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遊公路管理辦法

《山西省旅遊公路管理辦法》旨在加強旅遊公路管理,促進文化旅遊業發展及推進鄉村振興;經2020年12月23日山西省省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1月8日公布,共二十九條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旅遊公路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西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80號
  《山西省旅遊公路管理辦法》業經2020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林武
2021年1月8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遊公路管理,促進文化旅遊業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公路以及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連線國道省道幹線公路和旅遊景區以及旅遊景區之間,主要用於旅遊客運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服務設施包括公交站(亭)、遊客集散地、驛站、營地、觀景台、旅遊綠道、標識標牌、信息網路設施等。
  第四條 旅遊公路以及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專用性、安全性、智慧型和環境友好型並重,遵循統籌規劃、優質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旅遊公路以及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公路以及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公路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旅遊公路路長制度。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公路的行業管理和指導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旅遊公路相關工作。
  第七條 旅遊公路以及服務設施建設應當與發展全域旅遊、重點景區、特色小鎮、美麗鄉村,以及產業園區、特色農產品精深加工、商貿物流等融合,推進城鄉人流、物流、信息流和各類生產要素雙向流動,促進鄉村旅遊和鄉村振興。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旅遊公路以及服務設施,非法占用旅遊公路及用地、服務設施和影響旅遊公路安全的行為舉報。
  第九條 旅遊公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命名,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和旅遊行業特點。
  第十條 旅遊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應急處置等相銜接,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協調,綜合考慮沿線居民的生產和生活因素。
  第十一條 旅遊公路主線應當不低於三級公路,地形、地質條件受限路段不低於四級公路;支線、連線線應當符合國家、行業以及本省制定的相關公路技術標準要求。
  服務設施應當根據地形地貌、車流量、遊客需求等設定,具備休憩、觀景、餐飲、住宿、購物、如廁、停車、集散、信息指引、應急救助等功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公路以及服務設施,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依法採取防控措施,保護文物古蹟、傳統村落、自然景觀、水源地、野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避免或者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第十三條 服務設施應當與旅遊公路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鼓勵電力線路、天然氣管線、排污等設施與旅遊公路同步建設。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旅遊公路以及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旅遊公路應當按照養護標準進行養護,保持路基、路面、橋樑、隧道、涵洞和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智慧型系統等現代管理方式,發布通行情況、景區景點、服務設施、氣象等旅遊公路沿線區域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旅遊公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定警告標誌、指示標誌、指路標誌、旅遊區標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輔助標誌以及禁止標線、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合理疏導人流和物流,優先保障旅遊客運需求。
  禁令、指示標誌應當在旅遊公路開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設定提前預告標誌。
  第十八條 旅遊公路用地範圍內依法設定的非公路標誌,應當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文化旅遊、特色產業等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公路用地範圍內非公路標誌的管理。
  第十九條 在旅遊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設卡、收費;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放養牲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
  (三)打穀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堆糞漚肥等農事活動;
  (四)撒漏污物、傾倒垃圾、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五)在公路橋樑橋孔、通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六)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行駛;
  (七)損壞、塗改、擅自移動附屬設施;
  (八)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九)其他損壞、污染旅遊公路和嚴重影響旅遊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農業機械因作業需要在旅遊公路上短距離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項限制,但是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旅遊公路交通狀況、旅遊旺季淡季對貨運車輛分季節、分時段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旅遊公路與城市道路、國道省道幹線公路共線以外路段,禁止三軸以上貨車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旅遊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排除險情、搶修保通;無法及時恢復通行的,應當設定警示標誌等安全設施,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封閉措施。
  第二十二條 旅遊公路以及服務設施的項目規劃、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維修養護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專門用於旅遊發展的公路,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改造驗收後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屬於旅遊公路的縣道、鄉道上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造成旅遊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旅遊公路暢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旅遊公路損害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八項規定,造成旅遊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旅遊公路暢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屬於旅遊公路的村道上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旅遊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職人員在旅遊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具有處分許可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景區內部專用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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