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是發布單位為81308發布文號為廈府[1992]綜229號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229號
【發布日期】1992-09-24
【生效日期】199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1992年9月24日廈府〔1992〕綜229號)
第一條為實施火炬計畫,發展廈門市高新技術產業,參照國發〔1991〕第12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包括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廈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組織審批認定工作。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也可由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協助辦理報批手續。
第四條根據國發〔1991〕第12號文,劃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空技術;
(3)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技術材料;
(6)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7)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8)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9)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10)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11)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隨著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本高新技術範圍將根據國家科委發布的有關檔案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從事本規定第四條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商業經營除外;
(2)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20%以上;
(5)有十萬元以上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6)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一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一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8)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等管理制度;
(9)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
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須由企業向市科委提出申請(開發區內企業也可由管委會辦公室代為申請),由科委審定批准,並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七條市科委每年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組織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由市科委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政策。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由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市科委。
第八條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五年以內,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准可延長至七年。
第九條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經市科委審批,並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須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審批,報告市科委,並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登記。
第十條廈門市按照國家規定全部核減行政事業費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市科委審定批准,可轉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廈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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