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59號檔案《國務院批轉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精神,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酒類專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酒類專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78-07-24
- 生效日期:1978-07-24
公告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主產管理
凡屬糧食、副食加工、飼養場、畜牧場和部隊、機關、團體、學校等部門,為了綜合利用加工副產品、飼料、下腳料等為釀酒原料(先釀酒後以酒糟作飼料)開辦的制酒車間,經縣級和縣級以上的專賣部門與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屬實後,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專賣部門發給釀酒執照,方可進行生產。
以上各種類型的酒廠,一律不準搞“來料加工”或“以酒換料”,都要服從專賣管理,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糧食白酒出廠度數,不能低於六十三度,商業收購仍按六十一度折算,生產單位只能按原度出廠,不能加漿,並要保證色澤透明,無混觸,無異味。交當地糖業菸酒公司統一收購,安排市場供應,絕對禁止酒廠自銷。
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等集體所有制單位辦的酒廠,必須堅持不準用糧食釀酒的原則。利用當地的野生原料,殘次水果釀酒的,須按地產地銷的原則並經當地專賣部門同意後,報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專賣部門發給“臨時釀酒執照”方可組織生產。
除國營專業酒廠生產的瓶裝酒使用商標外,非專業性的酒廠用代用品或綜合利用原料生產的瓶裝酒,一律不使用商標。經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批准生產的代用品酒包括果露酒,經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簡單的裝橫圖案(註明廠名、地址)。
凡使用商標的產品,都必須附當地酒類專賣管理部門質量檢驗證明。
銷售管理
城鄉市場,須要建立酒類銷售網,搞好酒類的供應工作。凡是需要設立零售酒類的銷售單位,均由當地專賣部門審查核批,發給專營酒類或兼營酒類許可證(由省專賣管理局統一印製)方可營業。
運輸管理
凡屬鐵路零擔和公路運輸,本省按行政區,屬於跨縣的,由縣糖業菸酒公司開具證明,經縣商業局審查蓋章;跨地區的由地區糖業菸酒公司開具證明,經地區商業局審查蓋章;運往省外的內地、市糖業菸酒公司開具證明,報省糖業菸酒公司審查同意,經省商業局審查蓋章後,鐵路、交通運輸部門方可受理。
對外國在中國的人員託運的酒類不受本辦法限制。
市場管理
對私釀、私賣、偷稅、漏稅的生產和經營單位以及個人,要停止其釀賣。對已生產未銷出的酒,除照章補稅外,以質論價交當地糖業菸酒公司收售。燒酒工具進行封存。對其它違章違法行為者,由專賣、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區別不同性質和情節,按照政策正確處理。
本辦法自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開始執行。
註:《國務院批轉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