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在1999.06.03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03
  • 實施時間:1999.06.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範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第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國家對上述高新技術範圍有調整的,按調整後的執行。
第五條 高新技術,是指符合第四條所規定範圍,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技術。
高新技術產品,是指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並達到以下條件的產品:
(一)符合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或經地級市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企業標準。
(二)經地級市以上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質量合格。
(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第六條 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5年以內(含5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准可延長至7年。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分為開發型、生產型和投資型。
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指人力、物力、財力集中於研究、開發,依靠企業自身的研究開發成果,或者套用外來的科技成果進行後續技術開發與產品開發,並形成生產能力的企業。
生產型高新技術企業,指主要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或生產設備,並有所創新形成生產能力的企業。
投資型高新技術企業,指主要投資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或為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提供擔保的企業。
第八條 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權明晰,並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三)有兩年以上的營運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未滿兩年的企業可申報新辦高新技術企業)。
(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的要求。
第九條 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究和開發。
(二)年總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限),年人均技工貿收入15萬元以上,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的產值和技術性收入占企業技工貿總收入的50%以上。
(三)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年投入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的經費占年技工貿總收入的10%以上。
第十條 生產型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開發和生產。
(二)年總產值和年銷售額均在3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限),年人均產值達15萬元以上,年人均利稅3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品的產值和銷售額各占總產值和總銷售額的70%以上。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銷售額的5%以上。
第十一條 投資型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資金投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企業(項目),且投資的數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為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提供擔保額在1億元以上,且投資額或擔保額分別占企業投資總額或擔保總額的70%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三)有嚴格的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及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企業自願申請,並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廣州市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證明書(複印件)。
(三)經會(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由主管部門審核的企業人員構成報表。
(五)產品或技術鑑定證書、專利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
申報投資型高新技術企業,還應提供投資或擔保的契約及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程式:
(一)申報企業將申請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各局、總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區內科技園管委會,各區、縣級市科技局等)初審。
(二)企業的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報送市科委。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程式:
(一)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企業,市科委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申報企業進行考察,並依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進行評審。
(二)市科委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核准,並下達批准檔案和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憑批准檔案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副本,辦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年審考核制度。認定未滿1年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不參加年審。高新技術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由主管部門初審後於每年的1月底前報市科委審核。
(一)《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年審表》。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副本。
(三)經會(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審考核實行扣分制,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扣10分。
(二)企業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扣5—10分。
(三)違反外事、人事或財稅規定的,扣5—10分。
(四)拒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執行公務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五)未按期償還政府有償資金或銀行貸款的,每逾期三個月扣1分。
(六)未按時報送《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年審表》及其它考核材料或統計報表的扣2分,虛報、瞞報的扣4分,拒報的扣8分。
第十八條 年度考核累計扣分達到8分或不參加年審的企業,暫停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累計扣分達到10分以上(含10分)或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審的企業,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吊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十九條 年度審核合格的企業,憑有效證件繼續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若發生變更行為,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市科委,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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