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辦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範我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沿線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包括的區域。
未納入普通公路管養的高速公路連線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適用對象】本辦法所稱廣告類非公路標誌是指在高速公路沿線設定的柱式、懸臂式、高聳式、落地式廣告展示牌和實物造型等地面構築物及附著式廣告設施。
第四條【高速公路廣告經營權屬】依法取得廣告經營權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自主經營,也可以依法租賃或轉讓,依法轉讓的需向省級交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總體原則】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協調美觀”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省廳職責】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全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管理,職責包括: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性標準;
(二)負責組織制修訂相關規定和技術性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統籌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規劃布局;
(四)負責審批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設定申請;
(五)負責指導、協調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廣告經營單位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公路事務中心】省公路事務中心承擔全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事務性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性標準;
(二)負責協助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擬定相關政策、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
(三)負責協助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工作;
(四)負責承辦省交通運輸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市州交通運輸局】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路政管理相關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標準;
(二)負責協助省交通運輸廳完成設定許可需要的現場核查工作,提供現場核查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轄區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路政管理相關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辦省交通運輸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是所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標準;
(二)負責編制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規劃;
(三)負責編制有關技術檔案並申請獲取設定許可;
(四)負責做好協助交通運輸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相關技術服務;
(五)負責所轄路段廣告類非公路標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六)承辦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單位是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建設主體,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職責包括:
(一)負責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標準;
(二)負責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落實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交辦事項,及時整改、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告類非公路標誌;
(三)負責對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檢查、維護等信息進行收集整理,每年向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四)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一條【廣告設施規劃原則】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規劃應遵循“老路老辦法,新路新辦法”“一路一規劃”“先規劃,後許可”“科學規劃,確保全全”的原則。
對“老路”與“新路”的界定基準以本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為界。對“老路”經省廳(包括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的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廣告位置視為該路的廣告規劃,同時根據高速公路安全及改擴建等需要可實行動態調整;“新路”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規劃實施流程】新建高速公路建設完工前,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規劃方案並報省廳備案。規劃方案應包括全線規劃位置示意圖,分段(區域)規劃位置詳圖,與公路相對位置關係的說明以及設定地點、形式、規格、數量等內容。
第十三條【規劃要求】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應嚴格控制總量,沿高速公路主線連續設定時,柱式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與其他標誌的間距應大於 500米、懸臂式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與其他標誌的間距應大於 2000米、高聳式廣告類非公路標誌間距應大於300米;
(二)同一線路的同一類型廣告類非公路標誌樣式及結構儘量統一;
(三)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規劃應明確不低於總數10%的公益廣告宣傳位置,滿足公益宣傳需求,具體設定點位由屬地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協商。
第十四條【禁止規劃區域】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安全要求,不得影響行車視線,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損害路容路貌。下列區域不得規劃廣告類非公路標誌:
(一)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
(二)視距不良和路側險要路段;
(三)中央分隔帶及易造成邊坡不穩路段;
(四)交通標誌或交通安全設施上;
(五)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區域。
第四章 設定和許可
第十五條【程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設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六條【設定要求】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定在高速公路兩側的高聳式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版面原則上長不應超過18米,寬不應超過6米,不得侵入公路建築限界,總高度不大於18米;
(二)附著式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版面原則上長不應超過35米,寬不應超過3.5米,版面下緣不得低於附屬結構物下沿,不得影響公路設施本身的結構和質量安全;
(三)落地式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版面原則上高度不超過6米,且總高度不大於10米;
(四)柱式廣告類非公路標誌淨高應不小於2.5米,版面尺寸參照道路交通標誌執行;
(五)懸臂式廣告類非公路標誌淨高應不小於5.5米,版面尺寸參照道路交通標誌執行;
(六)標誌板面的法線方向應與公路中心線平行或成一定角度,通常選取0°~15°;
(七)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支撐結構應當牢固、安全、不易腐蝕,並符合國家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抗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八)廣告類非公路標誌不得遮擋交通標誌、監控探頭、路燈等交通工程設施和影響行車安全。
第十七條【首次申請材料】申請首次設定的,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和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非法人代表申請的,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五)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第十八條【延續申請材料】申請延續設定的,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和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非法人代表申請的,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
