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 對象:各省、自治區計畫單列市科委
  • 發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 類型:檔案
相關信息,條件和辦法,

相關信息

本篇法規已被《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實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執行
關於印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委(科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委,副省級城市科委: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對加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為貫徹中央決定精神,我們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 技 部
二 ○○○年七月二十三日

條件和辦法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按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歸口管理和指導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辦法在當地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我國的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劃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套用技術;
(四)先進制造技術;
(五)航空航天技術;
(六)現代農業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海洋工程技術;
(十)核套用技術;
(十一)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科學技術部根據以上高新技術範圍制定頒布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並根據世界高新技術的發展對高新技術範圍和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進行認定。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並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第六條 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須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後,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七條 對企業集團(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公司)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應分別審查、認定。
第八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需對其重新認定。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十條 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高新區管委會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進行資格複審。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第十一條 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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