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產業技術政策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產業技術政策的通知
  • 類型:政府公函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2000]17號
【發布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2000-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產業技術政策的通知
(穗府〔2000〕17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產業技術政策》業經市政府11屆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貫徹實施。
第一條為推動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轉變,促進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升級,提高本市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已建、在建或新建的產業項目,以及外商投資產業項目。
第三條市計畫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產業技術發展動態,制訂和適時修訂《廣州市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第四條產業技術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淘汰四類。其中屬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的,列入《廣州市產業技術指導目錄》;其他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的,為允許類技術,不列入《廣州市產業技術指導目錄》。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參照《廣州市產業技術指導目錄》制定相應的支持措施,保證本規定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採用鼓勵類技術的項目列為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優先投資的範圍。
第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技術作價入股的,屬於鼓勵類的,其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達35%。
第七條鼓勵企業依據《廣州市產業技術指導目錄》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並鼓勵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創新。
第八條採用限制類技術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興建,確有必要興建時,也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手續,從嚴控制。
第九條採用淘汰類技術的項目一律不得興建。對已建成並投入生產的,應當限期完成技術改造,達不到要求的,應當予以關停。
第十條市計畫、科技、稅務、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獲得政府資助或享受本規定給予優惠政策的產業項目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計畫委員會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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