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就業工作穩定就業局勢的實施意見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就業工作穩定就業局勢的實施意見》是哈爾濱市2009年發布的政策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就業工作穩定就業局勢的實施意見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發布文號】哈政綜〔2009〕19號
【發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4-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就業工作穩定就業局勢的實施意見
(哈政綜〔2009〕19號)

具體內容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中直、省屬在哈單位,駐哈部隊: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促進就業、高校畢業生和農民工等有關就業政策,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就業工作的影響,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穩定就業局勢,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政策,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一)明確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範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下列常住人員,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免費申領省統一印製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享受有關就業扶持政策。
失業登記範圍包括以下失業人員: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被徵用,符合規定條件的;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哈爾濱市各區、縣(市)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中,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的失業人員;
8.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二)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為3年。
(三)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擴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範圍,對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軍人家屬、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和外出務工返鄉創業人員,有創業願望、創業能力和創業項目的,經審核認定後均可獲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能夠自行提供擔保的借款人,可直接到經辦銀行申請貸款,經辦銀行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符合貼息政策的,由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後給予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的貼息;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度不超過7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以展期2年,展期不貼息。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超過50人的企業,給予50萬元擔保貸款;對吸納超過100人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擔保貸款。
加大勞動密集型企業小額擔保貸款力度。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可提供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的擔保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鼓勵小額擔保貸款中心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未達到30%的,可按照安置人數予以一定數額貸款。對已經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支持且誠信經營、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可準予再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視同首次貸款給予貼息。
(四)鼓勵靈活就業。對2008年、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將其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五)完善就業援助政策。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符合條件的殘疾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哈市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範、軍人配偶、烈屬、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以及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其他人員。鼓勵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新增加的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在單位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0.5%;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050”人員給予其實際繳費額的60%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補貼,非“4050”人員給予其實際繳費額的30%的養老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自主創業和就業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低保戶標準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戶待遇可保留,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千方百計擴大就業,鼓勵勞動者多渠道就業
(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落實企業吸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就業。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及加快發展服務業等一系列有利於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勞務型服務企業。落實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扶持政策,鼓勵中小企業吸納就業。
(七)建立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機制。在落實擴大內需重大決策和實施“六個一百”項目建設過程中,安排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就業崗位增加和人力資源配置作為重要內容。在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明確增加就業的數量;在項目開工建設時,同步啟動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儘可能吸納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就業。
(八)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各級政府要圍繞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服務、救助服務、生活服務等新領域,開發就業崗位,重點開發養老服務、醫護服務、殘疾人居家服務、物業服務等社區服務崗位。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和機關事業單位非列入編制的工勤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
(九)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精神,切實落實市場準入、場地安排、收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免費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加大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力度。
三、加強就業服務管理,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十)建立統籌城鄉就業、管理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按照建立統一開放、平等對待、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要求,加強各部門協調,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和信息發布制度。鼓勵支持社會各界依法開展職業中介等就業服務活動,對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依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職業中介機構服務信譽和服務質量定期評估和公布制度。
(十一)加強公共就業服務。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範圍。加強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有條件的鄉鎮都要建立勞動保障服務所,村設勞動保障協理員,逐步健全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員編制,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要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計畫,保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縣(市)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專門服務視窗,開展公共就業服務。要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十二)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免費發放《登記證》,並註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在核發證件的所在地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註明。加強《登記證》發放和使用管理。
四、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勞動者素質
(十三)完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提高培訓能力。各級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市場需求,實施職業技能開發計畫。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加強職業技術院校建設,加快組建哈爾濱勞動技師學院,加大大中專畢業生公共實訓基地建設的投入力度。落實培訓補貼政策,推進職業培訓工作。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的,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十四)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加強就業前培訓。對有就業要求和就業願望的城鄉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對參加預備制培訓的城鄉初高中畢業生,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十五)加大再就業培訓力度。繼續開展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的技能培訓。對2007年前已享受免費培訓仍未就業的人員,可以再提供一次免費技能培訓。建立由政府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分工合作的農民工培訓工作體系,統籌組織農村富餘勞動力培訓,落實農民工培訓補貼政策。
(十六)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鈎制度,充分調動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和勞動者參加培訓的積極性。積極探索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將補貼標準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以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為重點,統籌做好就業工作
