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

市政府的一篇公文。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試行意見。本試行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
  • 實施日期:2014年1月1日
一、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出資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二、實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特定行業,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改革許可經營項目審批。省級以下設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審批、備案一律停止執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審批事項,在行政審批大廳實行“一站式”集中辦理。
四、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五、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出資情況、資產狀況、運營狀態等信息,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
六、將個體工商戶驗照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本試行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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