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信息
辦法全文
山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高速公路非公路標誌管理,促進路域資源合理利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非公路標誌(以下簡稱非公路標誌)是指設定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除國家標準規定的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包括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公益宣傳、安全警示、景區指引等信息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非公路標誌的規劃、設定、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非公路標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非公路標誌設定規劃、行政許可以及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公路標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編制全省非公路標誌的規劃。編制規劃應當徵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並明確非公路標誌設定的區域、種類、數量等內容。
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與其他道路重疊區域或者利用上跨道路的高速公路橋樑設定非公路標誌的,應當符合非公路標誌規劃。
第七條 非公路標誌的設定,應當結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風險隱患治理的需要。
非公路標誌的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與高速公路沿線自然景觀相協調。
設定非公路標誌不得影響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八條 申請設定非公路標誌,應當符合設定規劃,取得設定許可後,方可組織實施。
未經許可不得設定非公路標誌。
第九條 申請設定非公路標誌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公路標誌設定申請書;
(二)非公路標誌的設計檔案、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三)施工方案、交通組織方案、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一條 非公路標誌設定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期滿需要延期設定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設定非公路標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定非公路標誌的縱向間距,應當綜合考慮路基寬度、設計速度、中央分隔帶、線形等因素;
(二)材料、結構、製作、安裝和施工應當滿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其基礎和結構設計根據地質條件、風力、風向以及版面尺寸等因素確定;
(三)採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定期維護更新;
(四)預留一定的公益廣告;
(五)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侵入建築限界、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機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六)版面不得使用與交通標誌相近的圖案和配色;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服務區、收費廣場以及高速公路連線線用地範圍內,根據非公路標誌規劃,可以設定具有公益服務、廣告經營、交通信息等功能於一體的非公路標誌。
對於符合利用條件的上跨高速公路橋樑,可以附著設定多功能可變信息情報板。
本條第一款所稱連線線是指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費廣場)與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之間的連線公路。
第十四條 設定非公路標誌應當按照許可要求進行施工作業。施工完畢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域和位置,禁止設定非公路標誌:
(一)建築控制區範圍內;
(二)主線中央分隔帶內;
(三)交通安全設施、機電設施上;
(四)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公路暢通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和位置。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沿線不宜設定大型高立柱式非公路標誌的區域或者路段,不得設定大型高立柱式非公路標誌。
第十七條 經許可設定的非公路標誌,設定者應當定期檢查,及時維修、翻新。有缺損、移位、變形等,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非公路標誌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設定者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設定非公路標誌的,有權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不按照非公路標誌編制規劃以及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的;
(三)非法參與非公路標誌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