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義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的通知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贛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試行),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義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崇義縣人民政府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社會評議,是指由縣政府組織協調,依靠人大、政協支持和人民民眾廣泛參與,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駐縣各單位等。重點是具有行政執法、經濟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縣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在年末綜合考評之前進行。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及時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規範健全、落實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和答覆,是否按規定收取或者減免相關費用;
(七)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揮了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是否保證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取得了基層和民眾滿意認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畫;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程式、評定標準、評議方式;
(三)選聘評議代表,培訓評議人員;
(四)評議代表採取走訪、座談等形式,收集民眾的意見和建議,調查被評部門和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五)召開評議會議,評議代表與被評部門和單位負責人進行“面對面”或“背靠背”的評議,全面客觀地評議被評議部門和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重點評議存在的問題;
(六)開展公眾評議。研究制定科學的評價體系,通過區分不同類別評議對象,綜合公眾評議和代表評議等多種考核指標,得出最終的評價結果。
(七)確定評議等次,評議結果分為很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四個檔次。被評議的政府部門和單位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按要求上報整改結果。
第七條評議結果將作為考核被評部門和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目標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和條件。對於民眾滿意度較低、排名靠後的單位,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對於連續兩年民眾滿意率低、排名靠後、政府信息公開做的不好、社會反映強烈的單位,要依照《贛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試行)》,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 社會評議代表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新聞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評部門和行業的監管或服務對象中產生,由縣政府選聘和培訓。社會評議代表一般實行一年一聘,根據需要可以連任。評議代表所在單位應對評議代表的工作給與支持。
第九條社會評議代表的主要職責:了解被評對象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參加評議大會,發表評議意見;參加政府信息公開問卷測評;配合縣政府督促被評部門和單位落實整改等。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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