5年等額發放。
2.名校長:稅後125萬元,分5年等額發放。
3.名教師:稅後60萬元,分5年等額發放。
4.青年骨幹教師:稅後25萬元,分5年等額發放。
(二)配偶安置。
在確定教育人才擬引進對象人選時,區教育局一併考慮人才配偶安置問題,並按相關條件、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
1.擬引進教育人才配偶為區外編制人員,要求調入增城且安排在編制內工作的,人才配偶需符合省市調任條件和學歷要求。
(1)人才配偶屬於教育系統編制工作人員,且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在有空編的情況下,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辦理調入手續;人才配偶無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或無空編,原則上不解決人才配偶工作調入問題,人才配偶可自主擇業。
(2)人才配偶屬於非教育系統編制工作人員,但具有研究生學歷的,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辦理調入手續;無研究生學歷的,原則上不解決人才配偶工作調入問題,人才配偶可自主擇業。
2.擬引進教育人才配偶為非編制內工作崗位就業人員,由區教育局商區相關部門協助推薦人才配偶在增城區重新就業。
(三)子女入學。
引進的教育人才的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問題由區教育局統籌解決。
(四)崗位聘用。
引進的教育人才在第一個5年聘期內,其崗位聘用按不低於本人職稱對應崗位層級進行聘用,符合條件的同時可參與本區下一輪崗位聘期聘用更高一級的競爭。
(五)優先培養。
1.優先支持引進的教育人才設立名校長工作室或名教師工作室。在引進的前5年工作期內,以主持人身份在增城區成功申報國、省、市級名校長工作室、名教師工作室的,按照國、省、市名校長/名教師工作室資助經費 1∶0.5給予區級配套工作經費,工作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主要用於工作室建設的相關支出。
2.優先將引進的名教師和青年骨幹教師納入區教育系統後備幹部培養,為青年人才提供成長的平台。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 區教育局成立教育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教育人才引進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工作。
第十三條 區教育局組建教育人才引進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教育領域的專家構成,一般成員不少於7人,具體負責對擬引進教育人才的個人資歷、教育教學業績、教育管理經驗、科研能力等進行考核認定。專家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工作職責,嚴肅人才引進工作程式和工作方法,確保人才引進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四條 引進的教育人才需按有關規定辦理人事調動和編制使用手續,納入我區教育系統事業編制和人事管理。
第十五條 引進的教育人才需承諾在我區服務五年及以上(含試用期),並簽訂五年及以上的聘用契約。
第十六條 在引進的前5年內,區教育局對教育人才實行跟蹤考核,考核分試用期考核(試用期一年)、年度目標考核和任期目標考核制度。試用期考核結果分為勝任和不勝任,年度目標考核和任期目標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具體配套考核管理辦法由區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試用期考核結果為不勝任的,不再認定為引進的教育人才,不再享受人才獎勵。
(二)年度目標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年度發放人才獎勵;年度目標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當年人才獎勵。
(三)連續兩次或總共超過兩次年度目標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認定為引進的教育人才,不再享受人才獎勵。
(四)把第5年年度目標考核融入任期目標考核,任期目標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第5年人才獎勵。
第十八條 引進的教育人才在我區工作不滿5年,因個人原因要求調離我區教育事業單位的,停止享受教育人才引進待遇。
第十九條 引進的教育人才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引進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引進資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契約,取消引進人才待遇,追回已發放的人才獎勵,並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對在首個5年聘期內違規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或涉嫌違紀違法的,取消其人才獎勵並追繳其已享受的全部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認真做好教育人才引進工作。區教育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教育人才引進和管理工作,並將教育人才引進所需經費納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協助做好教育人才引進調動手續辦理、崗位聘用等工作;區委編辦負責落實引進教育人才用編工作;區財政局負責教育人才引進工作的相關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引進教育人才的人才獎勵等經費,經區教育局審核後,由區教育局向財政部門請款後發放。教育人才的人才獎勵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教育人才引進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引進的教育人才同時符合我區其他人才扶持政策的,對相同類別的獎勵政策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區教育局要樹立“以培為主、以引為輔”的人才觀念,統籌做好教育人才的自主培養和區外引進工作,加快研究出台本土教育人才培養支持政策,暢通本土優秀人才的成長成才通道。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後仍需兌現的支持政策,將延續執行完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等檔案精神,進一步落實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滿足增城教育事業發展對優秀人才的迫切需求,大力提升增城區域教育綜合水平和教育競爭力,更好地服務於增城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增城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
(一)《關於規範廣州市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工作通知》(穗人社函〔2022〕156號);
(二)《增城區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增府辦〔2022〕14號)。
三、主要內容
《廣州市增城區教育人才引進辦法》全文內容包括六章二十五條。包括總則、資格條件、引進程式、人才待遇及保障、管理考核、附則六大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人才種類。根據增城基礎教育實際,引進的教育人才分為傑出校長、名校長、名教師和青年骨幹教師等4類。
(二)引進數量。到2025年力爭引進30名左右的教育人才。
(三)資格條件。引進的教育人才原則上為廣州市外的學校人員,符合廣州市人口準入條件。不同種類的人才需要對應有相應的條件,詳細條件要求可查看《廣州市增城區教育人才引進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款。
(四)引進程式。引進一般發布公告、接受報名、資格審核、面試考核、研究確定、體檢、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環節。
(五)待遇及保障。給予傑出校長稅後230萬元、名校長稅後125萬元、名教師稅後60萬元、青年骨幹教師稅後25萬元人才獎勵,分5年等額發放;同時按相關規定協調安置配偶就業以及統籌解決子女入學。
(六)聘後管理。引進的教育人才需承諾在我區服務五年及以上(含試用期),並簽訂五年及以上的聘用契約。在引進後的前5年,增城區教育局對教育人才實行跟蹤考核,考核分試用期考核、年度目標考核和任期目標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發放人才獎勵。具體考核管理辦法由增城區教育局另行制定。
(七)檔案有效期。《廣州市增城區教育人才引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