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

《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是1991年10月24日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1-10-24
  • 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1-10-24
檔案來源
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為加快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稱產業區)的建設,發揮地區科技優勢,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速我市高新技術的開發,振興廣州經濟,根據國務院《關於批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產業區內依照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下稱產業區企業)。
第三條產業區企業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結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發展方針,享有人事、勞動、財務、科研生產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四條產業區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實行統一規劃建設,簡化審批程式,並優先納入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第五條產業區企業享受下列稅收優惠待遇:
(一)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如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後,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二)新辦的產業區企業,向稅務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從投產之日起二年內免徵所得稅,免稅期滿後,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在一定期限內可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三)高等院校在產業區內投資聯營或以技術入股形式開辦的產業區企業,可按照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改革鼓勵教育科研衛生單位增加社會服務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其所得的利潤,可免徵所得稅。
(四)產業區企業如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純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可暫免徵所得稅,超過三十萬元部分,比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執行。
(五)產業區企業承擔屬於“火炬”計畫開發範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凡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並按規定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稅款,可專項用於新技術開發,不計征所得稅。
(六)產業區企業以自籌資金新建並用於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用房,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可免徵建築稅(或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六條產業區企業在進出口方面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一)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契約以及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區開發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辦公室批准檔案驗收。
(二)經海關批准,產業區企業可以在產業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
保稅貨物如轉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和海關許可,並照章納稅。其中屬於國家實行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補辦進出口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
(三)產業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以外,均免徵出口關稅。
(四)產業區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經海關審核後,免徵進口關稅。
(五)對出口業務開展得較好的產業區企業,可申請外貿經營權。經市外經貿委審查同意,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產品出口業務較多的產業區企業,其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或赴港、澳的,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簡化高技術、新技術企業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即第一次出境由廣州市政府審批,以後出境由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審批。出境人員政審按市政府《批轉市人事局關於調整我市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政審許可權及加強政審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對產業區企業減征或免徵的稅款統一作為國家扶持基金,單獨核算,由產業區管委會會同財稅等部門監督,專項用作企業的發展基金。
第八條產業區企業可在稅前提取銷售額的3%作為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開發費用。其中,屬積體電路、程控交換機、軟體、計算機行業的,用於新技術及產品的開發費可提高到稅前提取10%的銷售額。
第九條產業區企業用於科研開發的儀器設備,可實行快速折舊,其折舊年限可縮短為四至七年;如用於生產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內的產品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允許年折舊率可達30%,折舊費全部留給企業作為更新改造基金。
第十條產業區企業試製新產品所需的單台價值在十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關鍵設備的購置費可直接進入成本,超過上述單台價值標準的,可作固定資產購置處理。
第十一條產業區企業開發的屬於國家控制價格(包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新產品,除特定品種須報物價部門定價外,在規定的試銷期內,企業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並報物價部門和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備案;如不屬於國家控制價格的高新技術產品,企業可以自行定價。
第十二條外國和港、澳、台等地區的企業以及個人在產業區投資興辦的合資、合作或獨資經營的產業區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
(一)享受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廣東省、廣州市政府規定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優惠待遇。
(二)享受本規定第五、六、十一條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到產業區企業工作,實行雙向選擇人才流動制度。產業區企業每年按需要招收的優秀大學畢業生、研究生、本科以上的留學生和聘用國外的科技人員,經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報市計委、人事局優先審批辦理;允許產業區企業直接招收、聘用不轉常住戶口和糧食關係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本科以上畢業生、出國留學生和國外的科技人員。
為穩定科技隊伍和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產業區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如企業無法保留其國家幹部身份,凡符合掛靠條件的,其行政關係可掛靠市人才交流中心或管委會辦公室,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和收入。
第十四條為適應產業區建設的需要,產業區企業從市外引進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經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同意,市人事局、勞動局優先審批。在市屬各單位和中央、省駐穗單位商調有廣州常住戶口的人員,由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自行審批辦理。產業區企業勞動管理,比照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辦法執行。產業區企業使用外省勞動力的計畫審批和錄用手續,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市勞動局予以優先辦理。對連續在產業區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產業區企業內的工程技術人員或業務骨幹,其暫住戶口可實行特殊管理,在辦理邊防證、子女就學等方面享有廣州市常住戶口的同等待遇,口糧供應憑全國通用糧票或廣東省市鎮臨時流動糧油供應轉移證明和暫住證按月供應平價糧食。
第十五條對應聘入產業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應保留其原所有制幹部和工人的身份不變,工齡連續計算,在職期間實行檔案工資辦法和社會勞動保險辦法,享受原退休待遇。產業區內的私營企業,可評聘企業科技人員(含勞動契約制的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在產業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可視企業經濟效益狀況,參照經濟特區的水平執行。
第十六條按照國家的規定,管委會辦公室應每年對被認定的產業區企業進行核查,原認定的企業已不符合產業區企業條件的,不再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經市科委認定批准的產業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參照本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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