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按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2008版《認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況,且有關部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做出處罰決定的,仍按2008版《認定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認定機構5年內不再受理企業認定申請的處罰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關於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複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同時廢止。
認定條件
《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註冊成立365個日曆天數以上;“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一)年限
《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註冊成立365個日曆天數以上;“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二)智慧財產權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智慧財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並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智慧財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主要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的產品(服務)。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
(五)企業科技人員占比
企業科技人員占比是企業科技人員數與職工總數的比值。
(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
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為符合認定要求。
優惠政策
國家依據
第九條 企業取得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
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
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可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進行加計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將研發費用的175%在稅前進行扣除,減少納稅。而高新技術企業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範圍內。(註:該政策適用於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檔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政府措施
支持措施
高新技術企業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基礎,是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國家競爭力的生力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十幾年來,高新技術企業一直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國家和地方主要採取稅收減免、股權激勵、科技計畫、項目用地、金融保險、出口信貸等多種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和綜合政策體系。
總體目標
制定新《認定辦法》的總體目標就是要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指引下,通過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和新稅制最佳化產業結構的引導功能,進一步增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以自主研發為核心的綜合創新能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升級發展。總體思路是進一步明確認定標準、規範操作程式、改革管理體制、加強政策協調,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把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研發創新
企業的研發和創新能力
新《認定辦法》對研究開發和創新能力等關鍵認定指標和測度依據均有明確規定。大家知道,原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存在一個很大的不足,就是沒有規定關鍵認定指標的測度依據,特別是對研究開發活動一直沒有給出評價標準和費用歸集標準,致使各地在實際操作時,缺乏統一可測的標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新辦法經過大量調研,借鑑國際經驗(OECD、美國、韓國),結合我國實際,確定了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界定標準及費用歸集標準。同時,對科技人員、研究開發人員、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等相應指標也給予了明確說明。新《認定辦法》明確了研究開發等關鍵認定指標的測度依據,認定標準規範統一,避免了認定工作的隨意性。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屬檔案)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評分標準
1、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 30分
對企業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質量以及數量進行考察。[說明]
1.由技術專家對企業申報的智慧財產權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要求,進行定性與定量結合的評價。
2.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體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按Ⅱ類評價的智慧財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3.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智慧財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4.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並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5.企業不具備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6.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範的情況(此項為加分項,加分後“智慧財產權”總分不超過30分。相關標準、方法和規範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
2、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分最近3年內
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需六項以上,才有可能拿到30分。
(1)同一科學技術成果(專利、著作權、技術使用許可證、註冊的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在國內外的申請只記為一項。
(2)購入或出售技術成果以正式技術契約為準。
(3)此項評價可計入技術訣竅,但價值較小的不算在內。從產品或工藝的改進表現來評價技術訣竅等的價值大小(企業可以不披露具體內容)。
(4)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
3、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結合以下幾項評價,進行綜合打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6分)
(2)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並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4分)
4、成長性指標 20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淨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計算方法如下:
淨資產增長率=1/2(第二年末淨資產÷第一年末淨資產+第三年末淨資產÷第二年末淨資產)-1
銷售收入增長率=1/2(第二年銷售收入÷第一年銷售收入+第三年銷售收入÷第二年銷售收入)-1
註:淨資產和銷售每年是遞增的,才能達到最高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