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與內地經濟聯合的規定

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6月5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與內地經濟聯合的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6.05
  • 實施時間:1993.06.05
第一條 為發展廈門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與內地的經濟技術聯合與交流,促進特區與內地經濟的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地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根據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可以在特區同特區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共同興辦或獨資興辦工業、農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公用事業、建築業、旅遊業、飲食服務業、科技文化教育事業等內聯企業事業(以下簡稱內聯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特區設立的具備法人條件的內聯企業。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內聯企業的管理規定,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內聯企業,其外商投資超過25%的,適用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共同興辦的內聯企業,應當在內聯契約中約定投資或合作的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以及內聯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第五條 內聯各方可以現金、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進行投資。
第六條 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特殊情況下內聯企業的經營場所可以設在廈門市的杏林區、集美區和同安縣。
第七條 設立內聯企業,應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檔案或證件:
(一)內聯各方共同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內聯各方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檔案或其他組織的證明檔案或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三)內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內聯各方一致同意的章程和契約副本;
(五)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興辦國家有特殊規定的行業,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專項批准檔案;
(八)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內聯企業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應報廈門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備案。
興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的行業,在登記註冊後,由內聯企業向有關部門申領許可證。
第八條 內聯企業,由特區方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如特區方有兩個以上跨行業的企業參加聯營,由有關部門商定主管部門。
內地一方獨資興辦的內聯企業,原則上按行業歸口管理。
第九條 內聯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內聯契約的約定,如期履行繳足投資、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
內聯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由經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有關機構驗證並出具證明。
第十條 共同興辦的內聯企業一方轉讓其在內聯契約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的,須經他方同意,在同等條件下,他方有優先權。
第十一條 內聯企業應服從特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統一管理,遵守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干涉。
第十二條 內聯企業內地方的淨利潤,可以自由匯回內地。
第十三條 內聯企業按特區的內資企業依法納稅,並享有國家、省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鼓勵內聯企業的產品外銷。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廈門市經貿主管機關審核,可以申請出口產品的自營出口權和企業所需原輔材料的進口權。內聯企業在特區內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材料(包括建築材料)、零部件、企業自用的生產資料、辦公用品,按海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內聯企業內地一方提供半成品、初級產品或原料,在特區內加工增值20%以上的,視同特區產品,享受特區產品出口方面的優惠。
第十六條 無外商投資成份的內聯企業所得外匯利潤,內地方的分成比例可高於特區方,具體辦法由內聯各方商定。
第十七條 內聯企業在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購買或租賃住宅、廠房、辦公樓等方面,享受特區內資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內聯企業依照我國金融法規的規定,可以向特區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申請貸款與特區內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內聯企業符合條件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
第十九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分局同意,內聯企業可以保留現匯,留成部分可進入外匯調劑中心調劑。
第二十條 內聯企業的組織管理形式由內聯各方協商確定,機構設定由內聯企業自行決定。
第二十一條 內聯企業所需管理人員,由內聯各方推薦,也可以招聘。
第二十二條 內聯企業招收職工按特區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內聯企業投資註冊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科研單位二十萬元以上)的,可根據需要,核給一定的戶口指標,用於內地方的主要管理人員、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師、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骨幹的戶口遷入。
第二十四條 符合前條條件的人員,其原在一起生活的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和待業子女一人及未成年子女可隨遷入戶。
第二十五條 內聯企業內地方人員因公出入境、特區生活補貼、獎金、福利與內聯企業特區方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內聯企業內地方人員子女寄讀、入學、入托及收費標準與本市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內聯企業終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並辦理註銷登記。各方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按出資比例或契約約定進行分配。資產可以變賣,資金可以匯回,派入人員由派出方負責安置。
第二十七條 內聯各方在合作中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行業主管部門調解,也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廈門市台商投資區的內聯企業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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