(三)日常巡查維護報告及質量和安全承諾;
(四)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還應具備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許可時長】廣告類非公路標誌首次設定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五年;設計使用年限內申請延續設定的,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條【超期設定申請要求】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廣告類非公路標誌原則上不繼續使用;擬繼續使用的,應在檢測合格的前提下進行延期申請,且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二年。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且經延期申請、許可後繼續使用的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申請人應每年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出具的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許可有效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提交延期申請的,原行政許可決定自行失效。需要延續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申請,辦理許可延續手續。
第五章  建設及日常維護
第二十二條【設計、製作和安裝要求】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應當按照許可同意的技術檔案進行設計、製作和安裝,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齊、美觀,與公路自然景觀相協調,符合公路淨化、綠化、美化的要求;
(二)設計圖案、顏色與交通標誌存在明顯區別,不得採用全紅色或全黃色等會給駕駛人帶來強烈視覺衝擊的表現方式,不得混淆和干擾交通標誌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對駕駛員產生炫目影響的材料和設備;除服務區和收費站外,其餘區域不得使用可變畫面;
(四)在靠近公路一側的牌面下角(附著式在右下角)位置懸掛標明許可機關核定的管理編號、經營管理單位名稱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檢查與維護】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廣告設施的安全狀況,按相關技術標準及時進行維修、翻新或者拆除,確保公路和交通安全。廣告設施的維修、翻新應以原有主體結構為基礎,拆除或更換原主體結構的,視為新建,應重新申請設定許可。
第二十四條【日常管理措施】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和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台賬,全面掌握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設定、維護情況等信息,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整改。遇到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自然災害後,應當對廣告類非公路標誌進行全面排查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加強監督檢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設定等情形的,應及時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強制整改情形】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速公路沿線設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違法、違規設定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經核查屬實的,應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十八條【信息化監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廣告經營單位應加強信息互通,創新管理方式、豐富管理手段,鼓勵在日常運維和監管中提高自動化、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生效時限及補充說明】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解釋權歸屬】 本辦法由湖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為規範我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我廳起草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加強我省高速公路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的需要。目前來說,我省對於高速公路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雖有國家和省級層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依,但是省廳層面尚缺乏對高速公路廣告類非公路標誌從規劃、許可、設定、建設和日常維護、監督檢查等方面全鏈條技術規範、標準及監督的管理辦法,亟需研究出台該辦法。
二是應對高速公路廣告類非公路標誌信訪問題的需要。去年以來,關於高速公路沿線非法廣告牌信訪問題越來越多,多次信訪、重複信訪、多頭信訪等問題突出。信訪群體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特許廣告經營權、建築控制區禁止設立廣告牌等缺乏了解,亟需出台高速公路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辦法對高速公路廣告牌的申請主體、申請流程及設定標準進行規範。
三是全省路域環境集中整治的需要。2022年3月8日,省廳印發了《2022年度全省公路路域環境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對全面治理非公路標誌(廣告牌)明確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非公路標誌的整治力度,對公路用地範圍內未經許可違法設定的非公路標誌一律拆除,對依法依規設定的非公路標誌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要求進行規範,對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構築物(廣告牌)依法進行清理,為司乘人員創造良好的行車安全視距條件。”2023年,全省開展高速公路“三保三大”專項行動,要求加強對高速公路日常監督檢查和公路巡查,對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違法設定廣告牌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為推動高速公路沿線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法治化、規範化,參照外省經驗做法,根據上位法律法規,結合省內實際,出台該《辦法》,從廣告設施的規劃、許可、建設、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方面進一步細化管理措施,明確各環節相關要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二、主要內容
該《辦法》共七章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該《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適用對象、高速公路廣告經營權屬及應遵循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主要是對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公路事務中心、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及廣告經營單位的具體職責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規劃:主要明確了規劃的原則、流程和要求,並對禁止規劃區域等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設定和許可:主要是對高速公路廣告類非公路標誌設定的關鍵技術指標和首次設定、延期設定許可申請的材料、各類情況的許可有效期及檢測要求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建設及日常管理:主要是對廣告牌牌面製作和設計安裝要求、檢查與維護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主要是對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的監督檢查、強制整改情形、投訴舉報以及監管手段等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附則部分。主要是對該《辦法》生效時間和解釋權歸屬進行了規定。
三、關於《辦法》的貫徹實施
1.做好《辦法》的宣貫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廣泛利用網站、報紙、電視等載體,做好檔案的政策解讀、宣傳報導等工作,使相關管理機構及從業單位、從業人員正確理解和掌握高速公路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相關要求,保障《辦法》順利實施。
2.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加強統籌協調,完善工作措施,加強省市聯動,切實做好高速公路廣告類非公路標誌管理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