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領導幹部監督的若干制度的意見(試行 )》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為進一步健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監督,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而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領導幹部監督的若干制度的意見(試行 )
- 發布單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號:贛工商黨組字〔2008〕4號
- 發布時間: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贛工商黨組字〔2008〕4號
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
為進一步健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監督,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結合全省工商系統實際,進一步完善如下領導幹部監督制度。
一、談話制度
(一)任職廉政談話談話對象為全省工商系統新提任的處級幹部和市、縣(區)局擔任實職的科級幹部。談話內容為對貫徹民主集中制提出具體的希望和要求,對遵守黨紀、政紀和各項規定情況提出要求,對廉潔自律情況提出要求,指出其在公示期間或考察中民眾反映存在的問題,聽取新任職幹部在遵紀守法、廉潔從政、接受監督等方面的認識和打算。凡新任職幹部在上任前,必須接受任職廉政談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可視實際情況,結合任職談話一併進行,也可在任職談話後,由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對其進行任職廉政談話;談話方式可視實際情況選擇集中談話和個別談話兩種形式進行;對談話情況,應當做好備忘性記錄。
(二)廉政教育談話談話對象主要為下一級工商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和本級工商機關各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視情可擴大到其他領導幹部以及新錄用到工商機關工作的人員。談話內容為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權力觀等教育。重點是根據反腐倡廉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提出廉潔從政的要求,進行廉政勤政教育,必要時可組織領導幹部進行專題廉政教育。廉政教育談話由紀檢組長主講,談話採取個別談話或集體談話兩種形式。集體廉政教育談話每年進行一次,可結合年度工作部署會進行,組織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集體廉政教育;個別談話主要針對個別單位或領導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主要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幹部有針對性地進行廉政教育;談話結束後,應當做好備忘性記錄。
(三)誡勉談話談話對象為在廉潔從政等方面民眾反映有問題但又不構成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領導幹部。談話內容為指出被談話人在思想政治、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問題,對其提出誡勉要求,被談話人對所反映的問題逐一說明並表態。對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紀檢組根據具體情況擬定主要談話內容,報經黨組書記審定後,由紀檢監察機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被談話人進行誡勉談話。談話應做好詳細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紀檢監察機構連同《誡勉談話登記表》一併存入個人廉政檔案,並通知人事部門備案。談話對象應在談話結束後規定的時間內寫出對談話所反映的主要問題的說明材料和整改措施,交紀檢監察機構備案。紀檢監察機構要對談話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對不落實談話內容、我行我素的,再次進行談話,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視其情節輕重,可作組織處理;經查確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報告
對象為全省工商系統擔任副科以上實職和副處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報告事項為本人婚姻變化情況;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情況;因私出國(境)情況;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況;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國外(境外)經商辦企業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黨員領導幹部對上述報告事項,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告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失後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對報告的內容,有關部門應當予以保密;黨員領導幹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重大事項情況進行說明;領導幹部個人報告的重大事項應放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中存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報告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不按黨組答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組織處理。
三、述職述廉制度
述職述廉對象為各級工商機關主要負責人及其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內容以《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央關於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規定為基本依據,結合本單位及本人的實際,對思想、工作、作風、廉潔從政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述職述廉匯報;幹部民眾意見比較集中、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也要納入述職述廉內容。述職述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省、設區市工商局結合年初或年中召開的全系統工作會議,分期分批組織下級工商局主要負責人在大會上進行述職述廉;領導班子成員的述職述廉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進行,上級工商局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派員參加,並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
四、巡視監督制度
巡視對象為各設區市工商局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巡視內容主要是監督檢查各設區市工商局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以下情況: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情況;省局黨組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省局成立巡視組,主要由紀檢監察、人事及相關處室人員組成。巡視組原則上每年巡視2-3個單位,每個單位巡視工作時間約10個工作日。巡視組主要採取聽取被巡視的設區市局領導班子的工作匯報、紀檢組的專題情況匯報和領導幹部的述職述廉報告;列席所巡視單位的有關會議,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個別談話,了解和研究民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問題;走訪設區市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等方式進行巡視,不處理所巡視單位的具體問題,所涉及違紀問題轉交執紀部門查處。巡視工作結束後10日內寫出巡視情況報告,向省局黨組報告巡視監督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重大問題隨時匯報。被巡視單位黨組對上級巡視組提出的問題、意見要認真研究、妥善處理,抓好落實整改。
五、局務公開制度
局務公開面向本單位幹部職工,以涉及本單位幹部職工切身利益、需要幹部職工知曉或參與的具體內容為基本內容。主要內容為:重大決策或改革情況、重要會議精神、年度工作任務;幹部人事任免及獎懲情況;大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政府採購及固定資產變賣、報廢情況;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及行政經費開支情況,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分配、使用情況;不涉及機密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局務公開可視情採取召開班子內部通氣、中層幹部會議通報、全體幹部職工大會通報或通過檔案和內部網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公開。經常性事項應定期公開,階段性事項應適時公開,臨時性事項應及時公開。局務公開應嚴格按照公開內容的提出、審核、公布、反饋、歸檔等程式進行。凡應公開的事項,由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工作方案(含公開內容、公開範圍、公開時間、公開形式等),送本局局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綜合行政部門匯總,報局領導審核批准後,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發布。對有關局務公開後幹部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由有關職能部門收集、整理,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領導審核後採取適當形式進行反饋。上述各項制度是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監督的重要制度,也是全省工商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工商局黨組要結合落實其他已經建立的相關制度和本級實際,採取相應的配套措施,細化和規範相關工作,不斷充實和完善具體做法,確保上述各項制度行之有效地落到實處。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上述各項制度,自覺接受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單位,要督促整改,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促進監督工作不斷取得新成效。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