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江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是江門市為推動本市自主創新工作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培育發展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制定的辦法。

法規介紹,

法規介紹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自主創新工作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培育發展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我市境內註冊1年以上,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從事開發生產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或《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內產品的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凡申請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的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等);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或《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企業具有較強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第五條 認定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由企業自願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三)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契約)、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所在市、區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五)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每年5月份前,企業報送有關申報材料;
(二)市科技局對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初審合格後,由市科技局組織3名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並會同市發展改革、經貿和財政等部門的管理人員組成的專項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四)評審合格,由市科技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後,報市政府批准並授予“江門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
(五)頒發《江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牌匾。
第七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江門市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江府〔2007〕4號)及其他有關政策扶持。
第八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如果變更經營範圍,或者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歇業等,應當於45個工作日內把變更情況報告市科技局。
第九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複查考核一次,複查考核合格的,繼續保持“江門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複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吊銷證書及牌匾;重新達到標準、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原《江門市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試行辦法》(江府辦〔1999〕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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