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切實做好當前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切實做好當前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是2009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確保我市就業形勢的持續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和《省政府關於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切實做好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8〕10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做好當前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託經濟發展,努力增加就業崗位
(一)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出台的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各項規定,各轄市(區)和市各有關部門在研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出台促進經濟成長和產業調整政策時,要突出創造就業崗位和擴大就業的戰略目標,要科學設定產業結構、合理進行產業布局、支持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增加更多的就業崗位。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提供土地、資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設項目,應當將就業崗位變化作為確定重大投資項目和安排政府投資的重要因素予以統籌兼顧。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准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申請立項時,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建成後就業崗位預測內容。立項批准後,項目投資人應當將就業崗位預測情況提供給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改、經貿、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應建立新辦企業的用工需求信息通報制度,努力做好人力資源庫與崗位信息庫、企業招用工與優惠政策落實的工作。
二、延續擴展政策,健全就業長效機制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和農村零轉移貧困家庭人員(以下簡稱“雙零家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特困職工的家庭人員、殘疾人員、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被征地農民及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其他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按照自願原則,採取本人申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辦法進行確認。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和認定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對吸納上述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各類用人單位(不含勞務派遣企業),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可以在相應期限內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計算(不含個人應繳納部分),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就業困難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雙零家庭”人員等三類人員可申請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補貼標準為靈活就業人員應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的60%,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享受補貼期間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對原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各類人員,不重複享受上述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五)對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3年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的城鄉“雙零家庭”人員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給予延長1年社會保險補貼。
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穩定就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在本人續繳社會保險費期間,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辦法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在享受補貼期間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六)對失業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等各類人員參加職業培訓、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的,按規定分別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技能鑑定補貼。
(七)2008年底前通過審批的各類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繼續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從2009年起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八)經省政府批准,可以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拓寬就業資金來源,提高補貼標準,用於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社會保險、崗位、生活補助費等就業扶持補貼資金支出。
三、降低用工成本,穩定企業就業崗位
(九)對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條件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各類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發放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由財政部門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給予50%的貼息。
(十)對失業保險基金結餘規模較大且當年收支仍有結餘的統籌地區,經省政府批准,適時將企業繳納部分的失業保險費率一次性從2%降到1%。對安全生產抓得好、工傷事故發生少的企業,可適當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最多可降低50%。
(十一)經各社會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認定的困難企業,在2009年內可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困難企業的認定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對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分流安置本單位富餘人員並開展轉崗培訓的,可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連續5年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在經濟困難時期不裁員,積極組織職工集中開展技能培訓的企業,也可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依據《企業破產法》實施重整企業的無生活保障職工,發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補助費。
(十三)指導幫助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選擇合適的工時制度,簡化非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式,緩解企業完成突擊生產任務時的用工矛盾。
四、最佳化創業環境,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十四)推動創業型城市、創業型社區建設,多渠道籌集創業引導資金,強化創業載體建設,建立一批創業培訓、見習、孵化等基地。對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五)創業培訓補貼範圍為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城鎮復員轉業軍人、殘疾人、農村富餘勞動力,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對通過創業培訓實現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並領取營業執照正常經營3個月後,經申請可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並實現自主創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均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六)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且創業項目經市以上開業指導專家論證通過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上限提高到5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提高到10萬元;降低小額擔保貸款門檻,免除反擔保手續,並對符合條件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
五、加強政策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自主創業
(十七)各級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要推進就業服務工作向高校延伸,在校園開展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招聘活動等公共服務。
(十八)對在校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給予培訓補貼;對到青年就業見習基地見習或到創業實訓基地實訓的,給予見習或實訓補貼;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給予相應的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扶持。
(十九)全面落實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各項扶持政策,大力開發基層公共社會服務崗位,有空編的基層教育、衛生等單位要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對到基層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要提供就業指導、就業推薦、人事代理等公共就業服務,免收服務費用。
六、開發公益崗位,援助就業困難人員
(二十)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投資、政策扶持或社會籌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要進一步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力度,實行公益性崗位資源歸口管理,由勞動保障、人事、財政部門履行管理職能,集中用於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一)對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安排“4050”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雙零家庭”人員等三類人員的,在享受兩項補貼期滿後,可相應延長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十二)對履行社會責任、幫助較多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服務型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入駐企業,經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認定為“就業援助基地”的,按照實際吸納人數給予相應的資金獎勵。
七、健全基層平台,加強失業調控和預警工作
(二十三)加強街道(鎮)、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實現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勞動監察等職能向基層有效延伸,完善公共服務功能,落實好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人員、經費。
(二十四)擴大失業動態監測地區和監測企業範圍,建立監測點月報和周報制度,及時研判全市就業形勢的走向。進一步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將穩定就業半年以上又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失業登記。進一步加強失業調控,嚴格執行企業裁員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事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二十五)各轄市(區)和市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妥善處理勞資糾紛。對因就業和勞動關係調整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要做到快速反應,積極介入,妥善處理,確保各類勞資糾紛不擴大升級,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八、完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新形勢下的就業穩定工作
(二十六)各級政府要把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穩定就業和促進就業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實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多方籌集就業工作專項資金,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中向好的良好局面。
(二十七)各級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要繼續完善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高度重視,周密安排,加強督查,完善考核,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就業工作季度通報和調查制度,定期檢查就業創業工作落實情況,開展評估考核,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八)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國家、省和市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心和參與就業創業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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