(十七)把大學生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首位。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精神,積極拓寬就業渠道,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各級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及高校要加強協作,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強化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對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和零就業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幫扶措施,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
(十八)廣開農民工就業門路。落實中央關於擴大內需、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成長的政策措施,積極扶持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增強吸納農民工就業的能力。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加強輸出地和輸入地的相互協作,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就業和勞務輸出。大力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和投身新農村建設,各級政府要在用地、收費、信息、工商登記、納稅服務等方面,降低創業門檻,給予農民工返鄉創業更大的支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扶持農產品精深加工,支持農村中小企業發展,吸納農民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十九)做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工作。各有關部門和教育培訓機構要繼續做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畫、陽光工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畫、星火科技培訓、雨露計畫等培訓項目的實施工作。要圍繞市場需求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提高農民工擇業競爭能力。返鄉農民工參加各類職業培訓,按規定在當地就業專項資金和相關專項資金中給予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農民工的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就業信息服務,收集適合農民工的崗位信息,通過多渠道及時發布。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企業招用農民工在哈就業並建立勞動關係的,可按城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企業招用農民工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用工單位應按照《哈爾濱市進城務工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等靈活就業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也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已參加新農合醫療,並享受特殊大病補償待遇的人員,不在此範圍內)。外地就業並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在哈並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其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用工單位必須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納。
(二十)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市農民工就業援助中心作用,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勞動保障、建設、公安、工商、金融、工會等有關部門、機構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聯動防控機制,確保農民工工資發放。做好農民工返鄉的管理服務工作。完善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發揮政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和各類服務機構的作用,開展職業介紹、信息交流、就業指導、職業培訓、維護權益等就業服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六、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二十一)健全就業援助制度。要重點做好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開展好再就業援助活動,通過送政策、送崗位、送培訓等專項服務,及時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多渠道開發公益性崗位,尤其是開發公共衛生保障、公用設施維護、托老、護幼等公益性崗位,解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二十二)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依託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加強零就業家庭認定工作。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製度,規範審核認定程式,建立動態管理台賬。通過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措施,確保零就業家庭成員在認定之日起1個月內使其就業,實現動態為零的目標。加強就業援助基礎工作,建立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和退出機制。
(二十三)建立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聯動機制。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把促進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納入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內容。將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申領最低生活保險金與本人是否積極主動參加培訓、努力尋找工作作為重要條件。要將享受失業保險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來,採取多種措施,建立促進上述人員積極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
七、改善創業環境,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二十四)推動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制訂創建工作方案,明確創建工作的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建立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體系、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健全創業培訓體系、構建創業服務體系和健全工作考核體系,開展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
(二十五)改善創業環境。全面落實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放寬市場準入和經營準予。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手續。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搭建創業孵化平台。各區、縣(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閒置廠房、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或大學生創業園,為缺乏經營場地的創業者提供租賃費減免的經營場地和指導服務,幫助其順利實現創業。
(二十六)強化創業培訓。擴大創業培訓的範圍,逐步將所有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組建創業指導專家志願團,搭建服務平台,為創業者提供信息、項目開發與推介、開業指導、創業政策諮詢與協理、企業經濟管理指導和法律維權等服務,提高創業成功率。
(二十七)加強創業政策扶持。設立創業扶持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成功,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每人2000元的補貼。對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實現自主創業的,有關部門要將其按規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八、實施減輕企業負擔措施,穩定就業局勢
(二十八)貫徹減輕企業負擔政策。落實人力資源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穩定就業局勢的意見》(黑政發〔2009〕11號)相關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穩定用工崗位。在2009年4月至12月期間,市區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費率。其中失業保險費率降低1個百分點,下降幅度為單位繳費部分的50%;工傷保險在原基準費率基礎上降低0.1個百分點,下降幅度為5%―20%;生育保險費率降低0.1個百分點,下降幅度為17%。對經審核確定為“困難企業”且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年內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允許在一定時期內緩繳失業、醫療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困難企業”,可在2009年度內申請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十九)實行企業集中裁員報告制度。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或停產整頓、瀕臨破產進入清理整頓期間裁減人員,均實行批量和年度總量控制。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制訂裁減人員方案。裁減人員方案向用人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職工大會)說明後,裁減人員方案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方可組織實施。加大勞動監察工作力度,努力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十)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畫。圍繞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各類勞動者,從2009年至2010年,大力開展有針對性的技能培訓,擴大培訓規模,延長培訓期限,加大培訓投入,提升培訓能力,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集中對困難企業在職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或轉業轉崗培訓,幫助其實現穩定就業;對失去工作的返鄉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促進其實現轉移就業或返鄉創業;對失業人員(包括參加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留在城裡的失業農民工)開展中短期技能培訓,幫助其實現再就業;對新成長的勞動力開展儲備性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對上述人員開展培訓所需的資金,按有關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貼,對困難企業在崗培訓費不足的部分,經批准後可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適當補貼。
九、強化政府責任,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就業工作
(三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統一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縣(市)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並及時協調調度,推動和促進就業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牽頭做好促進就業、穩定就業局勢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努力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十二)健全目標責任制。強化政府責任,把擴大就業和穩定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要把促進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及減少有勞動能力的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就業作為穩定就業局勢的主要任務,明確目標、分工和責任,逐級分解,開展監督檢查,強化績效考核,確保就業工作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三十三)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積極擴大就業。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並與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強化內部財務監管和審計監督,努力為全市就業工作順利開展提供資金保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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