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辦法

《廈門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辦法》在2012.12.03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2.03
  • 實施時間:2013.02.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設項目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稱建設項目)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或者立項,全部或者部分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以及通過融資方式籌措且需由財政統籌安排資金償還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預算審核、決算審核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風險防控、效益優先、專款專用、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財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建設項目預、決算實行分級管理。
市、區財政部門所屬的財政審核機構,根據財政部門的授權,負責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項目預、決算審核的依據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二)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檔案、圖紙、契約及建設管理檔案等材料;
(三)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技術規範;
(四)其他有關依據。
第二章 資金籌措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二)經批准融資且需由財政統籌安排資金償還的資金,包括通過銀行融資、信託憑證、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國外貸款及其他經政府批准的方式舉借的資金;
(三)上級財政撥款;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建設單位自籌資金;
(六)其他資金。
第八條 建設項目立項時,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建設項目資金來源。
第九條 建設項目概算應當由建設單位依法編制並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經批准的概算是編制建設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十條 建設項目資金需由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當年度資金需求情況編制建設項目年度資金預算,經政府職能部門審核後編入財政預算,並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財政預算需要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財政預算調整的相關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資金通過融資方式籌措且需由財政統籌安排資金償還的,應當經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建設單位不得自行融資。
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確定融資來源方式、債務利率、債務年限、提款額度、提款時間。
第三章 預算審核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投資預算控制審核。
建設項目進行工程招標或者政府採購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預算,並報送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審核機構審核,同時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報送審核的建設項目預算材料包括:
(一)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檔案;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准檔案;
(三)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預算書、工程量清單及其計算書、相關契約等與預算審查有關的檔案。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預算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及其概算是否經過有權部門批准;
(二)建設項目預算是否合理地控制在概算之內;
(三)建設項目工程量的計算、綜合單價和費用的計取是否準確、合理;
(四)材料、設備訂購取價是否合理;
(五)設計變更、建設工程項目及單位工程增減的,相關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預算審核,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受理。收到報送審查的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噹噹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及時補正。
(二)初步審查。制定審核方案,組織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情況與建設單位進行核對,對建設單位提出的意見予以書面答覆。
(三)出具結論。根據初審結果和核對情況出具建設項目預算審核結論;對建設項目預算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意見反饋。建設單位對審核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意見;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書面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審核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項目預算審核結論。
第十七條 預算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確定建設項目預算投資額、簽訂工程契約、工程招投標或者政府採購、辦理項目撥(貸)款、項目結算和實施建設項目資金監管的依據。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最高控制限額不得超過審定的建設項目投資預算。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投資預算審定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標準和規模。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四章 決算審核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進行決算審核。
決算審核包括結算審核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報送審核的建設項目結算材料包括:
(一)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圖、結算書、工程量清單及計算書、竣工驗收證明、有關契約、招投標及中標檔案資料;
(二)建設單位現場簽證、隱蔽工程記錄、設計變更情況、批准檔案等與結算審核有關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結算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相關手續是否完備;
(二)建設項目決算是否控制在預算之內;
(三)建設項目竣工完成工程量的計算、綜合單價和費用的計取以及材料、設備計價是否準確、合理;
(四)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隱蔽工程記錄是否與實際相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五)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工程驗收後90日內編制建設項目結算,並報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審核機構審核。
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審核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項目結算審核結論。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結算審核結論應當作為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相關費用結算、建設項目尾款清算、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審核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結算審核結論之日起60日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報送審核。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報審的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材料包括:
(一)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項目概算表、竣工財務決算表等與竣工財務決算審查有關的檔案;
(二)建設項目結算審核結論;
(三)建設項目工程尾款確認函、相關財務憑證及賬簿。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是否按照批准概算執行,是否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規模;
(二)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三)建設項目間接費用計算、管理費用計提及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手續是否完備;
(四)核實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費用,審定建設項目總結算造價,核實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資金使用及資金結餘情況,核實建設項目收入及投資包乾結餘資金;
(五)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審核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由財政部門授權的財政審核機構出具的,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後的7個工作日內,對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批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出具或者批覆的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應當作為建設項目資產交付使用及核銷建設項目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出具或者批覆的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時辦理建設項目資金尾款清算,上繳結餘資金,核銷支出,進行資產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資產。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資金籌措、預算、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饋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對建設項目資金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區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整改,並可以暫緩或者停止撥付建設項目資金和建設單位管理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預算審核、結算審核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二)擅自改變建設項目內容、提高標準、擴大投資規模;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清算建設項目資金尾款以及上繳竣工結餘資金、核銷支出、辦理資產移交。
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屬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審核機構的管理,監督其依法履行建設項目預、決算審核職責。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項目預、決算審核人員在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因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應急的建設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廈門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廈府[1997]綜132號)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